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tai Financial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Huatai Financial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零售投資者適用經紀條款及條件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 99 號中環中心 62 樓全層
持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牌照可經營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6 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AOK809);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參與者編號:01829);香港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參與者編號:B01829);期貨結算公司的結算參與者(DCASS 客戶編碼:CHUA);及期交所的期貨委託商(HKATS客戶編碼:HUA)
HK012-06(202207)
請仔細閱讀此等條款及條件-其中載有規管華泰向客戶所提供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當華泰就服務接納客戶為其客戶時,開戶表格、開戶函件以及此等條款及條件(包括此引言章節)將構成一項單一書面法律協議,就戶口及服務界定華泰與客戶的關係。為免生疑問,就與客戶並無明確要求(不論透過開戶表格或其他方式)的任何服務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對華泰將不具約束力。概無人士已獲授權代表華泰就華泰與客戶之間的條款及條件發出任何口頭聲明,亦不得倚賴所發出的任何口頭聲明。客戶於獲得任何服務前可能需要簽署其他文件(包括抵押文件)。
如一般條款及條件(載於此等條款及條件的 A 部)與適用於任何指定服務(載於此等條款及條件的B 部) 的條款及條件之間出現衝突,將以後者為準。如此等條款及條件與任何規則出現任何衝突,將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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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頁次
附表5 附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51
在此等條款及條件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語及詞句具有以下涵義:
「存取編碼」指讓某人存取電子交易設施的編碼(通常但並非一定包括一組密碼及一個戶口編號);
「戶口」指以客戶名義或代表客戶於華泰已經或將會開立的任何戶口(包括戶口的任何子戶口)(為免生疑問這包括任何不動戶口);
「開戶表格」指開戶表格及屬開戶文件包(包括附錄、附注及報表)及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訂)一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經一名計劃於華泰開立並維持戶口以及接受華泰服務的人士填妥及簽署;
「開戶函件」指華泰向客戶發出的開戶函件,確認(其中包括)將會提供的服務;
「聯繫人」指身為華泰控股公司、附屬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法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及(不限於)任何獲指任的執行經紀、交易商及/或機構。為免生疑問,「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關聯公司」指就一名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實益擁有 20%或以上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並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或身為該名人士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
「獲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於開戶表格中指定委任的人士,倘該委任有任何變動,則按客戶的書面通知
(該通知應於華泰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時生效),擁有權力及權限代表客戶向華泰發出指示(及就此華泰並未收到來自客戶有關撤回、終止或變更該名人士的委派、權力或權限的任何書面通知);
「營業日」指華泰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或第 1 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71(2)節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除外);
「辦公時間」指在營業日內華泰開門營業的期間,由華泰不時指定;
「已抵押財產」為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訂立的其他協議設立的任何抵押(或相似權益)對象的客戶的任何現有或未來資產;
「結算所」指其業務或宗旨包括為於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結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貨結算公司及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進行的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人士;
「客戶」指於開戶表格或開戶函件中識別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其獲華泰接納為客戶且戶口是以其名義開立及維持)及任何獲准承讓人以及任何個人代表或其所有權承讓人,為免生疑問,使用「其」一字來提述客戶時乃按文義指「他」、「她」、「他的」、「她的」、「彼等」或「彼等的」;
「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經不時修訂或重新頒布的規定;
「抵押品」指作為訂立任何交易或由客戶向華泰另行提供,以確保客戶履行在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華泰與客戶不時訂立的其他協議下的責任的抵押或信貸憑證:(a)由或透過客戶提供的所有金錢及財產
(包括證券),且現時或日後任何時間由或透過華泰持有或控制或正轉入或轉出或分配予華泰或由華泰保管或於任何戶口中持有;及(b)以上各項的所有收益或分派;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貨幣、證券、各類指數(不論是證券市場或其他)、利率、匯率、實物資產(包括貴金屬、農產品、石油及土地)及於任何交易所買賣的其他投資或相關權利或期權, 如文義需要亦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而在各情況下不論該物品是否可以交付;
「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指香港法例第 571Y 章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信貸限額」指華泰向客戶授出融資的最高金額,以華泰不時通知客戶者為準,而不論抵押品及保證金比率;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指任何衍生產品,包括華泰可能接受或華泰可能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場外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
「電子交易設施」指用以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電子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服務」指華泰在附表 3 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可能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客戶可透過服務使用電子交易設施以:(i)發出電子指示;(ii)獲取市場資訊;及(iii)進行華泰不時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准許的其他功能;
「違約事項」指發生以下任何一項:
(a) 客戶未能支付到期應付華泰的任何款項;
(b) 客戶以任何方式未能履行其在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不時訂立的其他協議下的責任或違反此等條款及條件,及如有關違反事項可予糾正,而客戶在華泰要求客戶糾正有關違反事項的通知後七(7)日內未能於華泰滿意的情況下糾正有關違反事項;
(c) 客戶未能履行其就以下各項的責任:(i)清償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不時訂立的其他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或(ii)於任何戶口持有的任何投資;
(d) 客戶未能及時存入抵押品或華泰不時要求的任何額外抵押品;
(e) 客戶在未獲華泰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任何投資及/或抵押品及/或已抵押財產設立或嘗 試設立任何按揭、質押、轉讓、擔保、抵押權益、留置權、押記或其他類似權益或容許其存在;
(f) 客戶在未獲華泰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調動、轉移或轉換(或嘗試調動、轉移或轉換)已質押或轉讓予華泰的任何現金或資產;
(g) 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所作出的聲明或保證於給予、作出或重述(或視為已給予、作出或重述)時在任何重大方面為不確或誤導;
(h) 客戶未能提供華泰要求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或未能通知華泰所提供的資料的變化;
(i) 客戶整合或併合、合併或併入、轉移其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至,或重組、重新成立或重新構成或作為另一實體,而得出、存續或承讓的實體未能承擔該方在此等條款及條件或任何交易或其他文件下的全部責任;
(j) 客戶訂立任何相關交易所需的任何牌照、授權或同意(包括任何相關金融服務牌照或持有該牌照的寬免)遭撤回、不獲重續、遭暫時吊銷或不再獲寬免;
(k) 客戶發生無力償債事項;
(l) 華泰合理地相信客戶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或特定交易的能力已因其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改變而減弱;
(m) 華泰合理地認為客戶看似或已經從事欺詐、盜竊、涉及不誠實的非法活動及/或其他類似非法活動;
(n) 華泰全權認為為華泰的利益而有必要或合宜終止的任何其他事宜或事項(包括應用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
(o) 此等條款及條件乃或變成全部或部分失效、可使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或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人士聲稱如此;
(p) (如客戶為個人)客戶身故或客戶被司法官員宣佈為精神錯亂或無行為能力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q) 提起涉及客戶的法律程序;
(r) 客戶與華泰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文件發生違約、違約事項或類似事項;
(s) 華泰全權認為可能損害其在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權利的任何事項;
(t) 透過發出通知、時效消失或達成任何條件而很可能成為違約事項的任何事項;或
(u) 如華泰接納作抵押品的上市股份已暫停買賣 10 個營業日或以上。
「到期日」指一項指示屆滿的日期;
「融資」指華泰向客戶授出的信貸融資額度,以助華泰代客戶購入證券;
「期貨/期權合約」指任何期貨或期權合約(可能在或可能不在期貨市場買賣)及獲華泰接納者;
「期貨市場」指為期貨/期權合約提供市場的任何期貨或其他交易所、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包括期交所);
「期貨規則」指期交所頒佈的期貨交易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一般條款及條件」指 A 部載列的條款及條件;
「期貨結算公司」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華泰」指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為:
(i) 持牌法團,持有可從事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證監會牌照(中央編號 AOK809);
(ii) 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參與者編號 01829);
(iii) 香港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參與者編號 B01829);
(iv) 香港結算的結算所參與者(DCASS 參與者編號:CHUA);及
(v) 期交所的期貨委託商(HKATS 客戶代號:HUA),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如文義需要或容許,對「華泰」的提述亦包括對其聯繫人的提述;
「獲彌償人士」指華泰及任何聯繫人,包括彼等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
「資訊供應商」指向華泰傳遞市場資訊的任何第三方;
「無力償債事項」指發生以下任何事項:
(a) 該名人士變成或被宣佈無力償債或破產;
(b) 該名人士為有關其自願清盤、清盤、破產、無力償債、破產遺產管理或接管的法律程序的對象;
(c) 該名人士為有關指派破產管理人、接管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清盤人或任何類似或同等人員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對象;
(d) 該名人士作出轉讓使其全部或絕大部分債權人受益;
(e) 該名人士召開債權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或建議與其債權人訂立協議或安排以重整、延展或重新調整其債務或責任;
(f) 已就上文(a)至(e)項所述的任何事項存檔、提交呈請或通過或提呈決議案;
(g) 該名人士變成或(如為法團)其母公司變成無法支付其到期債務;或
(h) 該名人士於任何司法權區面對類似上述任何事項的任何事項;
「指示」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根據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的第 2 條就任何服務、戶口及/或交易向華泰發出的任何指示;
「投資」指客戶對證券、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任何投資或有意投資;
「上市期貨/期權合約」指於期貨市場買賣的期貨/期權合約;
「上市證券」於市場買賣的證券;
「虧損」指不論任何性質及如何產生(包括獲全額彌償保證的法律費用以及任何貨品及服務的稅項或就其徵收的其他稅項或關稅)的任何及所有虧損(不論是直接、因而導致或特別的)、費用、申索、付款要求、訴訟、起訴、法律程序、法令、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罰款及開支;
「保證金戶口」指華泰以客戶名義開立以進行保證金交易的戶口;
「追繳保證金」指華泰要求客戶向華泰交付額外抵押品的索求;
「保證金比率」指客戶獲准就抵押品從華泰借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他形式的財務融資)的最高抵押品百分比數值,以華泰不時通知客戶者為準;
「保證金交易服務」指向客戶提供融資的服務,乃華泰在附表 4 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可能向客戶提供者;
「市場」指為證券提供市場的任何股票或其他交易所、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
「市場資訊」指與證券、市場、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期貨市場有關的任何交易或市場數據、買入及賣出報價、新聞報告、第三方分析員報告、研究及其他資訊;
「場外結算公司」指香港場外結算公司;
「場外交易衍生產品」指華泰可以接受或華泰向客戶提供或供予客戶的場外交易衍生產品或交易;
「回扣」指現金或金錢回扣;
「監管者」指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規則」指任何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存管處(視何者適用而定)的規則、程序、規例、常規、章程、慣例、裁定及詮釋;
「聯交所」指香港聯交所;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證券及香港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或重新頒布的規定;
「證券」指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借貸股票、債券、票據、單位信託、存款證或其他商業票據或任何團體(不論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或任何政府機構的證券或其發行的證券(可能在或可能不在市場買賣)並獲華泰接納者,可包括(由華泰全權酌情決定):(a)上述任何一項或與其有關的權利、選擇權或權益(不論稱為單位或其他);(b)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或暫時或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述任何一項的認股權證;或(c)普遍稱為「證券」的任何其他工具;
「服務」指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曾經或將會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非金錢利益」指貨品、服務或其他非金錢利益,可包括(其中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資產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量)、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以上貨品及服務相關的電腦軟硬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刊物;
「條款及條件」指本文件載列的條款及條件(包括一般條款及條件以及相關分部及附表(經不時修訂或增補));及
「交易」指有關證券、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任何交易。
解釋
1. 除非出現相反的指示,否則此等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引述:-
「包括」應解釋為「包括但不限於」(以及同源語應作類似解釋);男性的用詞或字句包括女性中性在內,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條例」包括任何政府、政府間或超國家機關、機構、部門或管理、自我監督或其他當局或組織的任何條例、規則、正式指令、要求或指引(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
法律條文是指經修訂或重新頒佈的條文;
2. 章節、條文及附表的標題僅供參考。
1.1 提供服務: 所有服務均由華泰向客戶提供,惟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則及華泰的內部政策及法規。華泰可能(由其全權及酌情決定)認為需要而採取或拒絕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上述各項,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戶口、對任何未執行指示拒絕任何行動或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撤銷)任何已執行交易。
華泰可能不時向客戶提供新服務。當有新服務時,華泰可(但並無義務)通知客戶有關該等新服務及規管該等新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如有),如客戶要求華泰向客戶提供該等新服務而華泰同意提供,則有關條款及條件將補充及構成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2 要求提供服務: 如客戶需要華泰提供特定服務,則客戶必須提出提供該等服務的要求(透過開戶表格或其他協定方式)。客戶了解及接受與其要求提供的任何服務有關的風險。
1.3 無責任提供服務: 華泰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服務,並可能在不論有否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服務。於此等條款及條件所述的服務在華泰接納客戶就提供該等服務的要求時方會提供。客戶必須符合所有適用先決條件及簽署由華泰指定的所有額外文件。不論華泰是否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服務,將由華泰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1.4 執行若干行動: 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華泰可能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有關行動,令其可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及規則以履行其責任以及行使其權利及酌情權,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尤其是,客戶同意及承認華泰必須根據涉及(其中包括)防止洗錢、資助恐佈分子以及提供財務及其他服務予可能受到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的法律、規例、公共及監管機關的通知及指示而行事。
1.5 關係: 華泰將有權(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就其自有戶口以主事人身分或就代表客戶以代理人身分處理事務。除非另行告知客戶或於此等條款及條件明確指出,否則華泰就任何交易而言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如華泰以主事人身分處理事務,則須於執行相關交易前向客戶披露事實。任何利益衝突將根據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9 條處理。
1.6 無受信責任:此等條款及條件的規定及就此等條款及條件作出的行動概不會對華泰產生任何受信或衡平法責任。
1.7 並無披露客戶利益的義務:客戶應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相關市場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履行披露若干股權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及家族權益。對於客戶於遵守該等披露義務方面的任何違約、失敗或延遲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華泰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客戶應賠償華泰因該等違約、失敗或延遲而産生的任何損失。
1.8 轉授: 華泰可將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所有或任何職能、權力、酌情權、特權及責任的任何部分轉授予任何人士或實體(不論是否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華泰於挑選有關人士時將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但對任何有關人士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概無責任。為免生疑問,華泰須有權將客戶指令轉交其聯繫人(可能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處理事務)以執行該等指令。客戶確認如華泰就代表客戶的交易而將任何指令轉交任何聯繫人或向任何聯繫人發出指示,則客戶將遵守(其中包括)有關聯繫人的業務條款。
1.9 適用法律、規例及規則: 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及適用規則。在適用情況下,如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監機構者需要更改交易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則華泰可能採取其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該等行動以遵守有關規定,或避免或減少損失,而所有該等行動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此外,客戶確認於若干情況下,華泰可能需要(由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包括任何監管者)要求)在未得到客戶事先同意或通知客戶之前而結束由華泰代表客戶建立的持倉。
2.1 發出指示: 每項指示須由客戶發出或透過其獲授權人士以書面發出,以專人、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方式或媒介(可由客戶與華泰不時同意)送交華泰,該等地址或號碼由華
泰不時指定。華泰將有權視任何有關指示為獲得全面授權及對客戶具有不可推翻約束力而毋須由華泰進一步查詢或核實,包括有關該等指示的真確性或準確性。華泰概不會對傳送或傳達任何指示的任何延遲、失效、錯誤、干擾或暫停負責。為免生疑問,客戶確認及接受指示於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時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傳達可能無法保證或免於出現錯誤或遺漏)。
2.2 執行指示: 華泰可能(但並無責任)執行其收到的指示(不論是否有任何延遲、失效、錯誤、干擾或暫停),亦毋須與其執行任何指示有關的任何虧損或後果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如任何指示的意思含糊或與任何其他指示出現衝突,則華泰將有權(但並無責任)根據對該指 示的任何合理闡釋而執行有關指示,而華泰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真誠相信有關闡釋為合理闡釋。當執行指示時,華泰經考慮其系統及運作及當時通用的其他情況而獲准預留可能為合理的有關 時間,而華泰毋須就執行有關指示的任何延遲而產生的任何虧損負責。
由於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的實際限制以及上市證券及上市期貨/期權合約經常出現的價格急速變動,而可能(在當時情況及即使經華泰的合理努力)令定價或於任何特定時間或「以最佳」或「以市場價格」交易時出現延遲。客戶同意接受代表其執行的交易及受有關交易約束,而華泰概不對其未能或無法遵守指示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任何虧損負責。如華泰未能全面履行任何指令,則華泰有權在並未得到客戶的事先確認前以部分履行方式執行指令。
2.3 時間: 為免生疑問,華泰可能執行指示以訂立交易:
(a) 如於指示內並無提供到期日,則於華泰收到有關指示當日,於辦公時間內及(如適用)於充裕時間內(由華泰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於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營業時間 結束前或可訂立交易的時間(由華泰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因此到期日須視為 該日;或
(b) 如於有關指示內提供到期日,則於有關到期日或之前。
如指示或指示的任何部分於到期日尚未執行,則有關指示或指示的部分須被視為已自動取消。
如到期日並非營業日,則有關到期日須被視為緊隨的營業日。為免生疑問,指示未必一定於其到期日或之前執行。
2.4 身分:除非於開戶表格(或以華泰接納的有關其他方式)披露客戶以代理人身分行事,而客戶於華泰要求下向華泰提供其主事人的所有所需資料,則就客戶於其與華泰進行交易的所有情況而言,華泰有權將客戶單獨視為以主事人身分行事。為免生疑問,就所有情況及有關所有責任而言,華泰將繼續視客戶本身為其客戶,而客戶將對此負責。即使客戶以代理人身分代表某人行事(及已將有關主事人的存在通知華泰),有關責任仍然適用。華泰概不會對客戶就規管客戶對其主事人的受信責任(如適用)的行為而是否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負責。
2.5 拒絕執行: 華泰可於並無發出事先通知或解釋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指示(尤其於不影響上 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其認為任何有關指示出現以下所述的情況:(i)意思含糊、不完整、錯誤或未經授權;(ii)現時或將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或(iii)形式上不符合華泰的規 定),而華泰毋須就與其拒絕執行有關指示有關的任何虧損或後果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 責。
2.6 取消及修訂: 除非以書面另行同意,所有指示將於發出後 24 小時的期間內不得撤銷。華泰並無責任執行任何指示以取消或修訂已向華泰發出的任何指示,亦毋須對原有指示如已完成或
(華泰認為)其並無足夠時間或無法執行任何有關指示以取消或修訂原先指示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虧損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2.7 紀錄: 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與華泰之間的電話通話或其他形式的口頭對話均可予記錄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監察而毋須給予任何警告訊息。該等紀錄為華泰的財產及可於華泰認為適合的有關時間後銷毀。
2.8 一併或分開處理指令: 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將客戶的指令與華泰本身的指令或華泰其他客戶的指令一併處理。如出現(如為買盤)證券及/或期貨/期權合約不足或
(如為賣盤)對證券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需求不足,則所購買或出售的證券及/或期貨/
期權合約須於華泰的客戶之間以華泰認為公平的有關方式分配,並充分顧及華泰所收到該等指令的次序。市場情況可能並不容許客戶指令能夠即時或以單一交易執行。於有關情況下,華泰可能(如適當)安排有關指令於其視為適當的有關期間內執行。為免生疑問,華泰客戶的指令將一向較代表華泰的戶口發出的指令獲優先處理。
2.9 指令優先次序: 華泰在充分顧及所收到該等指令的次序後,將以公平方式處理客戶指令,而客戶不得就執行華泰所收到任何指令而向另一客戶申索任何優先處理權。為免生疑問,華泰客戶的指令將一向較代表華泰的戶口、華泰擁有權益的任何戶口或華泰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戶口發出的指令獲優先處理。
2.10 持倉及交易限額: 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施加(或修改)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客戶同意其將不會超過該等限額及將遵守華泰與該等限額有關的任何指引(包括華泰用作減少或結束任何持倉的任何指引)。
3.1 開立、結束及暫停戶口: 華泰可能不時於其賬目內以客戶名義就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而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戶口。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透過向客戶發出合理事先通知而隨時結束任何戶口。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任何戶口運作。
3.2 非活躍戶口:如戶口連續 18 個月期間或華泰不時釐定的有關其他期間並不活躍(或一直並無交易活動),則華泰可能標示有關戶口為「非活躍戶口」。於作出有關標示後,華泰可能以其認為適用者限制或施加該等條件(及買賣於有關非活躍戶口的資產)。華泰可能收取每月維持費用(經華泰通知客戶),並將於戶口自動扣除。
4.1 費用及佣金: 華泰可能就提供任何服務、執行任何指示、開立及/或維持任何戶口或代表客戶或與客戶訂立任何交易而施加費用、佣金及收費。該等費用、佣金及收費的詳情可於華泰的網站查閱,並可能由華泰以其不時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作出修訂。
4.2 已付費用及其他收費: 客戶須對(如適用)由任何市場、期貨市場或結算所施加的所有徵費
(包括任何交易徵費)、經紀開支、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用、交收費用、登記費用、利息、貨幣匯兌開支、代名人或託管人開支、所購買任何期權的期權金、稅項(包括任何商品及服務稅以及資本增值稅)以及其他收費、罰款及已付費用負責。所有該等款項於到期時須由客戶即時支付。
4.3 非金錢利益及回扣: 客戶確認及同意華泰可能收取及有權保留由經紀及其他人士(透過其進行任何交易)提供的非金錢利益,惟:
(a) 對客戶有明顯利益的非金錢利益;及
(b) 交易的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準則及經紀費率並不超過慣常的全面服務經紀費率。
此外,客戶確認及同意華泰可能收取及有權保留與代表客戶所進行交易有關的回扣,惟經紀費率並不超過慣常的全面服務經紀費率。
華泰將不時向客戶提供其收取非金錢利益及回扣的慣常方式、所收取非金錢利益的詳情及就客戶所收取回扣價值的計算方式。此外,回扣價值的計算方式可能於(以華泰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成交單據中披露。
5.1 交收: 除非另行同意或如華泰已代表客戶持有現金或投資以交收交易,則客戶將(以華泰就相關交易已通知客戶的有關時間)向華泰支付結算資金或向華泰交付投資。如客戶未能辦妥,則華泰將有權於未經客戶事先同意或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a) 如為購買或認購投資,則出售所購買或所認購投資;或
(b) 如為出售投資,則借入及/或購買投資以交收交易。
5.2 向華泰付款: 客戶須向華泰支付所有到期應付款項,及於華泰通知的時間內或於華泰要求時 即時支付,或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華泰將獲授權從任何戶口或由於或基於客戶的戶口所收到 款項扣除客戶結欠華泰的不論任何款項。有關付款或扣除不得互相抵銷或遭反申索,並免除及 剔除及不得扣除或預扣可能被施加的任何現有或將來稅項。如客戶被要求作出扣除或預扣任何 現有或將來稅項,則客戶應付華泰的款項須按可能需要的金額增加,致使於有關扣除或預扣後,華泰收到應付其之實際金額。
5.3 支付貨幣:客戶應付華泰的款項須以其到期應付的貨幣支付。除客戶與華泰另行書面同意及如有需要外,華泰從客戶收到或華泰代表客戶作出的每筆款項可能以華泰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以其可能不可推翻決定的有關匯率兌換,而客戶須承擔有關兌換的費用。華泰獲授權就華泰與有關兌換有關而產生的費用、收費或兌換損失而從任何戶口扣除。因相關貨幣匯率波動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將完全歸客戶所有。
5.4 逾期付款的利息:客戶須隨時就所有逾期結餘或結欠華泰的任何其他款項,按華泰不時通知客戶的該等利率(不論是否以複利率計算)及按該等其他條款而支付利息(包括於針對客戶取得的判定債務後產生的利息)。詳情載於華泰的網站,並可能由華泰不時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而予以修訂。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華泰要求時即時支付。為免生疑問,華泰須有權從任何戶口扣除有關利息。
5.5 對手方違責:如華泰將(基於任何理由)未能從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及/或其他人士收取付款或交付證券或商品(不論全部或部分),而有關付款及證券或商品為到期支付或交付予客戶,則華泰向客戶作出付款或交付任何證券或商品的責任須成為作出支付有關款項或交付有關金的證券或商品的責任,並相等於華泰實際收到的付款或證券或商品的金額。
5.6 華泰代表客戶作出的行動:華泰將有權(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以就任何未能作出付款或交付任何證券或商品而採取針對任何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及/或其他人士的行動,惟如任何有關行動由華泰採取,則客戶須就採取有關行動而產生或與其有關的所有費用、申索、要求、損害及開支向華泰作出彌償保證。
5.7 向客戶付款: 華泰可能被要求於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就業促進法案的若干條文)預扣向閣下作出的付款(不論全部或部分)。華泰毋須因有關預扣的任何虧損或後果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6.1 客戶款項: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華泰須將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款項存入獨立戶口(乃標示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而有關戶口乃於華泰視為適合的該等金融機構及符合該等條款而開立及維持。客戶確認利率將不會累計及其將無權就有關款項收取利息。華泰獲授權:
(a) (代表客戶)指示任何人士(客戶於其維持現金戶口)將存入有關戶口的任何資金轉移至客戶於華泰維持的任何戶口;
(b) 將存入客戶於華泰維持的任何戶口的任何資金轉移至客戶於任何聯繫人維持的任何戶口;
(c) 將存入客戶於任何人士(客戶於其維持現金戶口)或華泰維持的任何當地戶口的任何資金轉移及/或促使轉移至客戶於有關人士維持的海外戶口;及/或
(d) 向任何相關人士發出其權限的通知(如上文所載)。
6.2 客戶證券: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華泰須(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及如適用)就客戶存入華泰的證券或華泰代表客戶購買或取得並由華泰託管保存的證券:
(a) 將該等證券登記於客戶、華泰、聯繫人或華泰委任的任何代名人的名下,或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其他方式登記;
(b) 將該等證券以安全保管方式存入由華泰或聯繫人於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適當批准機構所開立及維持的獨立戶口(標示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或
(c) 將該等證券存入海外託管人或海外結算所,
而客戶確認透過或於任何結算系統持有的證券將遵照及根據該結算系統的所有適用規則持有。
6.3 客戶證券抵押品: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華泰須(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就客戶存入華泰或由客戶或其代表以其他方式向華泰提供的證券抵押品:
(a)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登記於客戶、華泰、聯繫人或華泰委任的任何代名人的名下,或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其他方式登記;
(b)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以安全保管方式存入由華泰或聯繫人於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適當批准機構所開立及維持的獨立戶口(標示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
(c)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入於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適當批准機構的華泰或聯繫人(視乎情況而定)名下的戶口;或
(d) 將該等證券抵押品存入海外託管人或海外結算所。
6.4 以託管人身分行事:客戶委任華泰擔任客戶的託管人以保管其證券及抵押品。客戶同意未經華泰事先書面同意,不會質押、押記、出售、授出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或抵押品。
6.5 收取股息、分派及其他利益以及遵守指示:就華泰根據本條文以保管方式保存的證券而言,華泰須自行或須使用合理努力以促使任何聯繫人、託管人或其委任的中介人:
(a) 在並無客戶發出事先書面指示的相反情況下,收取就該等證券產生的任何股息、分派或其他利益及將其存入戶口或向客戶作出付款;
(b) 迅速回應客戶對有關該等證券的公司行動資料的要求;及
(c) 行使於該等證券附帶或獲賦予的任何投票或其他權利,惟如就有關行使而須作出或產生任何付款或開支,則華泰或任何聯繫人、託管人或中介人須執行自客戶收到的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i)其收到為有關行使提供資金的所有必須款項;及(ii)自客戶收到的指示的發出時間充分,令華泰能夠作出必要安排。除其於上文(b)段的責任外,此等條款及條件概無於任何方面就出席會議及於該等會議上投票而對華泰施加任何責任以通知客戶或採取任何行動。對華泰所收到證券而言,華泰並無有關通知、通訊、代表委任書及其他文件的責任,亦無責任寄發該等文件或向客戶發出有關收到該等文件的任何通知(惟根據其於上文(b)段的責任除外)。對於華泰根據自客戶收到的指示而採取任何行動,華泰有權就其服務向客戶收取費用。
6.6 退回非同等證券及抵押品:就此條文而言,華泰或任何聯繫人、託管人或中介人並無責任向客戶交付自客戶或代表客戶所收取的同等證券及抵押品,但可能向客戶交付於質素、種類及描述相似的任何證券及抵押品。
6.7 出售證券及抵押品: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華泰可能出售或提出由聯繫人、託管人或中介人出售任何證券或抵押品(而華泰須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以決定將出售的證券或抵押品)以償還客戶或代表客戶結欠華泰的任何款項或債務或(但只限於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聯繫人或任何第三方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允許的其他人士。
6.8 處理證券及抵押品的限制:華泰須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的證券及抵押品並無就任何目的而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惟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或任何指示允許除外,及/或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另行允許。客戶同意華泰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使用證券及證券抵押品,並同意不時向華泰提供所需的必要授權。
6.9 動用證券及/或抵押品:客戶授權華泰不時就其自有目的而動用於戶口持有的全部或任何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客戶同意簽立華泰認為就此等目的而屬於必要的該等其他文件(包括股份借入及借出協議)。客戶確認華泰有可能借入於戶口持有的所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致使
客戶於該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將僅包括針對華泰擁有交付其的同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
6.10 交付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如華泰動用於戶口持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則該等證券及
/或證券抵押品須從透過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設立的抵押中解除,並由客戶轉移至華泰。
客戶授權華泰採取該等步驟以將相關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交付或存入予華泰或任何第三方
(視乎情況而定),以及簽立該等過戶文件或華泰認為必要或適宜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將該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的全部法律及實益權利、所有權及權益歸屬予華泰或任何第三方(視乎情況而定)。
6.11 交付同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如華泰動用於戶口持有的任何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而就華泰的目的而言不再需要該等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則華泰須向客戶交付同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該等同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須自動成為透過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設立的抵押所規限。就本條文而言,「同等證券」及「同等證券抵押品」指與已被華泰動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視乎情況而定)的種類、面值、描述及數量同等的證券。如華泰須(基於任何理由)無法向客戶交付同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則華泰的交付責任將以向客戶以現金支付金額相等於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的市值的責任取代,而有關市值則以華泰合理選擇的交易商所提供費率計算。
6.12 分派:於華泰動用於戶口持有的任何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的期間內,華泰須支付及交付金額相等於客戶在如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並未被華泰動用而將有權收到的有關股息、利息及/或分派的種類及金額的款項或財產。
7.1 存入抵押品及追繳保證金: 客戶須向指定戶口及於華泰指明的有關時間內以有關金額及有關形式存入抵押品及/或符合所有追繳保證金。為免生疑問,所需金額可能超過由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經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規定。如華泰並無指明時間,則客戶必須於華泰作出要求時間起計兩(2)小時屆滿前或相關市場、期貨市場或結算所要求將達到客戶保證金的時間前(以最早者為準)遵照有關要求。
就此等目的而言,華泰須使用其合理努力按開戶表格所載的電話號碼、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客戶以書面方式另行通知華泰)即時聯絡客戶。即使華泰未能以電話聯絡客戶或客戶未能收到書面通知,但客戶同意將視為已獲適當通知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要求。
7.2 未能存入抵押品或符合追繳保證金:客戶未能遵守任何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第 7.1 條 將構成違約事項,並將(其中包括)產生華泰於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的條文第 16 條下的權利。除非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所有要求,否則華泰可能拒絕執行任何指示。如連續多次 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要求,則華泰可能需要向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及
/或監管者報告有關客戶的所有未平倉持倉。如於華泰指示的期間內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任何要求,則華泰可能或可能需要(在毋須客戶事先同意)結束未平倉的持倉。
7.3 政策:華泰將不時向客戶提供其有關保證金程序及狀況的慣例,據此客戶的持倉可能在毋須客戶同意下而遭結束。
7.4 抵押品價值: 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接受非現金抵押品,而於有關情況下, 華泰將(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給予有關資產名義價值(毋須對應有關資產的市場價值)。鑑於當前市場價值或其他因素,華泰給予任何非現金抵押品的價值可能經華泰全權決定(未經 向客戶事先通知)而不時改變。為免生疑問,如華泰接受作為抵押品的上市股份已暫停買賣 10 個營業日或以上,則華泰將有權視有關抵押品為零價值及可能要求客戶存入額外抵押品。
7.5 運用現金或其他財產:在不損害及附加於華泰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客戶不可撤銷地授 權華泰(毋須事先通知客戶)運用於華泰代表客戶不論以何種身份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任 何現金存款或其他財產(不論是否有關證券、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或期貨/期權合約交易),而即使任何有關運用可能導致華泰要求客戶提供額外抵押品:
(a) 用作履行任何追繳保證金及/或客戶尚欠華泰的其他未償還負債或債務;
(b) 用作向任何相關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經紀付款、用作履行由有關市場、期貨市 場、結算所或經紀就華泰代表客戶所訂立任何交易而要求或需要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 任、用作提供抵押品(不論形式為按揭、存款、押記、質押或其他方式)以惠及或受 命於任何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經紀(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及免除客戶或任何其他 人士於有關資產的任何實益權益)、作為就華泰代表客戶所訂立交易而由華泰向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經紀履行責任(及按彼等所指定條款)的抵押品
(有關資產將根據市場、期貨市場或結算所的規則或經紀交易條款處理);
(c) 用作履行華泰對任何人士的任何其他責任,惟該等責任為與華泰代表客戶所訂立任何交易有關;及/或
(d) 用作支付適當需要的款項,以支付就華泰代表客戶所訂立任何交易的佣金、經紀佣金、徵費或其他適當開支。
7.6 互相抵銷: 除非客戶特別指示,否則就於戶口持有的未平倉持倉而言,如市場或期貨市場就保證金目的而容許互相抵銷,則就決定保證金的目的而言將自動互相抵銷,但該等未平倉持倉不得結束或就任何其他目的而互相抵銷。
7.7 提取抵押品:在客戶對華泰仍然存在任何債項或華泰代表客戶建立任何未平倉持倉的情況下,華泰將有權拒絕以任何方式提取任何或全部抵押品,而客戶(未得華泰事先書面同意)無權自其戶口以部分或全部方式提取任何抵押品。
7.8 對抵押品行使權利: 在直至任何抵押品成為可強制執行前:(a)華泰將有權(以其全權及絕對 酌情決定)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所有權利以保障其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抵押品所附帶的投票權 及出售權利),惟華泰須於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及(b)客戶可能指示行使與 抵押品有關的任何權利,惟有關指示並非不符合客戶對華泰的責任或上文(a)所述華泰的權利,或可能於任何方面損害華泰於抵押品的權利。
7.9 出售抵押品:客戶同意出售任何抵押品須以華泰全權及酌情認為適當的該等條款進行。
華泰須根據所有相關法律及法規(包括香港法例第 571Q 章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向客戶提供有關客戶交易以及其他戶口活動資訊的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 ( 交易文件 )。
客戶同意透過適用於客戶戶口的電子交易服務平台的取覽方式( 取覽服務 或 電子結單服務 )獲提供所有交易文件,以代替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400 條指明的其他送達方法(如專人交付、郵寄、電郵傳送等)。
客戶進一步確認同意、明白及接受以下以取覽服務接收交易文件的安排:
(a)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提供和指定一個特定的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以接收華泰發送的電郵、短訊或其他電子通知,方可使用取覽服務;
(b) 互聯網、電郵、短訊及其他電子資訊服務可能涉及某些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c) 如撤銷對取覽服務的同意,客戶將須透過華泰所指明的方法給予事先通知;
(d) 華泰可能在以下情况向客戶收取合理費用: (a) 取得不可再透過電子交易服務平臺取覽及下載的任何交易文件的副本;或 (b) 除了要求使用取覽服務外,還要求華泰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交易文件;及
(e) 爲了避免未能收取通知,客戶如更改指定的電郵地址、流動電話號碼或其他電子地址,便需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告知華泰。
一旦交易文件登載至適用於客戶戶口的電子交易服務平台,華泰將在合理且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到客戶指定的電子郵箱,及/或其他有效的通訊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必須盡快查驗及核實該等交易文件,及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及於有關文件發出日期起計 7 個營業日內將任何錯誤或遺漏通知華泰,否則有關文件將被視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客戶亦須負責保存交易文件的電子副本於其個人電腦或電子存儲裝置,或備存一份列印本,以作日後參考。
客戶可透過華泰指定的方式,給予華泰至少 7 個營業日預先通知撤銷該同意。如果客戶撤銷該同意,華泰將通過電子郵件向客戶提供有關交易文件。如客戶要求以郵寄方式提供交易文件,華泰可就此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華泰可能就所收到的任何指示或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而擁有利益、關係或安排。客戶了解及同意(以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華泰將有權:
(a) 將指示與華泰自有的指示或其來自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處理;
(b) 在向客戶或從客戶代表華泰、其來自其他客戶或以其他方式作為主事人與客戶交易而出售或購買任何類型、性質或描述的投資時出售、購買或處理;
(c) 代表客戶購買由華泰或其來自其他客戶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擁有的投資;
(d) 將指示與華泰另一客戶的指示配對。尤其是,客戶同意及確認華泰可能對雙方忠誠的分隔出現潛在衝突,而如以執行經紀的身分行事,則可能從雙方收到佣金;
(e) 建立與指示相反的持倉而不論指示是代表華泰的自有戶口或代表其來自其他客戶的戶口;及
(f) 建議或推薦客戶進行交易或提供服務,其中華泰可能:(i)擁有重大的利益、關係或安排(包括擔任安排人、發行人或出售代理人);(ii)當進行交易時以主事人身分為其自有戶口交易;(iii)為對手方或發行人或彼等各自的任何代理人擔任代理人或受託人或中介人;(iv)建立與客戶相反的持倉;或(v)與客戶競逐購入相同或類似的持倉,
惟涉及客戶的交易條款須不遜於假如交易於有關當日按公平基準所訂立的條款,為公平、合理及以真誠訂立。除非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特別規定,否則華泰毋須向客戶負責或向客戶披露因華泰執行上述任何行動或訂立上述任何交易產生的任何佣金、盈利或不論任何其他利益,亦不應被視為須向客戶發出通知或有任何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可能知悉的任何事實或事宜,或其任何僱員就進行任何該等行動或訂立任何有關交易或在以任何其他身分行事的過程中的任何事實或事宜。華泰可能自行保留該等佣金、盈利或利益。
華泰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避免利益衝突及如該等衝突未能合理避免,則除非華泰已將有關衝突向客戶披露及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及其他客戶(如適用))於所有時間將獲公平對待,否則華泰將不會行事。
客戶向華泰聲明及保證於其要求開立戶口或提供服務(不論是否透過開戶表格或以其他同意的方式)的日期起以持續基準(該等聲明及保證被視為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擬訂立交易時每次重複):
(a) 於開戶表格所載與其有關的任何資料或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華泰提供而與此等條款及條件有關的其他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完備,而華泰有權倚賴有關資料直至華泰已從客戶收到有關更改該資料的書面通知;
(b) (如客戶為法團)根據其註冊成立地點的法律,其為有效註冊成立及存在;
(c) 其擁有全面的權力、能力及授權以訂立此等條款及條件,以及履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及(如適用)其訂立此等條款及條件已獲其規管機構的正式授權,以及根據其組織章程文件以及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訂立;
(d) 訂立此等條款及條件或履行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包括訂立的任何相關交易 或發出的任何指示)將不會違反或引致違反任何承諾、協議、合約、公司細則或其他 組織章程文件或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尤其是,客戶如並非以任何國家或司法權區為 居籍或其居民或國民,則將限制其購買、認購或持有其已購入或計劃購入的任何投資。如客戶受到該等限制約束及可能需要出售該等投資,則客戶將即時通知華泰;
(e) 其獲合法授權訂立每項交易及已取得及維持與訂立此等條款及條件以及履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有關的所有必須的權限、權力、同意、執照及授權;
(f) 任何獲授權人士已獲得客戶正式授權以代表其行事;
(g) 其擁有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所規定向華泰轉移抵押品的全部及無保留權利,而任何轉移將不附帶任何留置權、申索、押記或任何其他產權負擔;
(h) 其現時及將會繼續於所有時間成為所有已抵押財產的絕對及唯一實益擁有人,而有關財產不附帶所有留置權、押記、選擇權、任何其他產權負擔及不論任何第三方權利
(惟不包括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設立的任何留置權或押記);
(i) 除華泰向客戶招徠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第 21 條適用於該情況),任何服務提 供,任何服務提供要求及任何交易決定均由客戶憑獨立判斷決定,不得依賴華泰,客 戶並須依賴其獲得的資料而非華泰或華泰的任何董事、要員、僱員或代理提供的任何 意見或資料,而且客戶理解服務和交易的性質並願意承擔使用該等服務和交易的風險,並確信其適合該等服務和交易;
(j) 其負責進行交易,並且明白除了第 21 條適用的例外情況外,華泰對跟其決定進行的交易相關的任何條件、行動、陳述或第三者概無責任或義務;
(k) 其於訂立交易前了解有關交易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不論是否已獲提供與該交易有關的任何產品或合約規格、發售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l) 除非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通知華泰,否則其就所有交易而言將以主事人而並非受託人或代理人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士行事,而所有該等交易均以客戶的利益執行,及概無其他人士於該等交易中擁有任何權益;
(m) 如(i)其代表其本身行事,則所執行交易均為合法以及用於該等交易的所有款項及資產均為真誠活動的結果;及(ii)其代表一名或多名人士(有關人士身分並未向華泰披露)行事,其已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進行及以滿意方式完成其對該人士或每名人士的內部盡職審查及防洗錢程序,並將繼續遵守與該人士或每名人士有關的該等程序;
(n) 客戶存入任何戶口或客戶指示華泰出售或處理的所有證券以及任何證券抵押品均已繳足款項,並具有有效及妥善的所有權(不附帶所有產權負擔及不利權益,惟不包括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或華泰與客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而設立的任何抵押權益);
(o) 其並未遭採取任何行動或步驟而構成或極可能構成無力償債事項,及並無訂立任何交易以計劃妨礙、延遲或欺詐其現時或可能欠有債項的任何人士;
(p) 其已信納本身及將繼續信納本身有關任何交易的稅務影響;
(q) 就任何交易而言,其將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所有相關限制以及所有相關協議及發售文件的條款及條件;
(r) 並無發生及/或持續的違約事項;
(s) 其已閱讀及了解相關風險披露;及
(t) 其於財務上有能力承受因訂立其計劃訂立交易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
11.1 資料:客戶承諾以書面方式即時通知華泰(及於任何情況下於 14 個曆日內)有關:(a)更改其詳細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及(b)先前向華泰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
更改。客戶進一步承諾提供華泰可能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便(其中包括)使華泰能够遵守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義務以及適用的法律及法規及規則(包括就遵守防洗錢規定的相關資料),而客戶確認其提供的資料為準確、完備及並無誤導。
華泰承諾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有關以下資料的任何重大更改:(a)華泰的業務全名及地址(包括其於證監會的牌照身分及其中央編號);(b)將提供的服務或客戶可享用的服務性質;(c)客戶將向華泰支付的任何酬金(及付款基準)(其中包括佣金、經紀佣金以及任何其他費用及收費);及(d)如客戶可使用保證金或沽空融資,則有關保證金規定、利息開支、追繳保證金及客戶的持倉可能在並無得到客戶的同意而遭結束的情況。
按照要求,華泰將按以下方式向客戶披露其業務的財務狀況:(a)提供已呈交證監會的最近期經審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及(b)披露於帳目日期後對華泰的財務狀況有不利影響的任何重大變動。
11.2 遵守:客戶承諾遵守(費用由其自行承擔)此等條款及條件以及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
為免生疑問,華泰毋須負責因任何交易或建議交易而觸發的任何監察、申報或批准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或根據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而觸發的任何責任)。
此外,其中包括,香港法例第 571Y 章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a)限制人士持有或控制於聯交所或期交所(視乎情況而定)交易而超過若干指定限量(除非根據該等規則獲授權進行)的期貨/期權合約;及(b)要求持有或控制須申報持倉量的任何人士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視乎情況而定)發出通知,其中須包括若干指定資料。客戶應自行了解及確保其遵守香港法例第 571Y 章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
客戶進一步承諾以確保其於所有時間取得及遵守就訂立此等條款及條件或履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而屬必須的所有權限、權力、同意、執照及授權的條款,以及進行一切必須事項以維持此等條款及條件的十足效力及作用。
11.3 通知:客戶承諾於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或潛在違約事項時即時向華泰發出通知,包括事項性質及客戶採取以補救或減輕違約事項或潛在違約事項的影響的步驟。
11.4 非法活動: 客戶承諾不會使用任何戶口或進行或訂立任何交易以參與洗錢、恐怖分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逃稅、掩飾的會計處理方式及粉飾帳目),或動用從非法、犯罪或非法活動所得資金以進行或訂立任何交易。
11.5 合作: 客戶承諾在華泰就任何交易或服務而提出或受針對的任何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的控告或辯護方面與華泰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合作。
11.6 已抵押財產: 客戶向華泰契諾其不會對任何已抵押財產增設或容許存在任何留置權、申索、押記或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惟於此等條款及條件規定者除外。
11.7 進一步保證:客戶承諾按華泰可能不時需要或就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而簽立所有該等文據、契據或文件及進行所有該等行為(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包括由客戶簽立不可撤銷授權書,於華泰就此等條款及條件而認為必須或適宜的情況下,委任華泰為其合法授權代表以簽立所有該等文據、契據或文件及代表客戶進行所有該等行為。客戶同意追認或確認由華泰或代表客戶簽立的所有文據、契據或文件及由華泰代表客戶進行所有行為。
12.1 客戶資料: 華泰可能不時要求客戶、其任何獲授權人士及/或客戶的任何其他僱員或代理人提供若干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以用作(其中包括)開立或維持戶口、向客戶提供服務及整體上與客戶維持關係。客戶同意及確認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其中包括)導致華泰無法向客戶提供服務。如任何資料涉及任何第三方,客戶確認及保證其已取得有關第三方的同意以向華泰提供有關資料。
12.2 個人資料:如客戶為個人,則客戶已閱讀、了解及同意華泰的資料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於華泰官方網站 www.htsc.com.hk 不時更新)。就代表客戶行事的任何個人(包括任何獲授權人士、僱員或代理人)而言,客戶負責收集該等個人的個人資料。客戶承諾:(i)向該等個人提供華泰的資料私隱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ii)從該等個人取得令華泰能夠收集及使用
(包括但不限於轉移)該等個人的個人資料屬於必須的所有相關同意及/或授權;及(iii)遵守由華泰(不時)發出的所有合理指示以確保華泰能夠遵守所有適用資料保障及私隱法律。
12.3 披露資料: 客戶授權及容許華泰向以下人士披露華泰認為適當的有關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任何獲授權人士及/或客戶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個人資料)、戶口及交易資料:
(a) 任何聯繫人(不論所在地點);
(b) 任何代理人、分包商、保險公司、保險經紀、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所在地點):
(i) 華泰對有關人士轉讓或轉移(或可能潛在轉讓或轉移)其全部或任何權利及責任;
(ii) 就有關人士的業務營運向華泰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或向華泰向有關人士外判執行其營運職能;
(iii) 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華泰將有關人士委任為其託管人、代理人或經紀或華泰向有關人士授出其任何職責、職能或責任;
(iv) 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所有政府或類似政府部門(包括任何稅務機關))、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監管者、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財政、貨幣及/或不論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其他機關或根據任何該等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就釐定客戶的稅務責任而言)的指示或要求而規定有關人士作出有關披露;
(v) 在必須情況下以便華泰有效執行、管理、施加及/或強制執行客戶要求或授權的任何服務或交易;
(vi) 華泰對有關人士有責任披露;
(vii) 就遵守適用於華泰的任何法律或法規而言,如披露為符合華泰根據華泰、任何國內或海外監管者或其他政府部門及任何國內或海外監管者或其他政府部門訂立的任何協議而作出披露的任何規定所必須,則不論該等協議是否屬於強制或自願;或
(viii) 華泰認為對有關人士屬適當者,以便令客戶可根據任何適用的雙重課稅條約申索雙重課稅條約減免,在設有預扣稅制度的國家根據客戶的投資回報減低預扣稅率;或
(c) 華泰的任何核數師、法律及/或其他專業顧問或對華泰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或
(d) 違約事件發生後,於準備及/或於法律訴訟的過程中,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之間訂立的其他協議行使其權利的任何人士。
客戶確認及接受其披露的任何資料可能被進一步披露或披露予於可能擁有不同資料保障及私隱法律的其他司法權區人士的風險。
13.1 一般豁免: 除出現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的事項外,華泰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客戶根據或由於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訂立的其他協議而蒙受的任何虧損概無任何責任(不論於合約、侵權或其他方面),包括但不限於由以下產生的任何責任:
(a) 華泰根據任何指示或由於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容許的其他原因而導致的任何行為或遺漏,包括任何執行、未能執行或於執行任何指示時出現錯誤;
(b) 客戶由於或涉及向客戶轉移或收回或存入或計入屬於無效、欺詐或偽造投資的任何戶口或向可能與此有關的任何戶口作出任何記入而產生的任何虧損;
(c) 華泰送交客戶的任何文件出現有關任何投資的任何不準確或遺漏(不論有關文件是否由華泰編製);
(d) 華泰出現任何無能力、未能或延遲遵守或履行任何指示(不論任何有關指示是否有任何意思含糊或缺陷);
(e) 客戶就任何證券、抵押品及/或以託管保存的其他財產而蒙受的任何虧損;
(f) 任何監管者或其他機關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或就任何其他原因而採取行動,導致就任何投資而言,任何削減或限制華泰交易的能力;
(g) 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基於任何理由而不再承認由華泰代表客戶所訂立任何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或未能執行或結束任何有關交易的持倉,惟有關終止或失效不得影響客戶就任何有關交易或由此產生的責任;
(h) 客戶就華泰於發生違約事項時行使其任何權利而蒙受的任何虧損;或
(i) 對以口頭或電子方式發出或下達的任何指示有任何誤解或錯誤詮釋,或不論任何原因引致任何干擾、暫停、延遲、損失、切割或其他傳送失敗或錯誤截取任何指示或其他資料(包括由華泰或其代表擁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設備或系統)。
13.2 不可抗力:華泰毋須(於任何情況下)就客戶因華泰任何未能或延遲履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而蒙受或產生的虧損而向客戶負責,乃由並非華泰合理控制範圍內的任何事項引致或導致,而任何有關事項須包括(不限於):
(a) 存在或施加任何形式的外匯控制、法律、政府或監管限制或任何規定;
(b) 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或其任何分部之一關閉或決定;
(c) 任何投資或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的基礎市場暫停交易;
(d) 任何市場或期貨市場、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未能履行其責任;
(e) 發生有關華泰的授權代表或代理人的無力償債事項;
(f) 發生火災、洪水、戰爭、地震、罷工、天災、恐怖分子活動或任何災難;
(g) 發生影響第三方的任何工業糾紛,而替代第三方並非合理存在;及
(h) 由任何第三方擁有或供應的電訊纜線、接駁或設備、電腦設施或系統發生任何停頓、電力故障、失效或故障。
13.3 間接損害賠償: 華泰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任何類型或任何性質的任何附帶、相應、間接、特別或懲戒性損害賠償或因任何聲明、任何違反普通法的隱含條款或任何責任或根據任何法令或此等條款及條件的明確條款而產生的任何收入損失、盈利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或信譽損失而負責,而不論有關責任是根據合約、侵權或其他原因確立,亦不論是否可預見,且即使華泰已獲告知或已知悉出現該等間接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及條件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客戶須對獲彌償人士全面彌償及令其免受損害,並對任何或全部獲彌償人士由於或涉及操作客戶的戶口、提供任何服務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執行任何指示或交易而可能蒙受或產生的任何及全部虧損而提出要求彌償時作出償付,包括
(但不限於)因以下產生的任何虧損:
(a) 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及/或客戶與華泰訂立的其他協議的任何行為或遺漏(包括華泰代表客戶的任何行為或遺漏,不論有關行為是否根據客戶向華泰發出的任何授權書進行);
(b) 華泰根據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的任何指示或據稱指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或對該等指示的任何未經授權干擾;
(c) 對任何指示的任何撤銷更改;
(d) 客戶提供的任何資料;
(e) 客戶的任何指稱或實際違反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責任,包括於收回應付華泰 的債務或於任何戶口的未付短欠額及於強制執行華泰的權利時由華泰合理產生的任何 費用,以及由任何市場、期貨市場及/或結算所因任何交易而向華泰收取的任何罰款;
(f) 由任何政府部門、市場、期貨市場、結算所或其他自行監管機或任何第三方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就任何戶口或交易而提出或涉及的任何調查、訴訟或法律程序;及
(g) 結束任何戶口; 及
(h) 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客戶對已抵押資產及/或抵押品所有權的任何缺陷而可能向華泰提出的任何索賠,
惟虧損為獲彌償人士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直接導致除外。
15.1 留置權: 在不損害華泰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或此等條款及條件而可能享有的任何互相抵銷權利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由華泰不論以何種身份持有或其管有的所有客戶資產(包括與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者)須於任何時間受到以華泰為受益人的一般留置權約束,以作為持續抵押以互相抵銷及解除客戶對華泰的所有責任及義務(包括自任何交易所產生者)。
15.2 合併及互相抵銷: 在不損害華泰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及/或此等條款及條件而可能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華泰可能於任何時間在毋須通知客戶:
(a) 合併或綜合任何或所有戶口及/或與任何聯繫人持有的戶口(包括與其他人士共同持有者);及
(b) 互相抵銷或轉移於任何該等戶口或戶口的任何客戶資產以履行客戶對華泰的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義務及責任為實際或或然、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或共同或各別,亦不論該等義務及責任是否自客戶以貨到付款基準而購買及出售投資所產生。
倘任何該等合併或抵銷需要兌換貨幣,該等兌換應按華泰全權及酌情决定的匯率計算。
15.3 抵押品: 在不損害華泰可能擁有的任何動用權利,作為實益擁有人及作為持續抵押以用作支付及滿足對所有款項的要求以及履行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所有責任(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可能由客戶對華泰應付、結欠或產生),客戶謹此以華泰不論以何身份為受益人以免除所有產權負擔及不利權益的方式抵押:
(a) 透過第一固定押記,以華泰或華泰的任何代名人的名義或受其控制或指示而向其交付、存入、轉移或管有的所有現有及未來證券、抵押品、應收款項及款項(包括任何股息、權利、款項或其累計財產)的權益及權利(包括證券、抵押品、應收款項及於任何戶 口持有的款項);及
(b) 透過第一浮動押記,將其於上文(a)段所指而至今並未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透過固定押記抵押的所有資產的權益抵押。
如發生任何違約事項,則華泰可能(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或自任何人士獲得事先授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已抵押財產,而出售的方式及時間以及代價及其他條款及條件則以華泰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但毋須以任何方式就當時出現及不論任何原因產生的任何虧損負責或承擔責任)及從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必須的有關金額以支付、解除及償還客戶應付及結欠華泰的債務及
債項(以華泰可能作出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有關優先次序運用),不論該等義務及責任為現時或未來、實際或或然、主要或附屬、或共同或各別。
客戶應於華泰提出要求後,立即償還華泰因出售已抵押財產而産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華泰於悉數賠償基礎上産生的法律費用。
客戶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採取華泰可能就以下各項要求的任何行動(包括簽立任何文據或文件):(i)增設、完善或保障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計劃增設的任何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司法權區規定的任何登記或其他規定);或(ii)促進變現已抵押財產,或行使華泰或其任何授權代表就已抵押財產可行使的任何權利、權力或酌情權。
15.4 不受影響抵押: 根據本條文增設的抵押須為持續抵押,及不得於任何方面受到以下各項影響:
(a) 客戶向華泰支付任何中期款項或償還帳款或清償全部或任何部分結欠款項;
(b) 結束任何戶口,惟其後重新開立或其後開立任何戶口;
(c) 對任何此等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修訂或更改;
(d) 客戶的任何無力償債事項(如客戶為個人)、客戶身故或客戶經法庭宣稱為精神錯亂或缺乏行為能力;
(e) 客戶以華泰為受益人在現時或未來授出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或任何強制執行、缺乏強制執行、更改、修訂、豁免、解除有關抵押、擔保或彌償保證);
(f) 華泰於任何時間向客戶發出的寛限或豁免;
(g) 華泰就支付任何應付款項而作出或並無作出任何要求;
(h) 華泰與任何其他人士可能進行的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將華泰的業務、財產或資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售或轉移予任何其他人士;
(i) 存在客戶可能於任何時間針對華泰的任何申索、互相抵銷或其他權利;
(j) 華泰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償務償還安排或債務和解協議;
(k) 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其他規定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存在任何缺陷;
(l) 根據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的任何法律能夠避免或受有關法律影響的任何協議、 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以真誠方式就任何有關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保證、付款或其他交易而發出或作出任何解除、償還或執行,而任何解除、償還或執行須被視為受到相應限制;或
(m) 任何其他人士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項或事宜(如非就此規定)可能於執行時損害或影響客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
16.1 權利:在不損害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其他權利,在發生違約事項時,華泰可能(但並無責任)即時或其後任何時間進行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及毋須得到客戶同意:
(a) 暫停(無限期或其他時限)或終止全部或任何服務、戶口或此等條款及條件的部分, 並加速處理客戶對華泰的全部或任何負債,致使任何有關負債須成為即時到期及應付;
(b) 拒絕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但有關指示尚未執行);
(c) 拒絕接受任何進一步指示;
(d) 終止華泰代表客戶執行中的任何或全部交易(包括於發生違約事項當日尚未結算的任何交易);
(e) 以華泰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結束、取代、扭轉、行使或放棄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
(f) 透過代表客戶購買、出售、借入或借出任何款項、投資、基礎或其他財產或訂立任何其他交易以結算、擔保、減少或清除客戶有關任何投資的持倉、合約或承擔;
(g) 採取合理謹慎人士於當時情況下將採取的有關其他行動以保障華泰的持倉;
(h) 清算或出售任何投資、抵押品或其他財産或其部分,由華泰全權酌情决定出售的方式和時間以及代價和其他條款和條件,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清償客戶尚欠華泰的任何負債及債務,無論該等義務及負債是現有或未來、實際或是或有、主要或抵押、共同或個別,以及華泰在該等出售中産生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i) 華泰可能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或此等條款及條件而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j) 就存於客戶貸方任何性質的任何款項(包括任何證券、抵押品或其他財產)而言: (i)運用任何有關款項抵銷客戶結欠華泰的任何款項(不論任何性質及如何產生,包括根據任何交易應付及未付的任何款項以及任何或然款項);及(ii)持有任何有關款項以待全部償還客戶的任何其他債務;
(k) 暫停履行其對客戶的任何責任(包括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資產(為應付或可能其後到期應付));
(l) 要求客戶結欠華泰的任何款項(不論任何性質及如何產生,包括根據任何交易應付及未付的任何款項以及任何或然款項);及/或
(m) 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第 15 條行使其任何權利。
16.2 結算及解除: 華泰與客戶之間的任何結算或解除須待並無提供抵押或付款後方可作實,而華泰可根據於任何時間生效的任何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成文法則(不論是否有關破產、無力償債、清算、司法、管理或行政或其他方面)避免或減免或需要支付全部款項,或根據任何責任以給予任何優先處理或優先權,而於任何有關情況下,華泰將有權從客戶收回任何抵押或付款的價值或款項,猶如有關結算或解除並無發生。
16.3 出售、清算及處理資產; 如根據此條文出售、清算或處理任何投資、抵押品或其他財產(包括如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第 15 條行使其任何權利):
(a) 如華泰已行使其任何權利以全部或部分出售、清算或處理投資、抵押品或其他財產,則華泰毋須就任何所產生虧損負責;
(b) 華泰將有權自行保留或按當時市場存在價格全部或部分出售、清算或處理任何投資、抵押品或其他財產予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而毋須於任何方面就任何所產生虧損(不論如何產生)負責及毋須就華泰所賺取盈利交代;及
(c) 如出售、清算或處理的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彌補客戶結欠華泰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同意向華泰支付任何短欠額。
17.1 並無因由: 在不損害華泰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擁有的任何權利,華泰或客戶可能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7 天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提供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或全部服務,惟雙方另行同意者除外。
17.2 具備因由:在不損害華泰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華泰可能根據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給予華泰的任何權利(例如發生違約事項時)或為了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終止提供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或全部服務。
17.3 後果:在不影響第 16 條的情況下,在終止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或全部服務時:
(a) 客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或與此等條款及條件有關的任何協議下結欠華泰的全部款項須成為即時到期及應付;
(b) 客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就適當處理或轉移款項及其擁有的其他財產而向華泰發出指示,而假如客戶未能於終止後 14 天內發出有關指示,則華泰可能行使其於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6 條的任何權利,猶如違約事項已發生及/或華泰可能繼續代表客戶持有該等款項及其他財產,直至其收到客戶發出的書面指示為止(惟客戶須承擔由華泰就該等目的而施加的全部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實際處理有關轉移為止);
(c) 不論客戶是否發出任何相關指示,華泰毋須再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承擔任何責任以代表客戶或向客戶收購或出售投資;
(d) 華泰可能(毋須客戶事先同意)終止、結束或以其他方式變現與任何交易的全部或部分有關的尚未結束持倉或代表客戶或向客戶作出的其他承擔,並以真誠方式按於結束日期或於結束後的可行情況下盡快釐定其價值;
(e) 華泰可能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投資,以償還客戶結欠華泰的全部債項,而華泰根據有關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處理所收到任何現金所得款項淨額須退回客戶,惟首先就應付或結欠華泰的全部款項及金額以及已累計或正在累計應付華泰的其他負債及尚未償還負債(不論實際或或然、現時或未來或其他方面)予以扣除或作出準備。客戶應於華泰提出要求後立即償還華泰因該等出售、變現、贖回、解散或其他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華泰在悉數賠償基礎上産生的法律費用而産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及開支。未變現或處理的全部投資連同由華泰管有的任何相關所有權文件須交付客戶,惟風險及開支由客戶獨自承擔。華泰毋須就客戶於有關交付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如出現借方結餘,客戶須即時向華泰支付相等於有關借方結餘的金額,連同華泰為有關金額撥資的成本及以相關貨幣(由華泰以其絕對及酌情不時釐定)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最佳貸款利率加 6%的利率所計算利息,直至華泰實際收到全部款項的日期為止(於任何判決之後及之前);及
(f) 華泰可能結束以客戶名義開立及維持的全部或任何戶口。
為免生疑問,如向客戶提供的一項或多項(但並非全部)服務遭終止,則上述規定將適用於
(以華泰的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已終止服務。
17.4 權利及義務: 終止根據此條文提供的任何服務須不會對完成已由華泰代表客戶所展開任何交 易造成損害,及將不會損害或影響華泰或客戶於終止日期為之前可能已累計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7.5 終止後尚存: 客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發出的全部保證、聲明、承諾、契諾、豁免及彌償保證以及於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2.3、13、14、15、17.3、17.4、18、19 及 20 條的規定須於終止時尚存。
18.1 披露責任: 如客戶執行的交易涉及的證券於聯交所上市或交易,或涉及的期貨/期權合約於期交所交易,或涉及以該等證券或期貨/期權合約發售的衍生工具,有關交易不論是否以全權或非全權性質進行及不論是否作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分透過與其客戶訂立配對交易進行,而華泰已收到任何監管者就有關交易提出的查詢:
(a) 在下文(b)段的規限下,客戶須(按要求及於華泰指定的時限內)向監管者披露以下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i)執行有關交易所代表的客戶;(ii)(就客戶所知)於有關交易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及(iii)啟動有關交易的任何第三方人士(如與(i)或(ii)的人士有別);及
(b) 如客戶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戶口全權信託執行有關交易,則客戶須:(i)按要求及於華泰指定的時限內,向監管者披露計劃、戶口或信託的身分、地址及聯絡資料及
(如適用)代表計劃、戶口或信託而向其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ii)在其代表計劃、戶口或信託投資的酌情權遭凌駕時於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華泰,而於有關情況下,按要求及於華泰指定的時限內,向監管者披露已就有關交易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8.2 客戶的客戶以中介人身分行事: 如客戶代表其客戶執行於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8.1 條所指的有關交易,並知悉有關客戶本身以中介人身分代表其相關客戶行事,但客戶並不知道所代表執行有關交易的有關相關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承諾及確認:
(a) 其與有關客戶已訂立安排,令客戶有權按要求及於規定時限內自有關客戶取得或促使取得於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8.1 條所載資料;及
(b) 其將會(按華泰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即時要求自發出執行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此等一般條款及條件第 18.1 條所載資料,並將自有關客戶收到或促使其據此提供的資料提供予監管者。
18.3 同意及豁免: 客戶承諾、聲明及確認(如必須)其自其所代表可能執行交易的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已取得全部相關同意及/或豁免,及(如適當)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致使其能夠向任何監管者發放及容許發放有關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以及於任何有關交易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以及(如與 客戶/最終受益人有別)啟動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及聯絡資料的資料。客戶進一步承諾、聲 明及確保其並不受禁止其履行此條文的任何法律或法規約束,或如其受有關法律或法規約束, 則其或其客戶(視乎情況而定)已有效豁免有關法律或法規的效力及以書面方式同意履行此條 文。
19.1 形式: 規定或容許將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進行的通訊可能以專人送遞或以郵遞、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
(a) 如收件人為客戶,則送交開戶表格提供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或客戶以書面方式通知華泰的有關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及
(b) 如收件人為華泰,則送交華泰不時通知客戶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
19.2 收悉時間: 通訊將於以下情況視為已發出:
(a) 如以專人、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遞,則於送遞或傳遞時間;或
(b) 如以本地郵件方式發出,則於郵寄日期後兩(2)個營業日;或
(c) 如以海外郵件方式發出,則於郵寄日期後五(5)個營業日,惟向華泰送交的任何通訊僅於華泰收悉時方為有效。
20.1 時間要素: 時間須為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產生的所有事項的要素。
20.2 轉讓及轉移: 此等條款及條件對客戶、其繼任人、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 代理人及受轉人(視乎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未經華泰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或轉移 其在此等條款及條件、任何轉讓或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訂立的任何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亦不得就任何該等權利宣佈信托。未經華泰事先書面同意,任何聲稱的轉讓、轉移、次級參與、從屬、宣佈信托或履行義務的行爲均屬無效。
此等條款及條件須對華泰具有約束力及對華泰的利益及華泰的繼任人及受讓人的利益具有效力,而不論華泰是否被另一人士併購或與另一人士合併。華泰可能隨時在毋須得到客戶同意的情況 下,轉讓及/或轉移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及/或就提供服務予客戶而不時 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為免生疑問,向受讓人轉移華泰的任何權利及義務須以此等條款 及條件以及就提供服務予客戶而不時訂立的協議或文件下的相同基準進行,而客戶須就所有目 的而言被視為按持續基準而經已同意任何有關義務的轉移。
20.3 修訂: 華泰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修訂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部分,惟須於有關修訂生效前至少七(7)天向客戶發出以書面方式通知作出有關修訂。除非客戶於華泰向客戶發出修訂通知日期起計七(7)天內以書面方式向華泰發出通知以提出反對,否則有關修訂將會生效,並被視爲納入此等條款及條件中。如任何修訂並非於華泰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因
相關法律及法規的任何改變而導致必須的任何修訂),則有關修訂將於華泰向客戶發出的修訂通知所指定日期生效,並被視爲納入此等條款及條件中。
20.4 投訴:任何投訴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及送交投訴主任,其將調查投訴及迅速回覆客戶。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而令投訴主任能夠調查投訴的所有有關資料。如投訴未獲迅速補救,則華泰將向客戶建議可供客戶採取的任何進一步措施(包括(如適用)將爭議轉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的權利)。
20.5 聯名客戶: 如戶口由超過一名個人共同開立(不論以合夥或其他方式):
(a) 「客戶」一詞須指每名個人,而聯名客戶的責任須為共同及各別。因此,華泰可能要求任何或全部聯名客戶償還款項;
(b)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發出或據稱發出的任何指示須視作由全部聯名客戶發出的有效指示。為免生疑問,華泰並無責任釐定指示的目的或是否適當,但華泰保留權利以其全權及酌情決定要求全部聯名客戶發出書面指示。就此等目的而言,每名聯名客戶: (i)委任他人以其真實及合法授權代理及代理人身分獨自行事,代表其及以其名義就有關目的行事;及(ii)就所有目的批准、追認及確認因上文(i)完成或據稱完成的行動;
(c) 如兩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分別發出的指示出現衝突,則華泰可能執行任何一項該等指示、延遲執行該等指示直至已解決明顯的衝突或只執行全部聯名客戶並無異議的指示,而 華泰對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並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d)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發出或向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須視作由全部聯名客戶發出或向其發出;
(e) 向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提出任何付款的有效要求須視作向全部聯名客戶提出的要求;
(f) 華泰可能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責任,或與任何該等聯名客戶以有代價方式了結、接受所提出債務重整協議、或訂立任何其他債務償還安排,而不會導致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損害或影響其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g) 向任何聯名客戶交付任何付款或投資須為有效及完整解除華泰對每名聯名客戶的責任,而不論有關交付是否於該聯名客戶身故之前或之後作出;
(h) 於任何聯名客戶身故時(而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尚存):
(i) 此等條款及條件不得終止;
(ii) 於已故聯名客戶的戶口權益將歸屬予尚存聯名客戶及對其具有效力,而於有關戶口的全部款項及投資須由華泰持有以交付尚存聯名客戶。從戶口向尚存聯名客戶支付、提取或交付任何款項或投資須為完全解除華泰的責任。然而:
(A) 華泰可能根據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代理人的指示行事(於收到證明其授權的文件後);
(B) 華泰將保留華泰由於其他理由就戶口的任何款項及投資而將會擁有的全部權利;
(C) 華泰可能就尚存聯名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提出的任何申索或潛在申索而採取華泰合理視為適宜的任何措施;及
(D) 華泰可能要求尚存聯名客戶出示有關文件,以令華泰信納毋須就於戶口持有的款項及投資因從有關戶口的任何付款、提取或交付該等款項或投資而須繳付遺產稅,包括向華泰提供彌償保證以准許付款、提取或交付;
(iii) 尚存聯名客戶概不可強制執行於戶口下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或其他措施,直至聯名客戶對華泰的全部責任已充分履行為止;及
(iv) 以一名聯名客戶單獨為受益人收取的款項可能自動存入戶口,惟華泰已收到具體相反指示除外;
(i) 在華泰收到任何聯名客戶的身故、精神錯亂、缺乏行為能力或破產的通知後,戶口的任何自動處理或常規指示將不再有效;
(j) 此等條款及條件將對各聯名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任人及受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k)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或其遺產代理人)作出的終止決定將不會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l) 尚存聯名客戶於知悉任何其他聯名客戶身故時,須即時向華泰發出書面通知;
(m) (如為合夥企業)不再為合夥人的每名人士將仍然須對合夥企業對華泰所結欠累計直至及包括有關人士不再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日期的所有負債及責任承擔責任;及
(n) (如為合夥企業)每名合夥人授權華泰(於任何時間及毋須通知合夥人)將合夥企業的全部或任何戶口與合夥人的個人戶口連同合夥企業對華泰的負債合併或綜合,以及將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有關戶口的貸項的任何款項用作償還任何負債。
20.6 非應邀電子訊息: 除非客戶另行以書面通知,否則客戶明確同意及容許華泰不時向客戶發出有關華泰的服務的非應邀及/或批量、商業電子訊息。此條文將構成客戶就香港法例第593 章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而言的同意。
20.7 投資者賠償基金: 客戶了解及同意如華泰觸犯違約事項而引致客戶蒙受金錢損失,則客戶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將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相關附屬法例所規定的有效申索,並將受到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指定的金額限制所約束。若干類型的投資者不可向投資者賠償基金申索賠償。因此,概無保證客戶的虧損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得到完全或部分補償。
20.8 分割規定: 如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存在或成為與任何適用的現有或未來法律及法規不符,則該條文將視作遭撤銷或修改,以便遵守相關法律及法規。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而無效或無法執行,則僅在該等無效或無法執行的範圍內無效。此等條款及條件的所有其他條文將仍然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
20.9 不可豁免:華泰於行使在此等條款及條件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失效或延遲不得作為豁免,而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亦不得排除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於此等條款及條件向華泰提供的任何補救措施無意排除任何其他補救措施,而現時或未來存在於法律或衡平法、法規或其他法律的每項補救措施將具有累積性質及附加於此等條款及條件下提供的每項其他補救措施。
20.10 語言:如此等條款及條件的英文版本及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翻譯版本之間出現任何歧異,將以此等條款及條件的英文版本為準。
20.11 規管法律: 此等條款及條件以及其屬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將於所有方面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及解釋,而客戶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20.12 司法權區:
(a) 除下文第 20.12(c)條的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解决因此等條款及條件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有關此等條款及條件的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爭議)
(「爭議」)具有專屬管轄權。
(b) 華泰及客戶同意,香港法院是解決爭議的最合適及最方便的法院,因此,華泰及客戶均不會提出相反的意見。
(c) 本第 20.12 條條文僅爲華泰的利益而設,因此,本第 20.12 條條文並不限制華泰於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客戶提起訴訟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華泰可在任何數個司法權區同時對客戶提起因爭議引起的或與爭議有關的訴訟,而華泰在一個或多個司法權區對客戶提起的訴訟不應妨礙華泰在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提起訴訟,無論是否同時進行。
20.13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如客戶並無香港地址,在不影響任何有關法律所允許的任何其他法律文件送達方式的情况下,則客戶不可撤回地於開戶表格(或客戶以書面方式通知華泰)委任稱為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人士,作為代表客戶接收於香港所送達任何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向該代理人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即構成向客戶送達文件,而倘該代理人 並無通知客戶,將不使有關法律程序無效。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對向該代理人送達法律程序的 任何異議,並進一步不可撤銷地同意,向該代理人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對客戶的法律程序具有 决定性及約束力。
假如華泰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華泰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華泰可 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華泰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B 部-服務條款及條件附表 1 證券交易服務
本附表 1 補充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任何與證券相關的交易。
2 沽空
2.1 確認: 客戶確認:
(a) 在香港以無抵押方式沽空上市證券為違法行為;及
(b) 僅有若干證券為合資格可供沽空的指定證券。
2.2 通知: 如客戶計劃進行沽空上市證券的交易,則客戶同意在向華泰發出指示時明確通知華泰 有關事實,如客戶未能如此行事,則華泰將有權假設就所有情況而言相關出售並非沽空。因此,華泰無論何時收到客戶的出售指示時,毋須確認銷售是否沽空。
2.3 確認: 就上市證券的每項沽空指令而言,客戶須(於其向華泰發出指示時)向華泰提供確認
(有關形式及方式須為華泰所接納),即客戶或(如以代理人身分行事)其相關主事人擁有現時可行使及無條件權利,以將證券歸屬予該等證券的買方或客戶已訂立適當安排以擔保交易結算。
2.4 遵守: 客戶須於所有時間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此外,就任何沽空指令而言,客戶同意向華泰提供華泰可能要求客戶提供的任何確認、資料及/或保證。
3 證券新上市
3.1 總則: 如客戶要求華泰(代表客戶)申請將證券於聯交所新上市,則此條文將適用。
3.2 聲明及保證: 客戶向華泰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於申請表格作出的所有陳述均為真實、準確及完備;
(b) 其擁有授權以作出有關申請及符合就有關新上市的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其他相關文件所載的所有資格準則;
(c) 其已閱讀及了解就有關新上市的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其他相關文件,並同意受到規管新上市的所有條款及條件約束及將會遵守有關條款及條件;
(d) 其並未及不會於認購批准就其利益遞交(直接或間接)重複申請。就此等目的而言,客戶確認於證券交易以外並無經營任何業務的非上市公司所提出而客戶具備控制權的任何申請,須被視為就客戶的利益提出的申請。此外,就此條文而言,客戶授權華泰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概無其他申請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的利益提出或計劃提出;及
(e) 其並非發行人或其任何聯屬公司的董事、首席執行官或股東。
3.3 批量申請: 就由華泰代表華泰、客戶及/或華泰的其他客戶提出的批量申請而言,客戶:
(a) 確認有關批量申請可能因與客戶及客戶的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拒絕受理,而華泰毋須
(在並無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因有關拒絕受理的後果而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及
(b) 如有關批量申請因客戶的聲明及保證已遭違反或於其他方面因與客戶有關因素的情況
(及(於有關情況下)客戶亦可能須對受有關違反或其他因素影響的其他人士的損害賠償負責)而遭拒絕受理,則須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的彌償保證條文向華泰作出彌償保證。
4 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就獲納入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下交易的證券而言,於代表客戶接納或操作證券戶口之前,華泰須(根據客戶選取的語言以中文或英文)向客戶提供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文件。
附表 1 附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本附錄說明有關證券交易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但並無披露買賣證券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其了解買賣證券的性質及風險,並仔細考慮(及在必要時諮詢其自身顧問)買賣證券是否適合自身情況。除非客戶完全明白及願意承擔證券的相關風險,並能夠遵循所有相關法律及法規,否則其不應買賣證券。客戶確認本附錄所載的風險並同意本附錄所載的條款。
客戶在不同市場上可能就交易擁有不同程度及類型的保障。華泰並無聲明本附錄所載資料屬最新及全面,亦不承諾更新本附錄所載的資料。
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價格會波動,有時候甚至會大幅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並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入及出售證券很大可能導致產生虧損而並非獲得盈利。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買賣創業板(「創業板」)股份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可能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既無盈利能力的往績紀錄,亦無任何責任預測未來的盈利能力。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缺乏流通量。
客戶應於仔細及謹慎考慮後方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特質及其他特點,表示該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練投資者。
創業板股份的現有資料可能僅載於由聯交所管理的互聯網網站。創業板公司通常毋須於憲報指定報章刊登付款公告。
客戶如並不肯定或並不了解本附件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份涉及的性質及風險,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3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其存放於華 泰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 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 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 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
4 提供將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向華泰提供授權書,容許華泰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其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其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華泰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如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華泰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 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華泰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華泰將向客戶解釋將出於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如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華泰就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對客戶負責,但華泰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客戶可開立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華泰或其代名人於香港以外接收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受到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約束,並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屬下規則。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可能並不享有對在香港接收或 持有的客戶資產所給予的相同保障。
6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華泰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名下戶口的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閱,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異常或錯誤。
7 於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於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下的證券以熟練投資者為目標。客戶在買賣試驗計劃證券前,應諮詢華泰及熟悉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試驗計劃證券並非如在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的第一或第二上市般受到監管。
8 投資於在聯交所上市結構產品的特定風險
結構產品帶有高度風險。買賣結構產品可以有相當程度的虧損風險。準投資者應具備買賣結構產品的事前認識或經驗。客戶應仔細考慮有關買賣是否適合客戶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a) 發行人違約風險
如結構產品發行人無力償債及就其上市證券違約,則客戶將被視作無抵押債權人及對發行人持有的任何資產並無優先申索權。客戶因此應密切留意結構產品發行人的財政實力及信貸水平。
(b) 無抵押品產品風險
無抵押品結構產品並無資產擔保。如發行人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部投資。客戶應閱讀上市文件以確定產品是否有抵押品。
(c) 負債比率風險
結構產品如衍生認股權證及可收回牛/熊合約(「牛熊證」)具有槓桿效應,其價值可根據參考相關資產計算的負債比率而迅速改變。客戶應知悉結構產品的價值可能下降至零,導致失去全部初始投資。
(d) 到期因素
結構產品設有到期日,產品在該日後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客戶應知悉到期項目期限及選擇適合其交易策略有效期的產品。
(e) 非經常價格變動
結構產品的價格可能因外界影響如市場供應及需求因素而並不等同其理論價格。因此,實際交易價格可以高於或低於理論價格。
(f) 外匯風險
客戶買賣並非以港元計價的相關資產的結構產品亦會面對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以對相關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亦會影響結構產品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產品發行人就每項個別產品委任流通量供應商。流通量供應商的角色是提供雙邊報價以令其產品交易更為便捷。如流通量供應商違約或不再履行其角色,則客戶可能在直至獲得編配新流通量供應商前均無法買入或賣出產品。
(h) 買賣衍生認股權證涉及的若干額外風險
(i) 時間流失風險
在所有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隨著衍生認股權證接近其到期日,其價值將隨著時間而流失。衍生認股權證因此不應視為長期投資。
(ii) 波幅風險
衍生認股權證的價格可以按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上升或下跌。客戶應知悉相關資產波幅。
(i)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若干額外風險
(i)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應知悉其單日「終結」或強制收回特點。當相關資產價值相等於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格/水平時,牛熊證將不再買賣。客戶僅有權取得由產品發行人根據上市文件所計算已終止牛熊證的剩餘價值。客戶亦應留意剩餘價值可以為零。
(ii) 資金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資金成本。隨著牛熊證接近到期,資金成本會隨時間過去而逐漸減少。牛熊證期限越長,總資金成本越高。如牛熊證被收回,則客戶將失去牛熊證於整段有效期的資金成本。計算資金成本的公式載於上市文件。
9 投資於交易所買賣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特定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一般旨在追蹤若干指數、市場行業或資產組別(例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能採用不同策略以實現此目標,但普遍而言彼等並無酌情權於市場下跌時採取防守性持倉。客戶必須有準備承擔與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損失風險及波動。
(b)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指交易所買賣基金與其相關指數/資產之間的表現差異。追蹤誤差可以因多項因素產生,例如交易所買賣基金產生的交易費用及開支的影響、相關指數/資產的組成方式變動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
(c)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按其資產淨值(「資產淨值」)的折讓或溢價買賣。此項價格差異是由多項供應及需求因素引致,及可能尤其在及有很大機會於市場高度波動及情況不確定的期間內出現。此項現象亦可見於追蹤特定市場或行業而受到直接投資限制約束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d) 外匯風險
客戶買賣並非以港元計價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會面對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以對相關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亦會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市場莊家(「證券市場莊家」)為提供流通量以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 與者。雖然大部分交易所買賣基金由一名或多名證券市場莊家提供支援,但概無保證將會 維持活躍買賣。如證券市場莊家違約或不再履行其角色,則客戶可能無法買入或賣出產品。
(f) 具有不同複製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對手風險
(i) 全面複製及代表性抽樣策略
採用全面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目標一般為以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成分股份
/資產作為其基準。採納代表性抽樣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將投資於部分投並非全部相關成分股份/資產。對直接投資於相關資產而並非透過第三方所發行合成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對手風險通常不會構成重大問題。
(ii) 合成複製策略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採用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以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形式:
- 以掉期為基礎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複製交易所買賣基金基準表現而毋須購買相關資產。
以掉期為基礎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面對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及如該等交易商違約或未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則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內含衍生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亦可能使用其他衍生工具以合成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衍生工具可能由一個或多個發行人發行。
內含衍生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交易對手風險,及如該等發行人違約或未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則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g) 即使交易所買賣基金取得抵押品,亦須視乎抵押品提供者是否履行其責任。此外,尚有的風險為當針對抵押品的權利被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抵押金額,導致交易所買賣基金蒙受龐大損失。
10 投資在海外發行人證券的特定風險
(a) 有關投資在海外發行人的風險
(i) 海外發行人是受到一套不同的公司法律約束,以規管其包括期限、組織架構、監管組織及其權力、股份轉讓、股東權利及股東爭議解決等事務。
(ii) 海外發行人的本地股東/投資者可能因跨境證據搜集、法律服務、法院協助或與該等服務有關的附加費用而產生的複雜情況,因而可能難以針對發行人或其董事而執行其股東權利。
(iii) 香港監管機構未必有管轄區以外的調查及執法權。反之,須倚賴海外監管制度以對其目標發行人就任何違反公司管治的事項執法。
(iv) 如海外發行人的主要業務及資產位處其註冊成立地點或香港以外,發行人可能要遵守顯著有別於香港的其他法律、準則、限制及風險。
(b) 有關投資在第二上市發行人的風險
(i) 第二上市發行人主要受到另一證券交易所及金融監管機構監管,通常會獲得廣泛的上市規則豁免。由於海外及香港證券市場擁有不同特點,證券價格有更大可能出現波動。
(c) 有關投資在預託收據發行人的額外風險
(i) 香港預託收據(「香港預託收據」)框架是讓發行人(特別是為海外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的另一項設施。上市制度並無改變。尋求透過預託收據在香港上市的發行人將需要遵守與股份發行人所遵守的大致相同規定,惟不包括主板上市規則第 19B 章的修訂。然而,香港預託收據並非股份,故此並不具備股份的法律效力。香港預託收據存管人的責任載列在預託協議。
(ii) 香港預託收據持有人並不具有股東的權利,並必須倚賴香港預託收據存管人代表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iii) 香港預託收據持有人必須支付存管人就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及開支。
11 買賣人民幣證券或投資在人民幣產品的風險
(a) 貨幣風險
人民幣的匯率可升可跌。由於人民幣須遵守兌換限制及外匯管制機制,客戶如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在人民幣產品,則將會面對貨幣風險。當客戶投資於人民幣產品時,可能需要將其本地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當客戶贖回/出售其投資時,亦可能需要將從贖回/出售其投資產品時收到的人民幣兌換至其本地貨幣(即使贖回/出售的所得款項以人民幣繳付)。在此等過程中,客戶將產生貨幣兌換成本,亦將會面對貨幣風險。
(b) 在贖回/出售人民幣投資時未能收回人民幣的可能性
客戶應經常了解產品的性質及條款,投資前必須閱讀發售文件,了解當客戶贖回/出售人民幣產品時,客戶是否會實際收取人民幣。即使產品打算以人民幣交付,但如產品需要出售非人民幣計價投資以滿足客戶的贖回/出售要求,而同時在兌換非人民幣貨幣所得款項為人民幣時遇到兌換限制,則未必能夠向客戶支付人民幣。另一方面,即使投資以人民幣計價,但如將人民幣匯返原國或其他管制措施,則未必有充足的人民幣以滿足贖回/出售要求。因此,客戶於贖回/出售其投資時,客戶未必能收取人民幣。
(c) 流通量風險
人民幣產品因可能並無正常交易或活躍的二手市場而承受流通量風險。部分人民幣產品須受到禁售期約束或就提早放棄或終止產品而徵收高昂罰款或收費。因此,客戶未必能即時出售於產品的投資,或客戶可能要以其價值的極高折讓出售產品。
(d) 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一如任何投資,人民幣產品須面對投資風險,並且可能不保本,即所投資或所參考產品的資產價格可升可跌,而導致產品的收益或損失。因此,即使人民幣升值,客戶亦可能蒙受虧損。
(e) 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此外,由於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因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而可能產生的對手風險,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有不利影響,並導致重大損失。
12 投資在衍生產品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鈎票據/工具)
投資在結構性產品的一般風險
(a) 衍生產品通常涉及高度槓桿作用,因此相關證券的價格出現相對輕微波動,可導致價格出現不成比例的大幅波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非固定,反而會隨市場波動,並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變化。因此,衍生產品的價格可能表現反覆。
(b) 衍生產品內含期權。期權交易附帶高度風險。買賣期權的虧損風險可以相當大。準投資者應對期權市場有事先認識或具有經驗。客戶應仔細考慮有關交易是否適合客戶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c) 除非客戶已有準備承受損失所投資的全部金額另加任何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否則不應購買衍生產品。
(d) 如衍生產品未獲行使及如其相關證券暫停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相關市場買賣,則衍生產品可能如其相關證券般於相若期間暫停買賣。
(e) 視乎特定衍生產品的結構,如觸發換股價,或根據目標交易的相關協議、合約或確認書的條款及條件,客戶可能有責任接受所交付或作出交付(視乎情況而定)相關證券。視乎市場情況,客戶可能有責任以高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接受所交付的該等證券,或以低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作出交付該等證券,而該等行動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投資有關衍生產品導致的損失可能遠高於最初投資的金額。
(f) 如發生非經常事項或調整事項,如股份拆細、發行紅股或發生其他預期以外事項,改變了相關股票已發行股份的數目、價值或比重,則交易對手/計算代理人可能以其全權酌情決定調整合約條款,以反映新出現的市場情況。有關調整包括撤銷合約。如發生有關非經常事項或調整,客戶應尋求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g) 根據規管衍生產品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前市場條款及條件,產品有可能在到期日前被提早終止。
(h) 衍生產品的價值可能因評級機構(如 Moody s Investors Inc.或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任何調低評級決定而下降。
(i) 客戶應確保購買特定衍生產品根據其註冊成立/居籍所屬司法權區及其營運所在司法權區
(如不同)的法律屬於合法,且有關購買將不會違反適用於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
(j) 就衍生產品(及一般非上市金融工具),尤其於「合併」或「結構」交易中,如無「市場」或「通用」參考價格,則華泰可能無法提供交易的精確價值。因此,客戶應知悉,華泰提 供的指示性價格通常根據相關工具的最新已知市價或從相信為可靠的資料來源計算。因此,指示性價格可能僅反映過往價格,而未必反映如交易遭即時終止或轉讓(如確實有可能發 生)當時的最終事態發展。華泰不會就任何交易的指示性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發表任何 聲明,亦不會就因使用有關價格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k) 結構產品乃結合兩個或多個金融工具而構成,並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衍生產品。結構產品可能附帶高度風險,及可能並不適合許多公眾人士,蓋因與金融工具或衍生產品有關的風險可能互有聯繫。因此,市場波動可以造成龐大損失。客戶涉足結構產品交易之前,應了解涉及的既有風險。尤其是,與各金融工具或衍生產品有關的各項風險應予以個別評估,及將結構產品視作一個整體。各結構產品有其自身的風險特徵,及鑑於可能存在的組合不計其數。本附件不可能詳述於任何特定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所有風險。客戶應注意,就結構產品而言,買方僅可向發行人宣稱其權利。因此,發行人的風險尤其需要注意。因此,客戶應知悉如發行人違約,則客戶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
(l) 由於場外交易衍生產品的價格及特點經個別磋商,且不存在獲取價格的統一資料來源,故無法為交易計算準確定價。因此,華泰無法及不會保證其價格或其為客戶獲取的價格於當時或未來任何時間為客戶所能獲得的最佳價格。華泰可能會從與客戶進行的交易中獲利,而不論在客戶角度而言的交易結果如何。
(m) 股票掛鈎工具(「股票掛鈎工具」)附帶高度風險。股票掛鈎工具是結合票據/存款與股票期權的產品,可建立「看升」、「看跌」或「勒束式」(即窄幅買賣)的投機持倉。股票掛鈎工具的回報組成部分取決於單一股票證券、一籃子股票證券或股票指數的表現。股票掛鈎工具可透過多種形式存在:股票掛鈎票據、股票掛鈎存款及股票掛鈎合約。客戶確認及同意,雖然投資的最高回報通常限於預先釐定的現金金額,但如相關股份價格與客戶的看法背道而馳,則客戶有可能損失多至全部投資金額。客戶於投資股票掛鈎工具之前,應能夠了解其將要承擔的風險。
(n) 衍生產品相關證券的價格會波動,有時候甚至會大幅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及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買入或出售衍生產品有很大可能產生虧損而並非獲得盈利。尤其就若干衍生產品(例如累積認購期權)而言,視乎市場情況,客戶可能有責任以高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接受交付該證券,並可能因有關行動導致重大損失。與之相似,就若干衍生產品(例如累積認沽期權)而言,客戶可能有責任以低於相關證券市價的價格作出交付相關
證券,並可能因有關行動導致重大損失。投資在有關衍生產品導致的損失可以遠高於最初投資的金額。
13 流通量風險
結構產品的流通量有限。因市場難以評估產品的價值、釐訂價格或衡量風險程度,客戶可能完全無法變現現有持倉或以滿意的價格變現。
附表 2 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服務
本附表 2 補充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任何與期貨/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
2 期貨/期權合約交易
2.1 以主事人身分交易:對於在期交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客戶確認,就華泰於期貨結算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而言,華泰以主事人身分與期貨結算公司進行交易,因此該等戶口並無附加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權益,而支付予客戶或存放於期貨結算公司的證券不受信託所限制。
2.2 交收:華泰代表客戶訂立的每份期貨/期權合約,乃基於華泰及客戶擬實際履行該合約的理解而訂立,而且華泰與客戶之間的該合約應被視為載有客戶及華泰交收該期貨/期權合約及/或交付該期貨/期權合約標的商品(視乎情況而定)的責任。就任何於當前期貨月份到期的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而言,客戶應在期貨/期權合約賣方或相關期貨市場、結算所或其他人士
(以規定最早截止日期者為準)規定的提交行使指示截止日期前提前至少一(1)個營業日,向華泰發出指示將合約平倉,或向華泰交付客戶根據該期貨/期權合約須交付的所有款項或商 品,使華泰得以按照相關期貨市場或結算所的規則妥為交收該期貨/期權合約。如客戶未能在該期限或之前向華泰提供該指示、款項或商品,華泰可以(毋須通知或獲得客戶事先同意)將相關期貨/期權合約平倉,或按照華泰可能全權酌情釐定的該等條款及該等方式作出或接受交付。
2.3 期權合約:如客戶於華泰開設期權合約現金戶口,則戶口僅可記入期權合約的長倉。客戶應於指示華泰買入期權合約當日向華泰支付期權合約的期權金的全部現金價值。
2.4 產品規格及其他資料:華泰應按要求向客戶提供與任何期貨/期權合約相關的產品規格及任何發售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2.5 對期貨/期權合約的認識:華泰將評估客戶對期貨/期權合約的認識(包括其對期貨/期權合約的性質及風險的了解),並根據有關認識將客戶分類。如客戶對期貨/期權合約並無認識但希望買賣期貨/期權合約,則華泰可能有責任(其中包括):(a)向客戶解釋相關風險;及/或(b)就交易向客戶發出警示;及/或(c)向客戶提供適當意見,說明交易是否適合客戶。
如交易被評定為不適合客戶,則華泰僅會在此舉符合客戶最佳利益的情況(由華泰全權酌情釐定)下繼續進行交易。
2.6 拒絕行事:如華泰合理相信客戶並無足夠淨資產以承擔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風險及承受潛在虧損,則華泰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為免生疑問,華泰毋須就其拒絕執行有關指示所涉及的任何虧損或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3 持倉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
對於在期交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客戶確認並同意,華泰受期貨規則所約束,有關規則
(其中包括):
(a) 要求華泰監察及申報「大額未平倉持倉量」(定義見期貨規則),並於有必要時提供有關該等「大額未平倉持倉量」的有關額外資料;
(b) 允許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對華泰施加交易限制及/或持倉量限額;
(c) 允許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對任何人士施加交易限制及/或持倉量限額,只要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認為任何人士或其代表在期交所的持倉量正在累積,而有關累積情況在當時或可能損害期交所或對期交所的公平及有序運作在當時或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及/或
(d) 要求華泰將超過任何持倉量限制的未平倉持倉平倉。
4 指定條文
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
(a) 在期交所交易的每份期貨/期權合約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繳付的徵費,有關徵費將由客戶承擔。
(b) 與在期交所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須遵守規則(包括期貨規則)。應期交所或證監會的要求,華泰可能須披露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需要的客戶名稱及擁有實益權益的身分以及有關的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提供因華泰為遵守有關規定而可能需要有關客戶的資料。
(c) 客戶確認,如華泰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暫停或撤銷,則期貨結算公司可能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以將華泰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持倉以及於客戶戶口進賬的任何款項及抵押品轉移至期交所的另一交易所參與者。
(d) 華泰自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應由華泰作為受託人持有,並與華泰的自有資產分隔(但由華泰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有效使用或運用的情況除外)。如此持有的資產就無力償債或清盤而言不應構成華泰資產的一部分,而須於就華泰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而委任臨時清盤 人、清盤人或類似主管人員後即時退還客戶。
(e) 華泰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貨結算公司)收取的任何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乃按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定的方式持有,而客戶授權華泰按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3 至 15 段所指定的方式運用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尤其是,華泰可運用該等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以履行華泰對任何人士的責任,只要該等責任乃產生自或附帶於代表客戶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業務。
(f) 客戶確認,就華泰於期貨結算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而言,不論該戶口是否完全或部分為代表客戶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業務而開設,亦不論客戶支付或存放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經支付予或存放於期貨結算公司,而在華泰與期貨結算公司之間,華泰以主事人身分進行交易,因此該戶口並無附加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期貨結算公司的款項、認可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不受上文(d)段所述的信託所限制。
5 免責聲明
客戶明白並同意以下免責聲明:
根據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交易法規相關條文作出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現時公佈、編製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也會於恒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恒數公司」)不時的要求下公佈、編製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指 數」)。各恒生指數的標誌、名稱以及編製及計算過程是恒數公司獨佔及專有的財產。恒指公司已授權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並只作基於任何相關恒生指數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的創設、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任何恒生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股及因素的編製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恒指公司在毋須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而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期貨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一項或多項將被計算出來的替代指數。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及恒指公司並不向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保 證、陳述或擔保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陳述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被隱含。此外,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或恒指公司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作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恒指公司於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因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於買賣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因此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不可以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或恒數公司及/或恒指公司提起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及
HK012-06(202207)
/或恒指公司。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不會在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與恒指公司及/或恒數公司之間建立任何契約或準契約關係,亦不得被詮釋為已建立該關係。
根據股票指數期權合約交易法規相關條文作出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恒指公司」)現時公佈、編製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也會於恒生數據服 務有限公司(「恒數公司」)不時的要求下公佈、編製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指 數」)。各恒生指數的標誌、名稱以及編製及計算過程是恒數公司獨佔及專有的財產。恒指公 司已授權香港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並只作基於任何相關恒生指數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 約」)的創設、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任何恒生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 股及因素的編製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恒指公司在毋須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 而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一項或多項 將被計算出來的替代指數。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及恒指公司並不向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保證、陳述或擔保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製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 性,而與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陳述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 被隱含。此外,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或恒指公司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 指數作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恒指公司於 編製及計算恒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因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於買賣期 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因此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法律責 任。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不可以就與本免責聲明所述事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
/或恒數公司及/或恒指公司提起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恒數公司及/或恒指公司。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不會在任何參與者或第三方與恒指公司及/或恒數公司之間建立任何契約或準契約關係,亦不得被詮釋為已建立該關係。
使用手機應用程式進行期貨及期權交易的免責聲明
華泰根據授權應用程式的最終用戶授權協議(「授權協議」)提供手機應用程式(「手機應用程式」),供客戶進行期貨及期權交易。請客戶先閱讀使用手機應用程式的條款及條件,如客户繼續使用本手機應用程式交易,請確認接受及同意受該等條款及條件及華泰不時作出的任何其他修訂的約束。
客戶應注意在手機應用程式內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未必提供予所有地區的用戶。只有獲適用法律允許的人士才可瀏覽此等資料及/或認購其提供的服務及產品。經手機應用程式瀏覽此等資料的客户須確保自己已知悉及遵守對其適用的所有相關限制,並且有責任令其本人信納,其使用手機應用程式符合其所屬司法權區的法律及相關約束。就任何人士是否符合使用個別產品或服務的資格,以華泰的最終決定為準。
手機應用程式所包含資料的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用途及均以「如原狀」情況提供,並不含任何形式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其可商售性、所有權、是否適合某特定用途、不含電腦病毒、並無侵權、兼容性、安全性、準確性及完整性),而有關內容亦可在毋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撤回及/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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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須自行負責為數據及/或設備作充分保護和備檔,並採取合理且適當的預防措施以掃描電腦病毒或其他毀滅性產物,並防止、保障及確保沒有電腦病毒傳入客戶的設備或手機。華泰概不就因客户就手機應用程式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軟件的準確性、功能或性能作任何聲明或保證。
附表 2 附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本附錄說明有關期貨/期權合約交易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但並無披露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其了解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性質及風險,並仔細考慮
(及在必要時諮詢其自身顧問)買賣期貨/期權合約是否適合自身情況。除非客戶完全明白及願意承擔期貨/期權合約的相關風險,並能夠遵循所有相關法律及法規,否則其不應買賣期貨/期權合約。客戶確認本附錄所載的風險並同意本附錄所載的條款。
客戶在不同期貨市場上可能就交易擁有不同程度及類型的保障。華泰並無聲明本附錄所載資料屬最新及全面,亦不承諾更新本附錄所載的資料。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虧損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 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 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 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 然要對其戶口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 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合適。如客戶買賣期權 合約,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華泰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受到有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監管。這些法律及法規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3 提供將證券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客戶向華泰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華泰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其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如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華泰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 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華泰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華泰應向客戶解釋將出於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如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華泰就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對客戶負責,但華泰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客戶可開立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戶口。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戶口。
4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華泰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名下戶口的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閱,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異常或錯誤。
5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
披露本簡短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就風險而言,客戶在進行上述任何交易前,應先了解將訂立的合約(及契約關係)的性質和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期權合約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仔細考慮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6 「槓桿」效應
期貨合約交易的風險很高。相對於期貨合約的價值而言,初始保證金的數額較低,因此交易乃受到槓桿效應的影響。市場只要出現輕微波動,對客戶已經存入或者將要存入的保證金即有相同比例的較大影響,這點對客戶可能不利,亦可能有利。客戶為了維持持倉量而於公司存入的初始保證金以及額外保證金,均有可能會完全損失。如市場的變動對客戶的持倉狀況不利或者保證金水平提高,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通知下被要求額外注入巨額資金以維持持倉量。假如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按要求注入額外資金,客戶即使出現虧損亦可能被平倉,並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短欠數額。
7 減輕風險的指示或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買賣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 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高。
期權
8 不同程度的風險
期權合約交易的風險很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合約,均應先了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合約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合約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如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一般極微。
出售(「賣出」或「授出」)期權合約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合約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卻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如市場走勢不利,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賣方在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如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賣方將獲得期貨合約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權區的交易所允許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責任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9 合約條款與條件
客戶應向華泰查詢其所買賣的期貨/期權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所涉的責任(例如在哪些情況下客戶須交付或接收期貨合約所涉的權益,以及就期權合約而言,期權的屆滿日期及行使時間的限制等)。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或結算所可能會修改未平倉合約的規格(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所涉權益的變動。
10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倉/互相抵銷倉盤。如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合約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合約之間可能並不存在正常價格關係。例如,期權合約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值。
11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了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公司無力償債或破產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權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
12 佣金及其他費用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清楚了解須由其承擔的一切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該等費用將影響到客戶的純利(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13 在其他司法權區的交易
客戶在其他司法權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法規,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強制執行已生效交易所在的其他司法權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華泰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權區及其他相關司法權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14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值合約的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權區還是在其他司法權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5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盤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 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 不同,客戶應向華泰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6 電子交易
在某一種電子交易系統下進行的交易可能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下進行的交易有差別。客戶如利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便要承擔系統所涉的風險,包括軟件及硬件的故障等。系統一旦出現故障,客戶的交易便可能無法按原定的指示執行,甚或可能完全無法執行。
17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權區,代理行在某些限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場外交易。華泰有可能成為閣下的交易對手,因此平倉、估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程度等各方面皆難以進行甚至無法進行,故此交易所涉的風險便可能提高。場外交易所受的監管可能不足,而所處的監管體系亦可能完全不同。進行此類交易之前,客戶應熟悉有關的規則以及附帶的風險。
附表 3 電子交易服務
1 適用範圍
本附表 3 補充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向客戶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
2 使用、存取及安全
2.1 使用:客戶保證其是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用戶。客戶應遵守華泰有關電子交易設施使用、運作、安全措施及程序的程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在完成工作階段後立即登出電子交易設施的要求)。該程序指引將由華泰於全權及酌情決定提供予客戶,並可不時由華泰修訂或補充。
2.2 存取及安全:客戶保證,除客戶及獲授權人士外,概無任何人士管有及使用存取編碼。客戶須對存取編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承擔責任。如客戶未能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存取編碼,防止他人濫用,客戶應賠償華泰因此而造成的所有虧損、成本、費用及開支。如客戶輸入不正確的存取編碼達三(3)次或以上,華泰保留暫停存取電子交易設施的權利。如客戶察覺或懷疑存取編碼遺失、被盜或遭到擅自洩露或使用,則應通知華泰。
2.3 驗證:華泰可就存取電子交易設施使用驗證技術,而客戶可能須通過驗證。
3 指示
3.1 責任:客戶同意於透過任何電子交易設施傳送指示前,核對指示詳情。客戶應對所發出的所有指示及透過電子交易設施進行的所有交易承擔責任(即使該等指示或交易有誤、來自獲授權人士以外的人士或因電子交易設施故障而錯誤傳達)。華泰有權依據該等指示行事,而毋須查詢或核實發出或指稱發出該等指示的人士的實際權限或身份,並對該等指示所造成的任何虧損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2 接收及執行指示:除非及直至客戶以華泰不時指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在華泰網站的指令日誌中發佈指示狀態)收到相關接收或執行確認書,否則華泰不會被視為已接收或執行透過任何電子交易設施發出的任何指示。華泰有權於並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正該確認書的任何錯誤,而不會就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3 拒絕指示:華泰可全權酌情對可以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的指示施加限制。電子交易設施可自動拒絕指示,而華泰有權全權酌情(毋須對客戶承擔責任)基於任何理由拒絕、終止、攔截或取消指示,包括指示並不完整或(其全權酌情認為)執行該指示將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或以其他方式對任何市場、期貨市場或華泰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
3.4 通知:如發生下列情況,客戶應立即通知華泰:
(a) 指示已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而客戶未有自華泰收到收悉或執行確認書(不論採用紙質、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b) 客戶自華泰收到收悉或執行確認書(不論採用紙質、電子或口頭形式),而其內容: (i)有關客戶並未發出的指示;或(ii)不符合客戶發出的指示;或(iii)有關客戶懷疑有人擅自存取電子交易設施而發出的指示或電子交易設施的任何錯誤或故障。。
3.5 取消及修訂:客戶確認並同意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的指示未必可以取消或修訂。只有未被華泰執行的指示方可取消或修訂。在該等情況下,華泰將盡合理努力按照客戶的進一步指示取消或修訂原有指示,但即使華泰確認收悉該等進一步指示,其無法保證能夠成功取消或修訂。如指示未被修訂或取消,客戶應自行承擔原有指示的責任。
3.6 監察及記錄:華泰將監察及/或記錄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的指示及藉此進行的任何交易。該等記錄將在華泰認為適合的時間內保存,並視為最終結論,對客戶具約束力。
3.7 替代方法:若客戶在進入及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時遇到任何問題(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設施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或系統延誤或故障),客戶確認並同意應立即以其他替代方式發出指示,如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與華泰不時協定的任何方式。華泰不對客戶因改變發出指示的媒介而造成的任何虧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4 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
華泰可以(但並無責任)採用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向戶口、華泰網站或開戶表格所載或客戶另行書面通知華泰的客戶電郵地址發佈)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如客戶要求提供紙質文件,華泰有權就此服務向客戶收取費用。
5 市場資訊
5.1 提供市場資訊:華泰可透過電子交易設施向客戶提供市場資訊,對於自任何資訊供應商獲取的資訊,可向客戶收取費用。客戶可被要求與資訊供應商訂立協議及/或資訊供應商可要求客戶自該資訊供應商接收市場資訊前符合若干其他條件。客戶須自行負責作出有關安排,如客戶並不符合該等要求,華泰毋須提供市場資訊。客戶應遵循華泰不時就市場資訊的允許用途所發出的合理指示。
5.2 不作保證:華泰或其代表不會亦並無就透過電子交易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市場資訊)的質量、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時性作出任何條件、保證或陳述。客戶承認並同意自行承擔使用 電子交易設施所提供的資料的風險,而華泰將不會對該等資料所帶來的任何虧損承擔任何責任。
5.3 市場資訊的版權及用途:市場資訊為華泰、資訊供應商及/或其他人士的財產,受版權保護。客戶同意:
(a) 在未事先取得有關權利擁有人允許的情況下,不會複製、轉發、傳播、出售、分發、刊發、廣播、轉傳或以商業方式利用市場資訊或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以及公開權及私隱權)保護的其他材料;
(b) 除用於本身用途或在其一般業務過程中使用外,不會使用市場資訊或其中任何部分;及
(c) 不會將市場資訊用於任何違法用途。
6 知識產權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設施及其包含的任何軟件乃由華泰或一名第三方專有。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對電子交易設施的任何部分或其包含的任何軟件進行或試圖進行任何方式的篡改、修改、
反編譯、反向工程或其他更改,亦不會試圖擅自存取電子交易設施的任何部分或其包含的任何軟件。
7 遵循指示
客戶同意遵循華泰就電子交易服務提出的合理書面要求。
8 系統延誤或故障及緊急措施
8.1 系統延誤或故障:如電子交易設施發生嚴重系統延誤或故障,華泰將盡合理努力確保該延誤或故障得到解決,並將通知客戶延誤或故障原因或可能的原因,以及等待解決延誤或故障原因期間將如何處理指示。
8.2 緊急措施:如遇緊急情況,華泰可(由其全權酌情決定且毋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停止、暫停或終止電子交易服務及/或透過電子交易設施傳送指示。在此情況下,華泰將在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任何該等行動通知客戶。
9 終止
在不損害此等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華泰有權(全權酌情)基於任何理由隨時終止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毋須發出通知,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a) 客戶違反或華泰合理懷疑客戶違反本附表 3 第 6 條的保證及承諾;
(b) 電子交易設施遭到擅自使用或存取,或華泰合理懷疑存在此情況;或
(c) 客戶對任何市場資訊的存取被資訊供應商停止或華泰與任何資訊供應商的協議終止。
10 理解及接受風險
雖然華泰會盡合理努力保障電子交易設施的系統控制、可靠性、安全性及處理能力,客戶理解 並接受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病毒或具有損毀或癱瘓作用的代碼可能透過電 子交易設施傳送)。客戶確認並承認,客戶已閱讀並理解本附表 3 所附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11 放棄權利
客戶放棄其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產生的任何虧損而可向華泰申索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系統故障(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華泰接受任何未經授權的指示;
(c) 未能或延遲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
(d) 客戶對任何電子交易設施的存取受到限制或不可用;
(e) 未能或延遲送達透過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或索取的任何通知或資訊,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存在不準確、錯誤或遺漏的情況;
(f) 客戶未能按照此等條款及條件或華泰與客戶的任何相關協議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g) 客戶倚賴、使用或根據透過電子交易設施提供的任何資訊(包括市場資訊)或材料採取其他行動。
附表 3 附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本附錄說明有關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但並無披露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其了解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性質及風險,並仔細考慮(及在必要時諮詢其自身顧問)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是否適合自身情況。除非客戶完全明白及願意承擔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相關風險,並能夠遵循所有相關法律及法規,否則其不應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客戶確認本附錄所載的風險並同意本附錄所載的條款。
華泰並無聲明本附錄所載資料屬最新及全面,亦不承諾更新本附錄所載的資料。
在某一種電子交易系統下進行的交易可能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下進行的交易有差別。客戶如利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便要承擔系統所涉的風險,包括軟件及硬件的故障等。系統一旦出現故障,客戶的交易便可能無法按原定的指示執行,甚或可能完全無法執行。尤其是,務請客戶注意下列事項:
(a) 互聯網是本質上不可靠的數據傳送及通訊媒介,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然。因此,在客戶戶口中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進行通訊存在風險;
(b) 對華泰營運的任何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的存取可能隨時及不時受到限制、出現延誤或不可使用,包括由於需求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系統升級或維護或其他原因;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可能由於(如適用)不可預測的通訊堵塞、所用媒介的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而面臨中斷、傳送中斷、延遲傳送或數據傳送有誤;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未必會執行,或可能延遲執行,以致其執行價格不同於發出指示當時的價格;
(e) 通訊及個人資料可能被第三方擅自存取;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經人工審核直接執行;及
(g) 客戶指示或戶口內交易的指令或其執行狀態,以及客戶的現金狀況、證券持倉量或其他與其戶口相關的詳情(如華泰網站上發佈的任何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所反映),未必即時更新。該等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只反映客戶戶口中透過電子交易服務進行的交易,如有疑問,客戶應聯絡華泰核實其戶口內其他交易的狀態或其他與其戶口相關的詳情。
附表 4 保證金交易服務
1 適用範圍
1.1 本附表 4 補充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向客戶提供的保證金交易服務。
2 融資
2.1 供應:華泰可全權酌情向客戶提供融資,額度不高於信貸限額。客戶同意,華泰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融資僅為方便華泰為客戶收購證券,不作他用。融資應根據華泰認為合適的其他條款及條件提供,在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要求:(i)以客戶的名義開設保證金戶口;及(ii)客戶按照華泰指定的數額(參照保證金比率計算)、形式及時限將抵押品及所有追繳保證金存入指定戶口。為免生疑問,除另有書面協定外,一般條款及條件的第 7 條適用於任何提供予客戶的融資。
客戶理解如有下列情況,華泰可能拒絕向客戶提供融資:
(a) 客戶並未按照華泰指定的數額、形式及時限將抵押品存入指定戶口;
(b) 客戶違反此等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或本附表4 或客戶與華泰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
(c) 華泰認為,客戶或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可能影響客戶根據此等條款及條件清償其負債或履行其責任的能力;
(d) 提供墊款將導致超逾適用的信貸限額;
(e) 客戶保證金戶口出現借方餘額;或
(f) 華泰全權酌情認為拒絕提供融資屬審慎之舉。
2.2 提取:華泰獲客戶指示及授權提取融資,以清償客戶就買入證券或華泰要求就任何持倉維持保證金的責任而應付華泰的任何款項,或支付結欠華泰的任何佣金、利息、開支或其他成本,包括就出售任何抵押品產生的成本及開支。
2.3 利息:客戶同意根據已提取而未償還的融資金額按日付息。利率應為高於華泰資金成本的某個百分比,並將根據當前貨幣市場情況變化,由華泰不時通知客戶。華泰將全權酌情决定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的利率及收款安排。華泰可於並無任何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從保證金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扣除相關利息。
2.4 政策:華泰將不時告知客戶其保證金貸款規例。
3 終止融資
3.1 終止:融資須按要求償還,並可由華泰全權酌情更改或終止。尤其是,融資可於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事項發生時終止:
(a) 客戶未能繳交追繳保證金;
(b) 客戶按照《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的要求撤回授予華泰的授權(該撤回授權書須由客戶以書面形式向華泰提供);或
(c) 任何證券戶口被終止,而就此目的的任何終止通知應視為融資終止通知。
3.2 負債及償還:於融資終止後,客戶的任何未償還負債須立即償還予華泰。為免生疑問,償還所有或任何結欠華泰的款項本身並不構成取消或終止本附表 4 的條款及條件。
附表 5 結構性及衍生產品
1. 適用範圍
本附表 5 補充一般條款及細則,並於華泰基於本附表第 3 段接受客戶為(其中包括)結構性及
衍生產品服務的客戶後,適用於提供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定義見本附表第 2 條)。
2. 釋義
於本附表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語及詞句具有以下涵義:
「法團專業投資者」指 「法團專業投資者」(定義見《操守準則》),即屬於專業投資者規則第 4、6 及 7 條內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指華泰已就其(i)進行及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評估規定及(ii)遵守《操守準則》第 15.3B 段所述程序的法團專業投資者;
「 法團專業投資者評估」指《操守準則》第 15.3 A 段規定的法團專業投資者評估規定,包括
(其中包括)(i)法團專業投資者擁有合適的企業架構及投資程序及監控措施;(ii)負責代表其作出投資決定的人士具備充分的投資背景;及(iii)其對相關產品及╱或市場涉及的風險有所認知;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指華泰(全權酌情)不時向客戶提供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相關服務;
「個人專業投資者」指 「個人專業投資者」(定義見《操守準則》),即屬於專業投資者規則第 5 條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機構專業投資者」指「機構專業投資者」(定義見《操守準則》),即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專業投資者」定義第(a)至(i)段的專業投資者;
「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指華泰 (i) 並無就其進行及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評估或 (ii)已進行但未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評估,但已遵守《操守準則》第 15.3B 段所述程序相關的法團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評估表格」指華泰就評估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身份而規定的評估表格(經不時更新);
「專業投資者」指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的「專業投資者」定義範圍之內的投資者;及
「專業投資者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D 章)。
3. 客戶同意及承認
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而言,客戶向華泰同意、承認及確認如下:
3.1 專業投資者:客戶同意、承認及確認,華泰已根據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評估表格將客戶劃分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法團專業投資者、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或個人專業投資者(視情況而定)。
3.2 機構專業投資者:就身為機構專業投資者之客戶而言,客戶同意、承認及確認,華泰毋須及將不會(除非華泰全權酌情選擇)遵守《操守準則》第15.4及15.5段所載關於本附表中華泰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規定。
3.3 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就身為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而言,客戶同意、承認及確認下列各項:
(a) 客戶同意被視為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並完全了解被視為該身份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華泰毋須及將不會(除非華泰全權酌情選擇)遵守《操守準則》第15.4及 15.5段所載關於本附表中華泰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規定(包括(其中包括)關於(i)
確立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ii)確保向客戶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是合適的及(iii)評估客戶關於衍生工具的認識的規定);
(b) 客戶可透過向華泰發出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隨時撤銷其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被視為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之同意;及
(c) 客戶應盡快向華泰提供華泰可能要求的相關資料及文件,以令華泰遵守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並評估及確認客戶作為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之身份,包括但不限於盡快確認華泰為提醒客戶(i)被視為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的風險及後果及
(ii)客戶撤銷被視為該身份之權利而向客戶提供的年度確認函(「年度確認函」)。
3.4 個人專業投資者或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就身為(a)個人專業投資者或(b)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而言,客戶同意及確認下列各項:
(a) 客戶同意被視為個人專業投資者或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視情況而定)並完全了解被視為該身份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華泰毋須及將不會(除非華泰全權酌情選擇)遵守《操守準則》15.5段所載關於本附表中華泰與客戶進行交易的規定(包括
(其中包括)關於(i)向客戶提供關於華泰及其員工的身份及受僱狀況的資料;及
(ii)盡快向客戶確認交易的重點;
(b) 客戶可透過向華泰發出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隨時撤銷其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被視為個人專業投資者或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視情況而定)之同意;及
(c) 客戶應盡快向華泰提供華泰可能要求的相關資料及文件,以令華泰遵守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並評估及確認客戶作為個人專業投資者或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
(視情況而定)之身份,包括但不限於盡快確認華泰為提醒客戶(i)被視為個人專業投資者或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的風險及後果及(ii)客戶撤銷被視為該身份之權利而向客戶提供的年度確認函(「年度確認函」)。
3.5 適合性:就身為(a)機構專業投資者或(b)就守則而言之法團專業投資者之客戶而言,客戶:
(a) 同意及承認一般條款及細則第21條不適用於本附表中華泰與客戶進行的交易;及
(b) 持續向華泰作出聲明及保證,自其要求獲提供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當日起(有關聲明及保證被視為於本附表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每次重複),獲提供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的任何請求及進行交易的任何決定均須基於客戶自身獨立判斷且不得依賴華泰或華泰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提供的任何建議或資料及其了解其擬進行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及交易的性質及願意承擔相關風險,並信納該等服務及交易對其而言屬適合。
3.6 風險披露聲明:如果客戶身為就守則而言之非法團專業投資者或個人專業投資者,則客戶確認其(a)已獲以其屬意的語言(英文)提供及(b)已閱讀及了解服務條款及細則中的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本附表附錄所載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額外風險披露聲明。客戶如有疑問,應徵詢獨立意見。
4. 華泰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而言之身份
4.1 如果華泰全權酌情同意不時按主事人與主事人基準與客戶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則客戶同意其將須簽訂華泰不時規定的相關文件。
4.2 執行服務
(a) 客戶可指示華泰,而華泰可全權酌情同意被指示為執行中介機構,以不時為客戶進行交易。一旦客戶作出進行交易的任何指示,未經華泰明確同意,不得修訂或撤銷相關指示。客戶確認,華泰將不會就交易代表客戶持有或收取任何款項、抵押品或證券。客戶將僅於華泰開立執行交易賬戶,以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作記錄,而客戶將不會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於華泰開立任何現金、抵押品或證券賬戶。
(b) 客戶同意,除非客戶與華泰另行書面協定,否則進行交易的各項指示將一直有效,直至(i)華泰作為執行中介機構執行有關指示,或(ii)華泰接獲客戶取消有關指示的明確書面確認(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而華泰並無責任根據有關指示進行相關交易或作出任何其他安排。
(c) 華泰可(但無義務)接受客戶的指示。倘華泰執行客戶的指示以進行交易,則華泰將 於執行交易後作為該項交易的執行中介機構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向客戶發出書面確 認,該確認書在並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被視為對交易條款具決定性及對客戶具約束力,並被視為獲客戶接納。
(d) 華泰有權參考有關因素或標準(或綜合因素及標準)不時酌情設定及變更以下各項
(或其中任何一項):
(i) 使用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的資格準則;
(ii) 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客戶可交易的任何最低或最高金額及可進行交易的時間或頻率;
(iii) 客戶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可能給予的指示形式或種類(包括限價指令);及
(iv) 客戶可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設立的任何最低或最高交易指示數目
(不論根據賬戶、貨幣或任何其他標準)。
(e) 倘發生或持續發生以下(或其中任何一項)事件(由華泰全權酌情決定),則華泰有權不代表客戶進行交易:
(i) 客戶不再符合使用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的資格準則;或
(ii) 進行有關交易並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任何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反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的任何適用法律以及稅務申報或預扣規定)。
(f) 華泰可全權酌情同意向交易各方提供執行服務。華泰可(i)將客戶同意進行交易的要約傳達予華泰另一名客戶(不論是否為華泰的聯屬公司)或(ii)將華泰另一名客戶
(可能為華泰的聯屬公司)同意進行交易的要約傳達予客戶。客戶確認及同意,任何與交易對手(可為華泰的客戶或聯屬公司)進行交易的協議要約(包括有關交易或交易活動條款的相關磋商)將透過華泰溝通及履行。
(g) 華泰與介紹人之間可作出任何轉介或介紹安排,據此,(i)華泰可直接或間接向介紹人提供報酬、佣金、金錢利益及╱或非金錢利益,及╱或(ii)客戶可(經客戶與介紹人協定)就介紹人向華泰就本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服務引介客戶而向介紹人提供報酬。客戶謹此承認及同意有關介紹安排。
(h) 客戶同意及確認,倘華泰進行由華泰聯屬公司發行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交易,不論華泰於進行交易時是否可明確收取金錢利益,華泰及(如適用)其關聯公司可能於進行有關交易中受益。
5. 有關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資料
5.1 所有指示及交易均須遵守產品及合約規格、條款清單以及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其他發售及交易文件(「產品文件」)。客戶應閱讀產品文件、提問及了解交易,且倘客戶有需要,應於進行交易前徵求專業意見。除非客戶了解交易並接受交易的特徵及相關風險,否則客戶不應進行交易。為免生疑問,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而言,倘產品文件之條款與本附表5之條款有任何不一致,概以產品文件之條款為準。
5.2 倘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華泰須(i)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產品文件;及(ii)解釋任何適用保證金程序及規定,以及客戶的持倉可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被平倉的情況。客戶明白,除產品文件另有指明外,交易並不擬向公眾提呈,且並無就此刊發招股章程。客戶確認及同意華泰提供的任何有關交易的要約或其他資料可由華泰按嚴格保密基準向客戶傳達,僅供客戶個人使用,而
客戶同意不會將有關資料轉交任何其他人士。
6. 信貸融資
6.1 除非客戶根據條款及細則以及產品文件的條款明確授權,否則華泰不得為進行交易而代表客戶借入款項(不論客戶的資產是否用作有關借款的抵押品),亦不得就客戶的資產抵押、按揭、質押、設立產權負擔或以其他方式設立任何抵押權益。
6.2 華泰可應客戶要求(但無義務)提供任何信貸或保證金融資。倘華泰決定向客戶提供任何信貸或保證金融資,則華泰有權指定將可提供相關信貸╱保證金融資的條款及條件。該等其他條款及條件將涵蓋適用的信貸╱保證金規定、利息費用、催繳保證金、抵押品安排及客戶的持倉可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被平倉的情況,並可包括以華泰為受益人就客戶資產作出的任何抵押(不論以按揭、押記、質押或其他形式)。
7. 華泰提供的財務資料
客戶承認,關於終止交易或限制交易的風險及╱或華泰根據市場變動提供指示性估值、財務分析或其他估值及風險聲明的討論(i)乃基於華泰作為金融服務提供方的業務及經驗;(ii)受各訂約方真誠行事的責任所規限;及(iii)並不構成對財務業績的擔保或保證或終止交易的承諾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交易的風險,各方僅透過相關書面確認就交易承擔職責、責任或義務。
本額外風險披露聲明載列在一般情況下適用於所有投資的服務條款及細則所載一般風險披露聲明之外可能潛在適用於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額外風險披露聲明。然而,其並無披露有關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鑒於存在風險,客戶於進行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所訂立的產品/合約(及合約關係)的性質以及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很多公衆人士均不適宜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客戶必須依據其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審慎考慮其是否進行任何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
下列風險披露聲明一般而言適用於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各項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為獨一無二且可能具有其自身的風險及特徵。客戶亦應細閱相關產品小冊子(經不時修訂)及/或其他相關產品資料,以更詳細地瞭解各類產品的性質、特徵及風險。此外,不同的產品供應商對於上述各項產品或會使用不同的術語及名稱。如有疑問,客戶務請尋求獨立意見或聯絡其顧問以獲進一步說明。
1. 一般而言,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客戶明白並同意:
a. (倘若產品價值為正數),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投資者或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一方對產品發行人/交易對手(而非相關資產)有申索權。產品的贖回/終止價值根據產品
/合約條款及細則釐定,並取決於一項或多項相關資產的表現;
b. 除非投資者願意承受投資的全部損失及任何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否則不應投資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或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
c. 倘若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在相關市場上暫停買賣,則產品或會於相關資產暫停買賣期間同時暫停買賣;
d. 視乎特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結構,倘若根據有關交易的相關協議、合約或確認書條款及細則發生觸及轉換(行使)價或觸發轉換為相關資產的情況,客戶可能須接收相關資產或交付相關資產(視乎情況而定)。視乎市場情況,投資者可能須按高於該資產當時市場價格的轉換價接收相關資產,或按低於該資產當時市場價格的轉換價交付相關資產。投資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所產生的損失可能遠遠超過及高於初始投資金額;
e. 倘若發生特別事件或調整事件,如供股、股份拆細、股份合併、紅股發行、特別股息或其他突發事件,以致相關資產的已發行股份數目、價值或權重變更,則交易對手或計算代理可全權酌情決定調整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合約條款,以反映新的市場情況。倘若發生有關特別事件或調整,投資者應向專業人士尋求獨立意見;
f. 產品可能在到期前被提早終止,惟須受規管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條款及細則所規限並須視乎當時的市場情況而定;
g. 客戶應確保其所訂立的特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符合其註冊成立/註冊所屬司法管轄區及客戶經營所屬司法管轄區(如不同)的法律,且有關交易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管政策;
h. 就非上市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以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而言,特別是在「合併」或「結構性」交易中,倘若無「市場」或「通用」參考價格,華泰可能無法提供交易的精確價值。因此,客戶應注意,華泰提供的指示性價格乃基於產品或相關資產的最新可得價格、由相信屬可靠的來源或基於華泰內部估值模式達致。因此,指示性價格可能僅反映歷史價格,而未必反映交易如被即時終止或轉讓(倘若有可能發生)的實際所得。華泰概不就任何交易的指示性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發表任何陳述,亦不就因使用有關價格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i. 由於非上市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及場外交易衍生產品的價格及特徴乃按個別情況商議,且不存在取得價格的集中來源,故交易定價的效率欠佳。因此,華泰無法亦不會保證,其價格或其為客戶取得的價格於任何時候均為或將為客戶所能獲得的最佳價格。華泰(或其聯屬公司)或會從與客戶進行的交易中獲利,而不論就客戶立場而言交易結果如何;及
j.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的價格波動,有時甚至會大幅波動。有關資產的價格可漲可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不會獲利,而可能會蒙受損失。特別是,就若干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如累積認購期權合約)而言,視乎市場情況, 投資者可能須以高於該等證券市場價格的價格接收相關資產,而該行動或會造成重大損失。同樣地,就若干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如累積認沽期權合約)而言,投資者可能須以低於該等證券市場價格的價格交付相關資產,而該行動或會造成重大虧損。投資有關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所造成的虧損可能遠遠超過及高於初始投資金額。
2.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涉及槓桿作用:相關資產相對小的價格/價值變動可能會導致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價格出現不相稱的重大變動。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價值並非固定,而是會隨市場波動,當中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的改變。因此,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價值會出現波動。
3. 證券化/非證券化形式: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以是證券化的或是非證券化。證券化衍生工 具及結構性產品透過清算代理進行結算,而非證券化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則為發行人/交易 對手與投資者(在此情況下為客戶)之間的雙邊合約。視乎各產品的具體條款而定,證券化衍 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以於場內或場外買賣。非證券化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僅可於場外買賣。
4. 組合產品:結構性產品通常透過結合兩項或多項金融工具而組成,當中至少一項通常為衍生產 品。作為一項組合產品,由於金融工具與衍生工具所涉及的風險可能互相連繫,因此,衍生工 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附帶高風險。因此,因市場變動而產生的損失可以十分重大。於進行衍生 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前,客戶應瞭解所涉及的內在風險並就任何交易審慎行事。特別是,應 就各項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所涉及的各種風險進行個別及整體評估。各項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 品有其本身的風險概況,鑒於可能出現的風險組合不計其數,故不可能詳述任何特定情況下可 能產生的所有風險。客戶應注意,就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而言,買方僅可向發行人/交易對 手維護彼等的權利。因此,應特別留意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客戶應注意,倘若發行人違約,客戶有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5. 過往表現未必為未來表現的指標:倘已向客戶提供有關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及市場的過往表現資料(無論於任何特定日期的任何特定時間或其他日期或時間自有關買賣或任何特定買賣取得的結果),有關過往表現不應被視為該等產品及市場的未來表現的指標,而華泰對該等產品及市場的任何未來表現概不發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
6. 潛在虧損: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較為複雜,且可能涉及較高的虧損風險。證券價格有時大幅波動。證券的價格可能上升或下跌,而部分證券或會變成亳無價值。買賣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會產生虧損而非盈利,且有關虧損可能超過客戶所投資的金額。客戶完全了解信貸或市場變動的影響,尤其是客戶在信貸或市場狀況出現變動時可能承受的盈利及虧損程度。就槓桿式交易而言,輕微的市場波動或會使客戶的損失倍增。
7. 風險概況:各項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有其本身的風險概況,這取決於多項因素而定,例如產 品的特定條款及特色、其相關項目及市場情況。該等產品所涉及的風險不一定與組成產品的金 融工具的風險相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反而與組成或構成產品的金融工具的風險的 相互作用/組合有關。由於可能出現的產品構成組合不計其數,因此無法總括說明風險。因此,確定任何特定產品的確實條款及細則尤其重要,以及客戶應於投資任何該類產品前完全明白所 涉及的風險。有關資料可於相關發行人文件(特別是條款單張)及/或產品資料等文件中查閱。
8. 資本風險:在最差情況下,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其全部投資資本。就保本產品而言,保本機制僅適用於持有至到期(或特定產品的條款及細則所規定的特定時距)的產品。提前平倉可能會造成資本損失。若干設有保本機制的產品於到期時(或特定時距,視乎情況而定)所提供的贖回價值少於產品面值的100%(例如,90%)。投資者投資該類產品可能會損失部分資本。另亦應注意,投資保本產品的投資者仍須承受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
就提供有條件保障的產品而言,有條件保障機制僅於到期時(或特定產品的條款及細則規定的特定時距)適用,前提是須符合所有各項條件。
就上述兩類產品而言,客戶應於作出投資前確定保本或有條件保障機制(視乎情況而定) 所涵蓋的款項。
9.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投資者僅可向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發行人/交易對手主張權利。因此,除了資本風險、市場風險及按市值計價風險(如下文所闡釋)外,亦需要特別留意信貸/交易對手風險。客戶需要注意,除了因相關項目的市值走勢可能與預期背道而馳而造成的任何潛在損失外,倘若發行人/交易對手違約,客戶亦可能就所有類別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損失全部投資。就涉及信貸風險的任何產品而言,確定投資所涉及的相關借款人、相關工具或投資組合的信貸質素亦十分重要。客戶承認交易對手可能為華泰的其他客戶(包括華泰的關聯公司),且該交易對手未必為受監管資本規定所規限的受規管實體。客戶應就進行任何交易時所涉及的信貸/交易對手風險作出其自身評估。
10. 信貸質素:由於發行人/交易對手的信貸質素可能會影響產品於到期前的價值,因此,不僅在展開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時屬重要因素,且於產品有效期內亦同樣重要。因此,鑒於發行人/交易對手及相關項目的信貸質素或會隨時日而惡化,故客戶應持續監察前述者的信貸質素。除非華泰本身為產品發行人/交易對手,否則其不會就發行人/交易對手履行義務而承擔任何責任。此外,華泰並無義務監察任何發行人/交易對手或相關項目的信貸質素。
11. 市場風險:客戶應注意可能會影響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價值的不同因素。
12. 市場/價格風險:於到期前,產品的價值將會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當時的市場情況、相關項目的水準及相關性、利率、波動性、到期前剩餘時間、股息假設、匯率變動及發行人/ 交易對手的信貸質素。提前平倉可能會造成資本損失。此外,相關項目(一項或多項)上、下 行走勢可能會偏離產品的有效期內訂明的各項比率。
就設有保本機制的產品而言,其到期前的價值可能遠低於保本水準。就提供有條件保障的產品而言,即使並未觸及/違反保障條件下規定的任何適用界限,但產品於到期前的價值亦可能遠低於有條件保障水準。
13. 按市值計價(按市值計價)/催繳保證金風險:對於以保證金方式進行的交易,投資者一般須向交易對手提供初次保證金,並須承受按市值計價風險。倘若相關項目或其他因素(例如波動性、利率等)出現不利變動,則投資者持倉的「按市值計價」價值可能下降,甚至可能變為負值。因此,初次保證金可能變得不足,使得投資者須於短時間內向交易對手提供額外抵押品。除此之外,交易對手一般有權在該情況下隨時全權酌情決定替投資者平倉,甚至是於給予投資者機會提供額外抵押品之前亦如是,而此舉或會對投資者造成相當損失。此外,潛在損失可能遠高於初次保證金,而若干特定產品的潛在損失可能不設上限。
14. 利率風險:利率變動可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價格及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於到期前的按市值計價估值產生不利影響(即使相關項目與利率並無直接連繫)。與利率掛鈎的保本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對利率的變動特別敏感。通常,剩餘期限越長,產品價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越高。
15. 波動性風險:於到期前,波動性變動(特別是相關項目(一項或多項)的波動性)將影響可能嵌入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中的期權的價值,因此可能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16. 相關性風險:對於擁有多項相關項目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相關項目之間的相關性變動可能會對產品於到期前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17. 流通量風險:在正常的市場情況下,莊家在大多數情況下為本身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發行人,其通常擬(但並無責任,視乎產品條款而定)為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提供二級市場;而就場外交易衍生產品而言,交易對手通常擬促使在正常市場情況下進行場外交易衍生產品平倉。重要的是,須注意流通量風險不能被排除在外。因此,投資者應準備好在整個投資期內持有產品。在不利情況下,流通量可能受多項因素影響,例如莊家或交易對手(視乎情況而定)的信貸質素及/或相關項目(一項或多項)的流通量。此外,提前平倉價格可能會受買賣差價影響,並可能會變得不利。在產品以成交量薄弱證券或遠期複雜產品為依據的情況下,莊家或交易對手的質素尤其重要。此外,客戶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二級市場的可供使用情況受莊家
指定的禁制期所規限。
18. 差價風險:當投資者於二級市場進行買賣時,其於購入交易中支付賣盤價,並於沽售交易中收取買盤價。兩項價格之間的差額稱為差價,可視作交易成本。客戶應注意,不同產品的差價可以相差甚遠。此外,當流通量情況惡化時,差價可能會顯著擴大。即使客戶預期不會於到期前出售產品,但仍應監察差價。客戶的個人情況可能會突然有變,迫使其提前出售投資。
19. 貨幣(外匯匯率)風險:倘若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涉及以產品計值貨幣以外的貨幣結算,或以按另一種貨幣計值的相關項目進行實物交收,客戶將承受貨幣風險。倘若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以客戶的本地貨幣或參考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亦同樣須承受貨幣風險。
20. 實物交收:倘若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涉及可能以交付相關項目的方式進行實物結算,客戶應準備好接收該相關項目。相關項目的價值可能低於投資資本。在受壓的市場情況下,可能難以或無法出售交付予客戶的資產,故客戶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21. 股息及投票權:除非產品條款及細則中明確提及,否則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客戶無權享有相關項目(一項或多項)的任何股息或投票權。
22. 再投資風險:設有提早贖回/終止機制的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將令客戶在發生提早贖回/終止情況時承受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指無法將贖回所得重新投資於可產生相同回報的投資的風險。提前投資平倉的投資者亦可能會面對再投資風險。
23. 稅款、稅項及收費:客戶或須支付因投資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而導致以實物方式交收相關項目(如股份轉讓)所產生的任何適用稅款、稅項(如印花稅)及收費。
24. 合約條款及細則:客戶應向華泰查詢其所買賣的特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條款及細則以及相關責任(例如,客戶可能有責任交付或接收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的情況,以及就期權而言,到期日及行使時的限制)。在若干情況下,計算代理、交易所或結算所可修改未行使合約的規格(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相關資產的變更。
2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市場情況(如流動性不足)、暫停個別證券交易及/或若干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由於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可能會導致難以或無法進行交易或平倉/對銷持倉而令虧損風險增加。倘若客戶已經出售期權,可能會令虧損風險增加。
此外,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如期貨、期權)與其相關資產之間可能並不存在正常的價格關係。例如,當投資相關產品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不受此規限時,或由於產品的供求狀況,則會發生上述情況。在並無相關參考價格的情況下,可能難以判斷「公平值」。就華泰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按市值計價估值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華泰根據其正常做法不時確定的交易價值應為最終定論並具有約束力。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其將不會查閱亦不會查詢或要求提供有關華泰所採用的計算方式的進一步詳情。
26. 產品特定風險
本節闡述若干可於交易所買賣的常見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主要產品特定風險。客戶如欲查詢任何該等產品或下文並無列出的任何特定產品的進一步資料,應聯絡其客戶顧問。
26.1 與未持牌人士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風險:如果客戶與華泰的聯屬公司
(為未持牌實體)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客戶尤須注意,與華泰不同,該聯屬公司並不獲證監會發牌,因此,其毋須遵守證監會的條例(包括財務及操守規定)。客戶應審慎考慮與未持牌聯屬公司(而非持牌實體)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及如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26.2 簽訂涉及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的未經證監會審閱的文件的風險:與華泰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有關的產品文件未經證監會審閱,且客戶於進行有關文件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前務請審慎行事。務請客戶就任何交易涉及的法律、財務及相關事宜諮詢其自身的法律、監管、稅務、財務、會計及投資顧問。
26.3 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請參閱服務條款及細則附表二附錄,相關條款亦適用於場外
買賣的場外交易期權。
26.4 可贖回牛/熊證(「牛熊證」)風險
(a) 牛熊證買賣:牛熊證設有固定屆滿日期,並密切追蹤相關資產(如股票、指數、商品或貨幣)的表現。客戶在買賣牛熊證時,應注意其即日「取消」或強制收 回的特色。若相關資產的價值等同或超過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準時,牛熊證即停止買賣。視乎牛熊證類別而定,客戶未必有權收取按照上市文件計 算出來的已終止牛熊證剩餘價值。客戶亦應注意,剩餘價值有可能為零。倘若 牛熊證的相關資產暫停買賣,牛熊證通常亦會暫停買賣。
(b) 牛熊證被收回: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水準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一旦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很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走勢轉而向好,有關牛熊證亦不能復牌買賣,故客戶不會因此而獲利。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華泰承認並會被取消。
(c) 特色:客戶應注意,牛熊證是複雜及具槓桿效應的投資,未必適合一般公眾人士。牛熊證的槓桿作用可擴大潛在回報及虧損。在最差的情況下,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最初投資資金。
(d) 流通量:儘管牛熊證於交易所買賣,但不能保證客戶將可以目標價買入或沽出牛熊證。
(e) 財務費用: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就發行至正常到期的整個期間預付的財務費用,而有關期間會隨著牛熊證越來越接近到期而逐漸縮短。倘若牛熊證被收回,即 使牛熊證的實際年期較短,客戶仍會損失剩餘期限的財務費用。
(f) 相關資產的變動:儘管牛熊證的價格變動傾向密切跟隨其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並不如是。牛熊證的價格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其本身的 需求及供應,財務成本及到期時間等。
(g) 資本調整:倘若對相關資產作出資本調整(如紅股發行、供股、股份拆細或股份合併、特別或特殊股息或現金紅利),牛熊證的收回價/水準、行使價/水準及換股比率可根據上市文件進行調整。
26.5 權證風險:權證設有限期,倘若相關資產未能在權證有效期內實現預期表現,權證到期時將會毫無價值。權證的槓桿作用可擴大潛在回報及虧損。若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進行供股、紅股發行或現金分派、相關資產的股份拆細或股份合併,或發行人重組事件)可賦權發行人調整權證的條款及細則。權證價值未必與相關資產的水準變動同步,而是會受到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到期前剩餘時間、利率及相關資產的預期股息所影響。權證未必會有二級市場,或二級市場可能有限,客戶或難以於權證到期前變現其價值。倘若權證的相關資產暫停買賣,權證通常亦會暫停買賣。
26.6 交易所買賣票據(「交易所買賣票據」)風險:交易所買賣票據通常為無抵押、非次級債務證券,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各項市場指標的回報。交易所買賣票據的回報通常與一項市場指標或策略的表現掛鈎,並減去適用費用。交易所買賣票據可能設有到期日或不設期限(即並無固定屆滿日期),並僅以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作支持。然而,應注意下文並未盡列客戶在投資交易所買賣票據前應考慮的風險:
(a) 交易所買賣票據通常與一項指標的回報掛鈎。然而,交易所買賣票據作為債務證券並不擁有其所追蹤的任何資產,而純粹為發行人就向投資者按理論分配指標所反映回報而作出的承諾。
(b) 鑒於交易所買賣票據被視為無抵押債務工具,倘若發行人違約,最高潛在損失可能是整筆投資款項,而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得任何回報。
(c) 即使相關資產價值不變,發行人信貸評級被下調亦會導致交易所買賣票據的價
值下跌。投資者一旦買入交易所買賣票據,則須承受發行人信貸風險,而倘若發行人宣佈破產,投資者僅擁有無抵押的破產索償權。
(d) 概不保證投資者將於到期時或於提早購回時可收回其最初投資資金或上述投資的任何回報。發行人或有權隨時按購回價值贖回交易所買賣票據。倘若於任何時候交易所買賣票據的購回價值為零,投資者的投資於到期時將會毫無價值。
(e) 視乎產品特色而定,投資者的投資可能會就相關資產採用槓桿。交易所買賣票 據的價值會因應其對於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迅速變化。因此,投資者應注意,交易所買賣票據的價值可能會跌至零,故投資者會損失全部最初投資資金。
(f) 即使交易所買賣票據於交易所買賣,惟其流通量可能不足。概不保證投資者將可平倉。
(g) 買賣相關資產並非以當地貨幣計值的交易所買賣票據的投資者須承受匯率風險。匯率波動會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繼而對交易所買賣票據的價格造 成不利影響。
27. 以保證金方式買賣的期貨、期權及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
(a) 抵押品
倘若客戶指示華泰進行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客戶明白並確認進行交易所在的交 易所或市場(如有)、結算所或相關交易對手(可以是華泰本身或華泰的關聯公司)將 不時要求就已經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負債提供初次及/或追加保證金或抵押品。為遵守催 繳保證金通知,華泰謹此獲客戶授權從帳戶中扣除任何款項及/或出售帳戶內持有的任 何投資(包括抵押品)/將其平倉,並將所得收入或任何該等投資繳出,及/或要求客 戶以現金或在華泰同意下以證券或其他投資作為保證金或抵押品。倘若客戶未能遵守催 繳保證金通知,則華泰可將客戶的任何未平倉衍生產品平倉,並向客戶收取所有相關開 支,或倘若不予平倉,則風險由客戶承擔。倘若客戶被要求就未平倉衍生產品持倉提供 抵押品,華泰獲授權將有關抵押品質押或抵押予相關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交易對手,或作出其他抵押安排,以及以客戶名義或以華泰或任何相關代名人或關聯公司的名義登 記抵押品。
(b) 「槓桿」效應
以保證金方式進行的期貨、期權及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交易附帶高風險。由於初次保證金金額低於產品的價值,因此交易有「槓桿」作用。市場相對輕微的波動將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須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這對客戶有利亦有弊。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初次保證金,亦可能需要向華泰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其持倉。倘若市況不利客戶持倉或保證金水準調高,客戶或會被追收保證金,並須在短時間內存入大量額外資金以維持其持倉。倘若客戶無法遵照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支付所需的額外資金,其持倉可能會在虧損情況下被平倉,而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此外,倘若華泰無法聯絡客戶(不論任何原因),或倘若華泰於聯絡客戶後仍未收到額外資金(即使未過規定時限),華泰可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未有作出事先通知或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平掉客戶持倉,而客戶仍須承擔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
(c) 減低風險指令或策略
提交若干指令(如「止蝕」指令或「限價」指令)旨在局限虧損金額的做法未必有效,原因是市場情況或會令該等指令無法執行。對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及「馬鞍式」持倉,所承擔的風險亦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相同。
附表 6 中華通交易服務
本附表 6 補充一般條款及細則,並適用於向客戶提供的中華通交易服務。
2. 釋義
於本附表 6 內,以下詞語及詞句具有以下涵義。本附表所使用而並無界定的詞彙具有一般條款及細則所賦予的涵義。
「A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該等證券於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上海及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及買賣;
「聯屬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受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任何實體,或直接或間接與該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實體。就此而言,「控制」任何實體或人士指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大多數投票權;
「現金」指華泰根據本中華通條款收取及持有的所有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結算營運、用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證券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為中華通設立的任何結算及交收系統;
「中華通」指由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開發或將予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通計劃,以在聯交所與上交所或聯交所與深交所(如適用)之間建立共同市場接入;
「中華通監管機構」指監管中華通及中華通相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擁有中華通相關管轄權、權限或職責的監管機構、機關或當局;
「中華通實體」指提供中華通相關服務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其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指香港及中國內地不時有關中華通或因中華通而產生的任何活動的法律及法規;
「中華通市場」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買賣中華通證券所用的系統,由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營運;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實體不時就中華通或因中華通而產生的任何活動頒佈或應用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上市、合資格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 華通買賣的任何證券;「中華通服務」指一項買賣盤傳遞服務及任何相關配套服務,通過此項服 務,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北向交易買賣盤可經由聯交所附屬公司傳輸往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以買入或賣出中華通證券;
「中華通條款」指本附表 6 所載的條款,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變更;
「中華通交易服務」指華泰可根據中華通條款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客戶可藉此買賣中華通證券;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參與者」具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中華通系統」指中華通系統,用於接收中華通買賣盤及將其傳遞至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進行自動對盤及執行買賣盤;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指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以及對深港通適用者或將予頒佈與其相關的該等其他規則),以規定中華通的推出及運作;
「交易所參與者」具有聯交所規則賦予的涵義;
「強制出售通知」具有本附表 6 第 10.1 條賦予的涵義;
「H 股」指由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並於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具有本附表 6 附錄第 14 條賦予的涵義;
「中國內地居民」指持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或政府發出的其他等效身份證明,並且在中國內地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永久居留身份的任何自然人;
「非交易過戶」指並非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及並非在中華通市場執行,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擁有權變動的中華通證券轉移;
「北向交易」表示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交易前檢查」指中華通法律項下的要求,據此,如投資者的帳戶中並無足夠的可用中華通證券,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可拒絕其賣盤;
「關聯人士」指華泰的任何聯屬公司,或華泰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
「人民幣」指可在香港交收的中國內地法定貨幣人民幣;
「外管局」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獲授權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供應商,及按中國內地適用法律獲發牌照提供中華通買賣盤傳遞服務;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任何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上市及不時獲聯交所(經諮詢上交所或深交所後)接納或指定為符合資格,僅可接受中華通賣盤(而非中華通買盤)的證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指上交所有關其股票上市及於上交所進行的買賣活動的規則、運作程序、通知及通告;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規則」指深交所有關其股票上市及於深交所進行的買賣活動的規則、運作程序、通知及通告;
「稅項」指施加於或有關(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進行的任何交易或(iii)客戶,所有追溯、現有或未來的稅項、稅款、徵費、徵稅、收費、評稅、扣減、預扣稅及相關負債,包括附加稅、罰款及利息;及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放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其中「T 日」表示執行交易的交易日,而「T+1日」表示 T 日後的一個交易日或(就資金交收而言)一個營業日(為香港及上海/深圳的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
3.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持續(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華通條款生效首日,以及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就中華通證券提交指令或發出指示的各日)陳述及承諾:
(a)
(i) 客戶並非中國內地居民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註冊的實體(「中國內地投資者」);及
(ii) 如客戶為中國內地居民,則客戶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及
(iii)如客戶為聯名帳戶持有人,帳戶持有人中沒有任何一方屬中國內地投資者或未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的中國內地居民; 及
(b) 客戶根據本中華通條款訂立任何交易並不違反中國內地的法律及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及法規。
4. 遵守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
4.1 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均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其中部分於本附表 6 附錄提述。
4.2 本中華通條款重點提述中華通截至本附表日期的若干主要特色。華泰對本附表 6 附錄所載資 料的任何不準確性或錯誤陳述概不負責。本中華通條款無意涵蓋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客戶須為理解及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以及進行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承擔全部責任。華泰不會亦無意就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向客戶提供意見。有關進一步資料,客戶應參 閱港交所網站及證監會網站不時有關中華通的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來源。
4.3 華泰有權就透過中華通進行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應用華泰絕對酌情認為就任何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而言屬必要或適宜的任何程序或要求。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該等程序 或要求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虧損或風險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4 如發生以下情況(例如但不限於以下各項),華泰可(由其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執行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
4.4.1 該指示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或華泰合理地相信該指示未必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或華泰被聯交所要求不得接受該指示;
4.4.2 在不損害客戶在本附表 6 第 7 條項下的義務的原則下,就任何發出北向交易賣盤的指示而言,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客戶於發出有關指示當時並無足夠證券履行交付義務,或提交該賣盤將導致華泰違反交易前檢查要求或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項下的相關要求;或
4.4.3 就任何發出北向交易買盤的指示而言,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客戶在交收日並無足夠資金履行該買盤的付款義務。
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有關拒絕執行指引行為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虧損或風險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5 在不限制前述行動的原則下,華泰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暫停、終止或限制客戶透過華泰使用中華通的能力,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的情況。
4.6 如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香港結算接到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規管機構通知,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戶未能遵守或已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 中華通規則,客戶應按華泰的要求提供華泰可能合理要求的資料(包括其中譯本,如華泰要 求),以便華泰能夠協助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規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深交 所、中國結算或任何中國政府或規管當局或權力機關),以評估是否存在任何不遵守或違反中 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及/或不遵守或違反的程度。客戶應在悉數賠償的基礎上,向華 泰補償因遵守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要求而産生的所有成本、費用及開支。
5. 風險披露及確認
5.1 客戶指示華泰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即表示確認:
5.1.1 其已經細閱及明白本附表 6 附錄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並明白其載於該附錄的義務,包括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5.1.2 存在禁止買賣中華通證券的風險,以及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獲受理;
5.1.3 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客戶因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就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本附表 6 附錄所述的任何風險成為事實)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虧損、負債或第三方申索或付款要求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5.1.4 如發現客戶、華泰或華泰的任何客戶作出或可能作出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華泰不受理客戶的指示;
5.1.5 如違反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或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所述的披露及其他義務:(i)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 交所(或透過聯交所附屬公司、任何其他政府或規管機構)要求華泰或關聯人士:(a)提供與客戶有關的相關資訊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及(b)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調查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活動;及(ii)客戶可能面臨監 管調查,如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法規,則須承擔法律及監管後果;
5.1.6 應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要求,聯交所可(為協助上交所或深交所對中華通市場進行監管監督及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執行中華通規則,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及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監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要求華泰就華泰代表客戶下達的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作出或訂立的中華通交易,提供與客戶或聯交所中華通規則所述的任何其他人士有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
5.1.7 如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客戶嚴重違反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則中華通監管機構可能要求華泰:(a)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及/或(b)停止向客戶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
5.1.8 並同意,在華泰通知客戶其指示的北向交易買盤已交收前,客戶不得就該北向交易買盤所涉及的中華通證券指示作出北向交易賣盤;
5.1.9 並同意華泰或華泰的關聯人士按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指定的时距及形式,向該中華通 監管機構提供與客戶及其概況有關的資料(包括中華通監管機構調查或監督所需者),包括代表客戶執行的北向交易買盤及賣盤以及交易的類別及價值;
5.1.10 並接受繳付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項的責任,並且應遵行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及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股息或權利(如適用)規定的任何存檔或登記義務;
5.1.11 並接受,華泰將受中華通規則項下的保存記錄要求所規限,因此會保留有關客戶的北向交易買賣盤及交易的記錄(包括電話及電子通訊、交易及帳戶資料),保留期至少為 20 年或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規定的其他期限;
5.1.12 應上交所/深交所的要求,聯交所可要求華泰拒絕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買賣盤;及
5.1.13 中華通監管機構或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對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下列各項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虧損或損害概不負責:(i)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中華通系統有關中華通證券的運作;或(ii)中華通規則的任何修訂或執行;或(iii)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履行其監督或監管義務或職能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就異常交易活動採取的任何行動)。
6. 陳述及承諾
6.1 客戶持續向華泰作出本條款所載的陳述及承諾:
6.1.1 客戶知悉並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及其可能須遵守的其他適用法律或法規;
6.1.2 執行客戶向華泰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導致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
6.1.3 客戶明白並已評估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願意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
6.1.4 客戶並非內幕人士,以及在買賣中華通證券或促使他人這樣做時並無管有內幕消息;
6.1.5 就在中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買賣的任何中國註冊成立公司的股份而言,客戶的持股量並無超出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所規定的擁有權限制;
6.1.6 客戶在買賣中華通證券時無意操控市場;及
6.1.7 根據所有中華通法律、中華通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或法規,客戶有資格使用中華通服務及於中華通服務投資及交易。
6.2 客戶於指示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每個日子向華泰作出以下陳述:
6.2.1 客戶並不知悉任何可能減損該等中華通證券有效性的事實,以及客戶擁有十足權限接收及處理該等證券並就此作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6.2.2 該等中華通證券並無面臨不利申索;及
6.2.3 除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規定的限制外,該等中華通證券並無轉讓限制。
6.3 客戶承諾在發生任何事件可能導致本中華通條款內的任何陳述變得不準確或具誤導性時立即以書面(且無論如何不遲於相關事件後一個營業日)通知華泰。
6.4 客戶承諾,其將應要求盡快向華泰提供華泰或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可能要求的有關資料及/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透過華泰以外的交易所參與者執行的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證券交由華泰出售時,提供與該等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而客戶謹此明確同意華泰在其認為對遵守任何市場規定而言屬必要的情況下,向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上述任何資料及/或任何客戶、相關各方、轉讓或交易資料。
7. 買賣盤處理
7.1 華泰將公平處理客戶的買賣盤。華泰在處理有關買賣盤時,可能會將客戶的北向交易買賣盤與任何其他客戶或其聯屬公司的北向交易買賣盤匯總。此舉有時可能不利於客戶,而且由於本附表 6 附錄所述的額度限制,可能導致客戶的買賣盤只能部分執行,甚或根本無法執行。
7.2 所有在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時(「開市」)提交的客戶買賣盤或交易(「客戶買賣盤」)將由華泰按照能夠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買賣盤公平、平等參與開市的方式進行操作。僅在華泰的系統將客戶買賣盤於適用開市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之時提交,華泰方視所有該等客戶買賣盤已為華泰收訖。
8.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8.1 客戶承諾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及中華通實體要求或華泰通知客戶的任何交易前檢查相關要求。
8.2 此外,客戶承諾確保客戶的帳戶在適用截止時間(由華泰不時通知客戶)會有足夠的可用中華通證券,以完成客戶在該交易日擬發出的任何賣盤。
8.3 如華泰認為,客戶因任何理由其帳戶在適用截止時間(由華泰不時通知客戶)並無足夠的可用中華通證券以供交收賣盤,華泰可全權絕對酌情:
8.3.1 拒絕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賣盤;
8.3.2 使用華泰的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帳戶(一個或多個)中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由華泰 為其本身或代表華泰其他客戶持有),滿足客戶賣盤的交易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向華泰償付華泰因根據華泰全權絕對酌情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任何相關費 用及開支)及時間買入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客戶未能就其賣盤交付的中華通證券數目而 產生的任何成本、虧損或開支;或
8.3.3 開展華泰認為對遵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及補足客戶的差額而言屬必要或適宜的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運用來自其他來源可供華泰使用的任何其他中華通證券)。
8.4 此外,如基於任何理由,華泰認為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華泰可(由其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執行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買盤或賣盤。因不符合 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產生的任何風險、虧 損或成本,由客戶自行承擔。
8.5 如華泰絕對酌情決定客戶並無足夠資金履行付款義務,華泰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買盤。
8.6 客戶應向華泰償付華泰因客戶未能根據華泰絕對酌情決定的條款、價格(包括任何相關費用及開支)及時間就其賣盤進行交付而產生的任何成本、虧損或開支。
9. 交收及貨幣兌換
9.1 由於所有北向交易須以人民幣進行及交收,如華泰未於北向交易買盤交收前收到足夠支付買入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人民幣,則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失敗,而客戶可能不會獲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權,或不能有權賣出或轉讓該等證券。在華泰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資金的情況下,如人民幣資金不足以交收任何北向交易買盤或履行有關中華通的其他付款義務,客戶授權華泰將華泰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貨幣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進行交收。有關兌換所用匯率按華泰全權酌情決定的市場匯率計算。
9.2 儘管一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規定,如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華泰可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自動兌換,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因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所產生的任何風險、虧損或成本,由客戶自行承擔。為免產生疑問,客戶明白並確認華泰並無任何義務作出任何有關兌換。
9.3 客戶同意,如客戶未能及時履行有關買入中華通證券指示的任何付款義務,華泰有權(立即及 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採取華泰認為可減少或消除華泰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虧損或負債的任何 合適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步驟賣出、變現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以及客戶應向華泰彌償其行使該權利時產生的任何負債、開支或其他虧損,並使華泰免受損失。客戶進一步同意,華泰毋須就其或其代理根據本條款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虧損、減值或其他損害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9.4 儘管一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規定,如華泰釐定客戶並無足夠人民幣流動資金交收任何買盤,華泰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客戶發出該買盤的指示。
10. 出售、轉移及沒收利潤
10.1 如根據中華通規則的條款,華泰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的通知(「強制出售通知」),要求華泰出售及變現全部或指定數量的中華通證券,華泰有權向客戶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客戶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間內,出售及變現客戶在其於華泰的帳戶持有的任何數量的該等中華通證券(由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而且客戶承諾遵守任何有關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0.2 就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以及在為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而言屬必要的範圍內,客戶授權華泰在客戶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的情況下,按照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的價格及條款代其出售或安排出售該等中華通證券。
10.3 如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所涉及由客戶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已由相關交收北向交易買盤的結算參與者
(「原本結算參與者」)的持倉轉移至另一結算參與者或保管機構(「接收代理」),客戶授權華泰代表客戶向接收代理發出指示,將相關中華通證券退回予原本結算參與者,以根據所有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出售及變現。客戶亦承諾通知接收代理有關授權,以及客戶承諾在有需要時指示接收代理據此行事。
10.4 如華泰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的通知,要求沒收客戶因「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本附表 6附錄第 15 條所述)而取得的任何利潤,則客戶(於並無前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授權華泰出售或安排出售客戶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
10.5 除上述者以外,如華泰獲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指示將客戶擁有的中華通證券出售、轉讓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或如華泰另行全權絕對酌情釐定對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言屬必要或適宜者,客戶授權華泰採取相關行動。
10.6 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華泰或關聯人士就本條款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虧損或風險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保管
11.1 適用範圍
本第 11 條僅適用於客戶已向華泰交付與中華通規則及中華通法律項下的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中華通證券的情況。
11.2 保管服務的性質
11.2.1 客戶確認,本第 11 條無損客戶與華泰的聯屬公司之間有關向客戶提供保管服務的任何協議。
11.2.2 客戶確認,華泰會為其他客戶及其本身進行中華通證券業務。
11.2.3 客戶應自行負責就根據本第 11 條持有的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及/或持倉,進行任何相關機構(不論政府或其他機構)可能要求的一切存檔、報稅及申報。
11.3 設立保管帳戶
11.3.1 客戶授權華泰在其簿冊中設立或按華泰的指令設立一個或多個保管帳戶(「保管帳戶」),以接收、保管及維持中華通證券。
11.3.2 華泰將合理地酌情決定是否在保管帳戶中接受建議交付的任何中華通證券。
11.4 保管程序
11.4.1 華泰透過最終交收收到中華通證券前,並無任何義務將該等中華通證券記入保管帳戶。
11.4.2 如華泰收到一項或多項指示,要求從保管帳戶交付超過保管帳戶所記入數量的中華通證券,華泰可拒絕任何該等指示或選擇按任何順序全部或部分執行任何指示。
11.4.3 客戶確認,中華通證券的交付及付款未必會同時進行。因此,如華泰獲指示在收到付款時交付中華通證券或在收到中華通證券時付款,華泰可根據相關市場慣例及/或規則及/或適用法律或法規收付款項或交收中華通證券。
11.4.4 華泰僅可於收到具體指示時根據指示付款及/或交收任何中華通證券(本中華通條款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除外)。
11.4.5 除非華泰收到並接受相反指示,否則華泰可在並無任何指示的情況下作出下列行動:
(i) 以客戶的名義或代表客戶,簽署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文件,以(i)收取任何中華通證券或資金或(ii)滿足任何稅務或規管當局的要求;及
(ii) 收取及/或接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付款或分派(不論是否根據股息、紅股發行、股份拆細或重組、資本化儲備或其他),及/或就此採取任何其他必要或合適的行動。
11.4.6 客戶確認,華泰可於其全權絕對酌情釐定的時間,向客戶或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重新交付華泰在代表客戶交收的任何交易中未動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客戶確認,華泰可於就客戶的帳戶收到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合理時間內,向客戶或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或銀行交付或支付該等分派或款項(扣除客戶應付華泰的任何費用或其他開支)。客戶將應華泰的要求盡快提供華泰為預先批准任何該等重新交付或付款所需的授權或指示(提供予華泰及/或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及/或任何其他人士)。
11.4.7 在華泰盡合理努力後仍未能:(a)向客戶或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重新交付任何該等中華通證券;或(b)向客戶或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或銀行交付或支付任何該等分派或款項的情況下,例如,包括但不限於(i)客戶未能按華泰的合理要求提供該等指示及/或(ii)客戶的慣常保管機構拒絕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交付或付款,則客戶授權華泰全權絕對酌情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相關中華通證券,並將出售、變現及/或處置所得款項及/或任何分派或付款轉至客戶的慣常銀行帳戶,或如客戶並無銀行帳戶,則轉至華泰為客戶於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選擇的第三方銀行設立的帳戶,以等待支付至客戶屬意的帳戶的指示。
11.4.8 華泰並無任何義務為客戶的帳戶收取或接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付款或分派,或就此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包括出席任何股東會議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權),或通知客戶存在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或其條款。客戶確認,在某些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之故,香港結算或其代名人(及華泰或客戶)在行使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權利或權益或參與任何有關行動、交易或其他事項時,可能存在困難、不切實際或不被允許。如華泰作出任何該等收取或接收、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向客戶發出任何該等通知或根據任何該等通知採取任何行動,則華泰:
(i) 毋須就任何不準確之處或延誤承擔任何責任;及
(ii) 並無義務繼續或重複採取任何該等行動。
11.5 彙集/次保管機構/結算系統
11.5.1 華泰可彙集中華通證券,及將其視為可與其他客戶的相同中華通證券互換。華泰可隨時向客戶分配相等的中華通證券,而毋須向客戶歸還原本交付予華泰的中華通證券。
11.5.2 華泰可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慣例的要求將中華通證券存入任何次保管機構或任何結算系統,並且概不對任何次保管機構的表現或監察或任何結算系統的表現或其實務承擔責任。此外,華泰對任何次保管機構或結算系統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無力償債概不負責。如客戶因任何次保管機構或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失責或無力償債而產生虧損,華泰將盡合理努力全權絕對酌情向相關次保管機構或結算系統索賠,但華泰並無任何義務提起法律程序、在任何無力償債程序中提交任何申索證據或採取任何類似行動。
11.6 客戶的確認
11.6.1 客戶確認在本中華通條款存續期間:
(i) 客戶有權在保管帳戶中存入及持有中華通證券,而且並無將會或可能對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付造成不利影響的申索或產權負擔;及
(ii) 如客戶於任何時候為其本身的任何客戶擔任代理,則不論其身份是否已向華泰表明,有關代理的客戶不應亦不會被視為華泰的客戶或間接客戶,而客戶在本中華通條款項下的義務為主事人的義務。
11.6.2 客戶將應華泰的要求盡快簽立華泰所需的文件及作出華泰要求的行動及事情,以便華泰履行其於本中華通條款項下的義務或在其他方面遵守中華通規則或中華通法律。
11.7 保管職責及責任
11.7.1 華泰只負有本中華通條款明確規定的該等職責。華泰概無任何受信職責或其他隱含職責或義務。
11.7.2 華泰履行職責須受下列各項所規限:
(i) 所有相關地方法律、法規、法令、命令或政府行為;
(ii) 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運作程序及慣例;及
(iii) 在華泰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11.7.3 對於本第 11 條所述的任何保管服務:
(i) 華泰對客戶蒙受的任何虧損或損害概不負責,除非有關虧損或損害乃由於華泰的嚴重疏忽、故意行為不當或欺詐行為所致;
(ii) 華泰於任何情況下對有關保管帳戶或中華通交易服務的相應虧損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損 失利潤)概不負責,不論有關虧損或損害是否可以預見,亦不論提出申索的訴訟所屬類別;及
(iii) 如華泰嚴重疏忽、故意行為不當或欺詐,其責任不應超過相關中華通證券於相關時間的重置成本或市場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11.7.4 華泰可設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時間。如華泰於所設定的截止時間後收到指示,其可視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收到有關指示,並相應行事。
11.8 利息
華泰毋須就客戶的保管帳戶支付利息。
11.9 留置權
除華泰可能取得的任何其他補償外,華泰就客戶應付或結欠華泰的所有款項,對其為客戶或客戶帳戶持有的所有中華通證券擁有持續的一般留置權。
12. 客戶資料
12.1 保留記錄:如客戶指示華泰代表其本身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的北向交易(「客戶交易」),客戶須在不少於 20 年(或華泰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指示客戶的其他期限)的期限內保留有關客戶交易的任何客戶指示及帳戶資料的記錄(該等記錄在本附表內稱為「客戶資料」)。
12.2 如客戶本身的客戶以中介人身份行事:如客戶指示華泰進行客戶交易,並且知悉其本身的客戶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直接或間接透過其他中介人),而該人士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持有人,則客戶承諾並確認已作出安排:
12.2.1 使客戶有權應要求在華泰指定的規定時限內,獲取及披露或安排獲取及披露有關實益持有人的客戶資料。
12.2.2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料:如華泰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關於客戶交易的查詢,客戶須應華泰的要求在華泰指定的時限內,向華泰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或安排披露有關客戶交易實益持有人的客戶資料。
12.3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料:如華泰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關於客戶交易的查詢,客戶須應華泰的要求在華泰指定的時限內,向華泰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或安排披露有關客戶交易實益持有人的客戶資料。
13. 稅項
13.1 客戶須負責繳付所有稅項,且客戶須履行任何存檔或登記義務,在各情況下應根據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有關任何中華通證券或該等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股息或權益的要求行事。
13.2 如華泰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須繳付任何稅項,華泰可於有需要的情況下通知客戶,要求客戶向華泰提供被視為華泰履行義務所需的相關資料。客戶須應有關要求盡快向華泰提供該等資料及文件,例如(但不限於)客戶買入中華通證券的成本、客戶及/或任何相關實益持有人的稅務身份或居住地。華泰可從應付客戶的任何款項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項,而客戶仍須負責繳付任何差額。
13.3 華泰有權在毋須向客戶作出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全權絕對酌情決定透過下列方式履行華泰、任何關聯人士或客戶繳付任何稅項或就此將任何款項入帳的任何義務或潛在義務:以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就任何目的在客戶於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持有的任何帳戶中持有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財產,並運用所得款項抵扣客戶對任何稅務機關或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的全部或部分負債。
13.4 華泰並無責任核實客戶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並有權依賴該等資料履行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規定的義務。
13.5 如缺少任何稅項減免或無法取得任何稅務抵免利益,華泰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13.6 儘管本中華通條款有任何其他條文,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客戶的任何損害、負債或虧損(包括損失利潤)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關損害、負債或虧損直接因華泰或關聯人士的欺詐行為、故意行為不當或嚴重疏忽所造成。
14. 終止
14.1 本附表 6 第 4、5 及 10 條於本中華通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於本中華通條款終止後,華泰應按照客戶的指示向客戶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如客戶未有給予指示,華泰應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並收取華泰全權絕對酌情釐定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華泰有權保留其全權絕對酌情釐定的有關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以代表客戶完成任何須交收的交易。
15. 彌償
15.1 除華泰在條款及細則項下或在本中華通條款任何其他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上文第 9.3 條)項下的任何權利外及在不損害華泰的該等權利的情況下,對於直接或間接因華泰就客戶買賣或投資中華通證券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而導致的任何申索、索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開支、損失及所有其他任何負債(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客戶將按全面彌償基準向華泰作出彌償:
(i) 因根據中華通買賣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項;
(ii) 本附表附錄所述的任何風險成為事實;
(iii) 華泰就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及
(iv) 就上文第 10 條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在各情況下直接因華泰的嚴重疏忽、故意行為不當或欺詐行為而導致的該等申索、索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開支、損失及負債除外。
16. 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付款
客戶應支付其根據條款及細則應付的所有款項或將有關款項入帳,且在付款或入帳時應免去及排除任何稅務或其他機構現時或以後徵收、預扣或預估的任何性質的稅項(包括商品及服務稅以及增值稅)、徵費、稅款、收費、徵稅、費用、利息、罰款、扣減或預扣稅(統稱
「稅項」)。如客戶按任何法律或法規規定須對其應付的任何有關款項的任何稅項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客戶應立即支付該等應付款項及該額外款額或將有關款項入帳,以確保華泰收到或記帳(免去及排除稅項),如華泰在無須作出有關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本應收到或記帳的全數款額。客戶將應華泰的要求盡快向華泰轉交正式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的副本,以證明任何有關扣減或預扣的全數款額已經支付予相關稅務或其他機構。
17. 其他事項
如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任何交易所、規管當局或組織(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提供任何資料,客戶將會按要求向華泰提供所有該等資料(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客戶確認,如客戶未能遵守本條文的規定,可能(其中包括)會導致暫停向客戶提供中華通交易服務。
客戶承諾會按華泰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簽立任何其他文件及提供任何資料及/或資訊,以便華泰能夠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履行其於中華通規則不時修訂後變得必要的職責及義務。
附表 6 附錄:中華通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本附錄說明有關中華通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本附錄並無披露透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應確保其了解中華通及北向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應根據其情況仔細考慮(及在必要時諮詢其本身的顧問)其是否適合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除非客戶完全明白及願意承擔中華通的相關風險,並能夠遵守所有相關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否則其不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客戶確認本附錄所載的風險並同意本附錄所載的條款。
華泰不會對本附錄所載資料屬最新或全面作任何陳述,亦不會對更新本附錄所載資料作任何承諾。客戶有責任監察中華通法律及中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任何新規定。
所在地市場規則
1. 所在地市場規則
中華通的基本原則是,適用證券所在地市場的法律及規則適用於該等證券的投資者。就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在地市場,因此,一般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應遵守中國內地的證券法規。儘管如此,香港的若干法律和規管要求亦將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盤,聯交所需要檢查相關交易所參與者是否持有足夠、可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進行該北向交易賣盤。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客戶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盤。客戶應注意,附表 6 第 8 條所列條文。尤其須注意,如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至華泰任何交收帳戶,或如華泰基於其他任何理由認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況,客戶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盤。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所產生的任何風險、虧損或成本,由客戶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交收週期。就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交收而言,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者
(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帳戶記帳或扣帳,而毋須付款。華泰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華泰同意就交收墊款,此等交易的資金交收將於 T+1日進行。如有任何中華通證券被超額買入或超額出售(儘管存在任何交易前檢查安排),有可能會由於華泰的系統進行買賣盤對數時出現延誤或故障以致交收延誤。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移先於資金轉移,但在中華通服務下,收到付款確認前將不會解除中華通證券所有權。因此,就成交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如購買是墊付的(透過落盤時從客戶的帳戶中扣除可用資金,並由華泰向香港結算預付相應的現金),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4. 額度限制
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若干額度限制。因此,不能保證買盤能夠成功透過中華通落盤。
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不再存在限制交易所參與者在中華通運作時可執行的所有北向買入交易的最大淨值的總額度。然而,存在限制交易所參與者在每個交易日可執行的所有北向買入交易的最大淨值的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可能不時變動,而毋須事先給予通知,而投資者應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
聯交所和上交所/深交所亦可能會對買盤設置定價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將受制於有關額度或中華通監管機構可能不時施加的其他類似限制。
如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及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買賣盤),華泰將無法執行任何買盤,而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中華通規則,不論是否違反每日額度,投資者均可出售彼等的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即日交易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即日交易。如客戶於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客戶僅可以於 T+1 日或之後將股份出售。由於交易前檢查相關要求,華泰僅可在 T+1 日的適用截止時間(由華泰不時通知客戶)或之後方可接受於 T 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指示。
6. 不設場外交易及轉讓
客戶、華泰和任何關聯人士不得透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渠道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或提供服務以便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根據中華通規則,華泰不得以透過中華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對盤、執行或安排執行客戶的任何出售、購買或轉讓指示或進行任何非交易過戶或交收指示,除非在中華通規則指定的情況或由上交所/深交所及中國結算指定的任何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各項導致或為以下目的進行的任何非交易過戶:(a)繼承;(b)離異;(c)任何公司或企業的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d)向慈善基金會捐贈;以及(e)協助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任何執法行動或程序),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僅允許設有指定價格的限價盤,據此,買盤可按指定價格或低於指定價格執行,而賣盤可按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不接受市價盤。
8. 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受限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設 10%的一般價格限制(而處於風險警示狀態的中華通證券受限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買賣盤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將拒絕受理價格在價格限制範圍以外的任何買賣盤。
9. 撤銷上市地位
根據上交所規則,如任何上交所上市公司處於撤銷上市地位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原因出現營運不穩定,導致存在被撤銷上市地位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上交所上市公司將被標注並在「風險警示板」交易。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並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如在中華通機制啟動時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僅允許中華通的投資者出售相關中華通證券,而禁止進一步買入。有關風險警示板的詳情,客戶應不時參考上交所規則和《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來源。投資者亦應注意有關在深交所進行交易的類似風險(如適用)。
10. 實益持有人的帳戶資料
賣盤所涉及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持有人身份可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披露。
11. 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華通下進行的北向交易將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修訂買賣盤及喪失優先權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如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訂買賣盤,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買賣盤,然後輸入新買賣盤。因此,將會喪失買賣盤的優先權,而受制於每日額度限制,繼後的買賣盤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提交。
13.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接受或指定不再符合中華通證券合資格條件的證券為特別中華通證券,惟該等證券須繼續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掛牌上市。另外,對於客戶因權利或權益的任何分派、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活動而獲得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並非「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證券或期權),聯交所亦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客戶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4.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則及法規,如客戶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而且股份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總額基準,即包括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境內和海外已發行股份,而不論相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或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機制或其他投資渠道持有)超過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若干限額,客戶必須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間內披露有關權益,而客戶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間內不得購買或出售有關股票。客戶亦必須根據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客戶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同時擁有在聯交所上市的 H 股和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上市的 A 股時,如投資者於該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的任何類別具有投票權的股份(包括透過中華通購買的 A 股)中的擁有的權益超過若干限額(可能不時指定)時,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的規定,該投資者有披露責任。倘若該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無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並不適用。
客戶有責任遵守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施加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及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5.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則和法規,如(a)客戶在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超過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限額;及(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出售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客戶放棄/退還購買及出售該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證券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客戶(本身)必須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16. 外國投資者擁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則及法規,對允許單一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量,以及對所有外國投資者在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最高合併持股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擁 有權限制可按總額基準應用(即適用於同一發行人的境內和海外已發行股份,而不論相關股份是 透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渠道持有)。客戶有責任遵 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不時施加的所有外國投資者擁有權限制。由於諸如資金匯返限制、交 易限制、不利的稅務處理、較高的佣金成本、規管報告要求和對地方保管機構和服務供應商的服 務的依賴等因素,有關法律和規管限制或局限可能對中華通證券投資的流通量和表現帶來不利影 響。因此,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投資可能蒙受虧損。
如華泰發現客戶已違反(或合理認為如再執行北向交易買盤,則客戶可能會違反)任何外國投資者擁有權限制,或如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對華泰提出如此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上交所或深交所
(視乎情況而定)發出強制出售通知而導致者),如客戶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出售通知,為了確保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得以遵守,華泰將根據本附表 6 第 10 條出售任何中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買盤,直至上交所/深交所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若干百分比為止。聯交所可絕對酌情決定向哪一個交易所參與者發出強制出售通知以及所涉及的中華通證券數量(很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基準),而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本身的記錄應為最終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對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持股總額超過指 定百分比(即「警戒水平」),於上交所/深交所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聯交所附屬 公司其後須於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中華通證券買盤。在此情況下,
華泰可拒絕客戶的買盤,直至外國投資者的持股總額降至低於上交所/深交所指定的百分比
(「允許水平」)為止。
截至本中華通條款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份的 10%,外國投資者總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的 30%(警戒水平和允許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份的 28%和 26%)。該等限制可不時更改,而華泰並無任何義務通知客戶此等外國投資者擁有權限制的任何有關變化。
17. 稅項
華泰強烈建議客戶,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就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對客戶帶來的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務後果諮詢客戶本身的的稅務顧問及律師,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客戶將對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收益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項)負上全部責任,並將就華泰或關聯人士因客戶持有、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項彌償華泰及任何關聯人士。
華泰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及/或義務,亦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有關適用法律條款的詳情,客戶應參閱本附表 6
第 13 條。
18. 內幕交易、市場操控和其他市場操守規則
透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國內地關於禁止進行構成市場操控、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活動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此等限制的範圍與香港法律下對等規定未必相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適用的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未必適用。如客戶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的行為要求和限制,客戶應在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
19.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背景簡介,客戶證券規則規定所有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應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進行交易,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適用。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因此,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與進行聯交所上市證券交易不同,原因是對於客戶因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蒙受的虧損,客戶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21. 中華通證券擁有權
中華通證券乃在中國結算之中持有。香港結算是中國結算的一個直接參與者,而投資者透過北向交易購入的中華通證券將:
(a) 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設的代名人證券帳戶中以香港結算名義記錄,而香港結算將會成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及
(b) 以保管方式於中國結算的存管處持有,並於相關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中登記。
香港結算將會在相關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帳戶內記錄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權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於其經紀或保管機構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股份中擁有的所有權權利。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者透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另外,在中 國內地,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 證券的實益持有人。
客戶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擁有權發佈有關中華通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為該等材料或中華通規則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客戶亦應諮詢客戶本身的法律顧問,以便對客戶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
客戶亦應注意,由於中華通是一個新近的措施,有關安排可能存在若干不確定性。另外,儘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對中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權利,香港結算作為代名人並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強制執行該等權利。
結算所風險
22.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制定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督的風險管理架構和措施。如中國結算(作為所在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並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起法院訴訟,透過可行的法律渠道以及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追討拖欠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並無向香港結算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將中國結算的任何持倉平倉而產生的剩餘虧損。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繼而按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所追討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華泰繼而僅會分派直接或間接向香港結算追討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被視為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此項潛在風險。
23.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華泰根據此等中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亦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均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客戶亦會因此蒙受虧損。對於任何該等損失,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營運事項
24.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未必以實物形式存入中央結算系統及/或從當中提取。
25. 公司行動的公司公告
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公司行動,將由相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網站 和若干官方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亦將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公司 行動,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在公告日期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網站以及相關報章以查閱最新上 市公司公告,亦可參閱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的其他替代或繼任網頁)以 查閱前一個交易日發佈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公司行動。投資者應注意,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發行 人僅以中文發佈的公司行動公告,並無英文譯本。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收集及向結算參與者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切實可行的限度內)安排在同日向相關結算參與者派發股息。
根據中國內地的現行市場慣例,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無法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有別於聯交所上市股份的在香港的現有做法。
華泰不會亦不能確保公司行動的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而對於因任何錯誤、不準確、延誤、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導致的任何虧損或損害,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責任)。華泰明確表示,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料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作出的所有明示或默示保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6. 披露資料及刊發交易資料
聯交所可要求華泰按照聯交所不時指定的時間和形式提供有關客戶概況、客戶買賣盤種類和價值
(就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買賣而言)以及華泰為客戶執行的交易的資料,作刊發、散播或公開分發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匯總資料、交易量、投資者概況和其他相關數據用途。
27. 客戶錯誤
對於因基於客戶的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虧損、損害或開支或相應而生的虧損、損害或開支,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華泰將無法將任何交易平倉,而投資者亦應注意中 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影響投資者消減任何錯誤交易後果的額度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有限情況下,允許客戶與華泰為糾正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並無清楚釐定允許該轉讓的情況。華泰可絕對酌情決定是否需要為糾正任何錯誤交易而進行任何轉讓,但並無義務如此行事。對於因該等錯誤或拒絕為糾正錯誤交易而進行轉讓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虧損,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負責。
28. 資料保留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中華通規則,華泰將被要求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 20 年:(a)代表客戶執 行的所有買賣盤和交易;(b)從客戶接收的任何指示;(c)客戶所有關於北向交易買賣的帳戶資料;及(d)關於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買賣和股票借貸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該 等保證金買賣、相關證券保證金買賣安排和所提供資金的資料)。
29. 中華通市場系統
在聯交所規則指定的若干情況下及/或在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以保護投資者,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經諮詢聯交所後)可按照聯交所認為適當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與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買賣有關的所有或部分買賣盤傳遞和相關配套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暫停交易的任何期間,客戶將無法在聯交所透過中華通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客戶尤需注意,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期間,有關中華通證券可能會繼續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交易。在聯交所暫停有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期間,客戶仍可能面對因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而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
基於營運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情況,聯交所可絕對酌情決定隨時以臨時或長期基準更改中華通服務的營運時間和安排,而毋須事先給予通知。另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經聯交所同意)可永久終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買賣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華泰接受和處理客戶買賣盤的能力,客戶應參閱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儘管中華通證券可透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投資者在上交所/深交所交易),但無法保證客戶的買賣盤會獲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列明,相應 A 股合資格作為中華通證券的任何 H 股在於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相應 A 股並無被暫停在上交所/深交所交易的情況下,一般仍會提供向上交所/深交所傳遞該 A 股的中華通賣盤和中華通買盤以供執行的服務。然而,聯交所可酌情限制或暫停該服務,而毋須事先給予通知,而客戶下達賣盤及買盤的能力可能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透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設的新平台。華泰在上交所或深交所
(視乎情況而定)營運的中華通市場系統的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華泰對因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故障概不負責,投資者須承擔因透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對於客戶因或就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系統(透過北向交易買賣)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虧損或損害,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概不亦毋須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系統,或無法存取或使用中華通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b) 為處理緊急情況而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買賣盤;
(c) 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懸掛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導致任何中華通證券出現任何交易延誤、暫停、中斷或買賣盤取消;
(e) 由於任何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件或硬件失靈或在華泰控制範圍或聯交所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事件而導致延遲或無法傳遞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延遲或無法發送任何買賣盤取消要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出現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要求取消的中華通買賣盤因任何原因未被取消的任何情況;
(g)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華泰、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服務的系統出現任何延誤、故障或錯誤;及
(h) 由於在聯交所、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規管機構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決定)而延遲或無法執行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使其對盤或執行出現任何錯誤。
如在上述各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延遲或無法發送任何買賣盤取消要求,在買賣盤已進行對盤及獲執行的情況下,客戶仍有責任就該交易履行任何交收義務。
30. 營運時間
聯交所可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中華通服務的營運時間,亦可絕對酌情決定隨時以臨時基準或其他基準更改中華通服務的營運時間和安排,而毋須事先給予通知。華泰概無任何義務通知客戶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營運時間的任何有關決定。
例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營運期間,存在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任何價格敏感資料,該中國 內地上市公司的 A 股可能會繼續在上交所買賣,而該 A 股的價格可能會大幅上落。在該情況下,北向交易投資者將無法買賣有關股份,直至中華通下一個有效的交易日為止。
31. 保證金買賣
受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若干條件,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決定為合資格進行保證金買賣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進行保證金買賣。港交所將會不時公佈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如任何特定 A 股的保證金買賣交投量超過上交所或深交所
(如適用)決定的限額,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可暫停該 A 股的保證金買賣活動,並在保 證金買賣交投量跌至低於規定限額時恢復保證金買賣活動。當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通知聯 交所該暫停或恢復買賣涉及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上的證券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該 資料。在該等情況下,對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保證金買賣(中華通證券買盤的保證金買賣除外)將因而暫停及/或恢復。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保留在將來要求當向中華通傳遞保證 金買賣的買賣盤時對其進行標註的權利。華泰或任何關聯人士並無任何義務不時向客戶更新合資 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或有關保證金買賣的任何限制或暫停。
32. 供股
當客戶從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如該權益證券:
(a) 屬中華通證券,則客戶獲准透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並非中華通證券,但為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視乎情況而定)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客戶獲准透過中華通出售該權益證券,但不得買入該權益證券;
(c) 屬於在上交所上市或在深交所上市的證券(如適用)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則客戶不得透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及
(d) 並非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上市,則客戶不得在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及直至香港結算提供適當安排(如有),但有可能不會提供有關替代安排。
33. 碎股交易
中華通證券的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盤,而所有碎股必須透過單一賣盤出售。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買盤可與不同的碎股賣盤對盤,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買盤和碎股賣盤在中華通同一平台對盤,並以同一股價成交。落盤以 100 萬股為上限,最低上落價位劃一設定為人民幣
0.01 元。
34. 沽空
客戶可對中華通證券進行有抵押沽空,前提是該有抵押沽空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所指定的要求,包括沽空指令:-
(a) 僅適用於指定為合資格進行沽空的中華通證券;
(b) 適當標註該沽空;及
(c) 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
然而,禁止無擔保沽空中華通證券,如沽空活動的交投量超過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規定的限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亦可能暫停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沽空。客戶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沽空要求以及對不遵守有關要求的後果負全責。
35. 股票借貸
聯交所允許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指定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作(a)有抵押沽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用途。對合資格中華通證券進行的股票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限制:
(a) 用作有抵押沽空的股票借貸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 用作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股票借貸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准續期);
(c) 僅限於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決定的若干類別人士方可貸出股票;及
(d) 股票借貸活動須向聯交所申報。
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將決定一份合資格進行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名單。特別中華通證券 並不合資格進行股票借貸作抵押沽空用途(但合資格作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用途)。華泰將須每 月向聯交所提交報告,提供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活動的詳細情況。這可能包括(除了其 他事項外)借方、貸方、借入/貸出股份數量、尚未歸還股份數量、借入/歸還日期的詳細資料。
投資者應(當公佈時)參閱中華通規則,以及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文。
36. 人民幣兌換
如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出現延誤,北向交易買盤的交收可能會被延誤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誤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虧損和成本將由客戶承擔。
37.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及/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附帶較高的風險,例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通量/缺口風險、規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票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務證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回報。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亦較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有關因素包括市場突然或持續下滑的可能性,以及與個別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票投資組合有關的基本風險指所持投資的價值可能突然及/或顯著下降的風險。
與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進行買賣有關的風險
客戶應注意僅在深交所的中國創業板市場(「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份的買賣限制,有關股份初步僅允許《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買賣。
在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通常屬於新興性質且營運規模較小。因此,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該等公司的股價及流通量的波動性較大,亦具有較高的風險及周轉率。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份估值或會過高,而該異常高的估值未必可持續。股價或會因流通股份較少而較易被操控。
對於在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有關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的規則及法規較主板及中小企業板的規則及法規寬鬆。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除牌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較快。倘若客戶投資的公司(作為中華通證券)被除牌,這可能會對客戶造成不利影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可能會引致龐大虧損。
一般法律和規管風險
客戶必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此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任何變更均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無法預測任何該等變更會對中華通證券造成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在最差情況下,客戶可能損失大部分或全部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
貨幣風險
倘若客戶屬於若干司法管轄區中受制於貨幣兌換限制(按相關機構不時規定)的若干交易對手類 別(如個人),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可能受制於若干適用每日最高兌換限額。投資者可能在 某一特定時間難以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元或其他貨幣(反之亦然),且進行兌換將須繳付兌換費用,而該兌換費用和時間未必是客戶屬意的費用和時間。
另外,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可能會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人民幣證券的變現價格下跌。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但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倘若隨後將任何人民幣所得款項兌換回港元或其他貨幣,亦可能會蒙受虧損。
將人民幣匯入和匯出中國亦存在諸多限制。如人民幣證券發行人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而無法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作出分派,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作出分派(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因此,投資者可能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通量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通量和交易價格可能因中國境外人民幣供應有限以及兌換人民幣方面的限制而受到不利影響。此等因素或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資金,因而對中華通證券的市場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