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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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 (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 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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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托管人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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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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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 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托管人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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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 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2.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3.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5.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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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邮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 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2、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3、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5、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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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 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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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 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日 11:00 前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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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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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 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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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 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 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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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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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业务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在原指令上加盖作废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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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并且基金托管人确实没有收到指令或收到指令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日上午 10:00 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投资管理人应于行权 日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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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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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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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 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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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 (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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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 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托管人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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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尽量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指令要求的缴款截至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提交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通知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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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 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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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电子直 连、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 (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30(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但如果特殊情况指令发送时间晚于 11:00,托管人应当尽力配合执行划款)。 对于场内业务,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于 15:3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但应尽量配合执行。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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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2.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3.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5.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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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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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 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 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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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 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 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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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 30 分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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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 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 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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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 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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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 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 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 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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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 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 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2. 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3.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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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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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托管人。
2. 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3.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5.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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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 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投资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投资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投资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特定用途划款指令关于截止时间点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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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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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发送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之前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集合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集合计划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 的责任。如集合计划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集合计划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电话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 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导致的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将执行结果 反馈给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仅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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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托管协议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 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如划款指令中给予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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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配合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境外结算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T+1 上午 10:00(适用于 T+2 交收的交易)。跨境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为 10:00 VD。(前述 10:00 与 15:00 均为北京时间。T是指交易日,SD 是指 Settlement Day、SD-1 指 Settlement Day 前一个交易所市场交易日新股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VD 是指 Value Day)。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境外账户于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一个工作日有足够头寸,对于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紧急增加的跨境收付款指令,由于跨境收付款存在反洗钱、中转行等不确定性,基金托管人不保证资金于交割日按时到账,由此造成的境外无足够头寸进行资金交割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当日换汇或汇款金额大于 2000 万美元或 2000 万美元等额港币的,需提前一天联系基金托管人预约头寸。若基金管理人指令发送时间晚于上述约定时间,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指令,但不对执行失败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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