特殊情况的处理 样本条款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系统等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经纪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估值方法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特殊情况的处理. 8.4.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8.2.2”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2、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