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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目录
附件一: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91
附件二: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样本 101
附件三:划款指令(样本) 102
附件四: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样本) 103
特别约定:《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信达证券睿享 6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
书;
(3)安全保护密码信息,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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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 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3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应当对本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协会接受本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协会对本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五、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规定》及本合同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确认不存在洗钱行为,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承诺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与风险揭示书,全面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六、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七、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八、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合同变更风险、份额转让风险、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集中度风险、管理风险、金融监管风险、政策变化风险(含税收、标的投资、产品交易结构等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本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以及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全面认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读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集合计划:指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 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签署的《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三) 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 指《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计划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四) 风险揭示书:指《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对该风险揭示书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五) 托管协议:指《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六)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七)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九) 《指导意见》: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十)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十一) 《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十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四) 资产投资者、投资者、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符合《指导意见》和《运作规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十五)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十七)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的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在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服务时,又被称为注册登记机构。为避免歧义,本计划所称“外包服务机构”不包括销售机构。
(十八)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 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的认购、参与、退出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二十) 信义义务:是指托管人按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尽职尽责履行安全保管托管资产等托管人职责。
(二十一) 初始募集期、推广期:指自本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的期间。 (二十二) 封闭期:本计划的首个封闭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之间的期间(不含开放日)。
(二十三) 存续期: 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四) 申购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本计划申购参与业务的工作日。
(二十五) 赎回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本计划赎回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合同特指临时开放期。
(二十六) 本合同生效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结束并完成验资,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本计划成立之日。
(二十七) 工作日、交易日、估值日: 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八) 认购:指在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资产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二十九) 参与(本计划): 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
定的手续,参与本计划的行为。
(三十) 退出(本计划): 指在本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计划的行为。
(三十一)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三十二) 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即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十三) 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四) 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十五) 计划资产净值: 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六) 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三十七) 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八) 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净值与资产管理计划历来份额收益分配金额之和。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四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四十一) 每年: 指会计年度。
(四十二) 清算期/变现期: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投资策略安排将投资于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标的进行变现回收及清算分配的时间。鉴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特定目的,清算期/变现期将可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进行确定,并告知委托人。
(四十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电力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规则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
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等事件。
(四十四)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指托管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编制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有关托管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整体托管业务情况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不向本产品投资者及管理人提供。
(四十五) 安全:是指管理人、托管人不挪用、不侵占委托资产;不具有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相关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四十六)关联方:指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部分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进行监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维护投资者权益。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委托财产的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保证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投资者承诺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本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一)投资者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二)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
住所:▇▇▇▇▇▇▇▇▇▇▇ ▇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刘亚
邮政编码:100031客服电话:95321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人:▇▇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无
邮政编码:116000
二、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本计划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本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本计划份额;
(四)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六)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四、本计划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本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在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或本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要求资产委托人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六、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本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二)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计划运行信息;
(三)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资产权益;管理人取得开展本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指定投资经理,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五)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六)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七)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计划财产;
(八)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九)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计划财产;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十四)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五)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十六)召集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
的除外;
(十七)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本计划份额净值;
(十八)确定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十九)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若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二十)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一)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十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二十三)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约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本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四)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五)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二十六)组织并参加本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本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七)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二十八)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二十九)除必要的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营销宣传;
(三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本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本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八、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本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七)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本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一)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有)的,依照本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十四)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
(十六)办理关联方相关信息披露(托管人的关联方相关信息以建设银行最新年报上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
(十七)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
(十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本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计划的名称
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本计划的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本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本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中短久期信用债构建底仓,通过转债、利率债等品种的轮动投资向上增厚收益,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标准化票据、债券借贷、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益型基金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六、本计划的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七、本计划的产品风险等级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八、本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 10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可展期。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九、本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 元。十、本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不含推广期参与利息结转份额)。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单
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十一、本计划的分级安排
本计划不分级。
十二、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服务。
对于外包服务机构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行为,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有效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确保服务机构按资产管理合同、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义务。
第六部分本计划的募集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期/推广期、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初始募集期/推广期
本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本计划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延长、缩短或提前终止初始募集期的,本集合计划自公告中列明的募集期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1)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变更销售机构或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募集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销售机构下属指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具体募集期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投资者认购
的具体金额和本计划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应将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正式销售文件,置备于销售机构。本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应与本计划相匹配,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本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管理人网站上客观准确披露本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投资者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本计划。
3、募集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本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计划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
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二、本计划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认购费率为 0%。三、本计划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必须到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计划合同。签署完本计划电子合同后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具体参与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参与申请经确认有效后,投资者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1. 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于 T+1 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含)在办理参与的销售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及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申请的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集合计划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请退款不支付利息。
2.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其认购的本计划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3. 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 在本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4. 募集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认购规模,当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达到认购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5. 对未被确认的投资人,管理人应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向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账户中返还该等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金额,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初始募集期间认购金额的利息)/认购价格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五、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将本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本计划初始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动用。
委托人的初始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本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支付方式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最
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 1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超过最低参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计划说明书》或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认购申请:
(1)本计划委托人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期货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当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投资者认购申
请的其他情形的;
(5)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需对集合计划规模进行控制的情形;
(6)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时,管理人应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不计利息)将退还给委托人。在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消除后,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告知投资者。
第七部分本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一、本计划成立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成立:
(一)本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三)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本计划的备案
本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本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本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三、本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募集期届满,本计划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本计划募集失败,则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金额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计划募集和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窗口指导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本计划募集失败;
(四)由于监管政策的不时更新与变动,本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全体委托人确认,如本计划最终未能完成备案的,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计划终止、清算外,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计划募集失败的,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集合计划认购文件。
四、管理人开展投资活动前(本部分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应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计划已通过协会备案的材料。
第八部分本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一、参与和退出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管理人的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投资者以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管理人定期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开放期的开放日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和/或退出本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参与和/或退出时除外。
1、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 2、开放期
申购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管理人每周二至周三可安排一次申购开放,遇节假日不顺延,具体申购开放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委托人可根据公告在申购开放期进行具体申购操作。
赎回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管理人每月 16 日可安排一次赎回开放,遇节假日顺延,具体赎回开放期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委托人可根据公告在赎回开放期进行具体赎回操作。
本集合计划对每笔参与份额设置 360 天的最短持有期,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之日起持有期满 360 天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委托人可以在赎回开放期内提出赎回申请。
若上述开放期安排有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相关调整安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受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申请,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暂停参与、退出的除外。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委托人。
管理人保留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合理控制的权利,在本集合计划达到一定规模后,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后在开放期内暂不接受参与,其后管理人可视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后恢复参与。
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当本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展期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制发生修订,或者存在其他监管或自律机构允许情形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本计划的权利,有权视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日。此等情形下,该等临时开放日安排不受前述参与和退出安排的限制。
增设临时开放日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通过邮递、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向资产委托人告知临时开放事项,并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及资产托管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等
(一)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本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
申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申请的权利。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于新的参与、退出原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二)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1. 推广期参与价格:在本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存续期参与和退出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以参与和退出申请提交日所在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集合计划开放期内,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参与和退出的程序
1. 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参与和退出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应及时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若参与不成功,则参与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退款不支付利息。
(五)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1.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委托人退
出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指示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和有关法律的条款处理。
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应为委托人支付认购、参与款项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有权要求委托人就其指定资金账户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均有权暂缓退出款项的划付,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www.cindasc.com)和/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点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在不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同时,管理人应提前书面告知销售机构。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含参与费)应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现有委托人在存
续期开放日(如有)内追加参与的,追加金额(不含参与费)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用),已
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如有)追加参与本计划的除外。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本计划参与费率为 0%,退出费率为 0%。七、参与份额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本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不含参与费用)/参与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其中,参与份额(不含参与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二)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所在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若有)-业绩报酬(若有)
其中,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承担。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有)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款项有困难或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延缓办理退出部分按照延缓办理日单位净值,逐日支付退出款项,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因延期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下一个工作日为非开放日的,不受开放日的限制。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因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处于封闭期、锁定期、
限售期、停牌、涨停板、缺乏市场流动性、付款义务人违约、按照相关资产投资文件的约定无法转让、赎回、退出、提前终止、提取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期限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除外。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三)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预约申请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将触发巨额退出机制。
十、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委托人退出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
(四)同一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日发生巨额退出。
(五)发生继续接受退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可以延期支付退出款项或延期办理退出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或延期支付时,已确认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款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延期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十一、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一)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 本计划委托人接近或达到 200 户;
2. 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计划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 因本计划所持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
4. 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
5. 当投资者不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投资者参与申请的其他情形的;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二)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投资者的参与: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委托人利益的;
5.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委托人。
(三)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本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管理人在其网站专户理财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资产委托人告知的义务。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退出申请或延期支付委托人的退出款项。
发生本合同、《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退出申请。
十二、本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份额转让。
十三、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向公益机构转赠,或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产生的收益向公益机构转赠。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相关授权程序的批准。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比例
若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五)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其他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同类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六)自有资金的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自有资金参与、退出
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可不受前述比例和持有期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协会报告。
十五、管理人应定期将本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
第九部分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十部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投资者名册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三、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本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如下: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资产投资者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投资者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法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资产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投资者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规定为资产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本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中短久期信用债构建底仓,通过转债、利率债等品种的轮动投资向上增厚收益,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
(一)投资范围
本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投资范围如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标准化票据、债券借贷、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益型基金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在投资运作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达成书面一致同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
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本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决策程序
1、管理人研究开发中心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投资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经理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
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管理人设立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管理人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管理人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管理人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管理人总部设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管理人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依托风险
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人风险控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管理人总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管理人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进行确认,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识别。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管理人的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管理人的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
存在的风险隐患,管理人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经理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四)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集合计划通过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判断权益类、固收类资产和货币市场的风险收益,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投资范围细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管理人通过分析细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风险来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对投资组合中各细类属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寻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①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自下而上的标的正股分析和可交换债条款分析,寻找真正具有减持意愿的可交换债。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个券的投资价值,在获取可交换债较高票面利率收益基础上,寻找未来有较大转股概率的投资标的。具体而言,集合计划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和其他附带条款如回售等,并对发行人和标的公司进行信用评估,对可交换债从纯债上做出价值衡量,在此基础上对标的正股所在行业和标的正股公司做深度分析,并结合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等情况,充分挖掘内含看涨期权价值高的可交换债,综合纯债价值和看涨期权价值两方面考量,
本集合计划对综合价值高的精选个券做出重点配置。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集合计划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回购套利策略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5)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以上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六、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
(一)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 80-100%,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均按照市值计算;
(2)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外部评级为 AA 的债券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为准;
(5)本计划赎回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计划投资信用债券品种,买入时发行人外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A 及以上;投资于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1 及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主体评级应为 AA+及以上。上述类别资产买入时若存在担保人,则担保人外部评级应为 AA 及以上,如无债项评级的,以担保人评级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为准。以上评级要求不参考中债资信评级结论;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的 ABS 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仅限交易所、银行间交易的评级不低于 AAA 的优先级份额;
(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债的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
(10)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其中:
1)投资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得进行转股或换股操作;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
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在不改变资管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资管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在实施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不需要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二)投资禁止
本计划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8、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2、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七、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八、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的具体情况,在本集合计划赎回开放期内,保持适当比例的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使得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且确保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第十二部分投资顾问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三部分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第十四部分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本集合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管理人关联方(如有);
2、投资于管理人及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如有);
3、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及子公司、管理人及子公司设立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品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
4、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子公司设立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金融产
品;
5、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如有);
6、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二、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参考最近成交价格确定公允价格;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管理人应与交易方在不违反公平交易、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合法合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参考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定价。
三、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同意。但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四、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利益冲突事项发生之日起及时将交易情况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告告知委托人。此外,管理人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向中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五、如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利益冲突事项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二、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连永龙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理学硕士,7 年从业经验。2021 年 7 月加入信达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曾任职中邮证券、开源证券等投资经理,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管理规模超 200 亿,产品类型包括小集合、TOF 产品、结构化产品等。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经历债券市场的牛熊切换,对资本运作有一定的理解,擅长资产配置和交易性机会把握;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三、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投资者,并及时书面通知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集合计划相关区域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资产投资者通知的义务。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资产托管人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和在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因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不可抗力进行处置。因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资产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资产管理人对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资产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7、资产托管人未经资产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不包含资产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8、对于因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人处的,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托管资金账户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资产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书面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托管资金名称应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与托管资金账户有关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账户预留印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印章,以及资产托管人授权人名章 1 枚。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有关托管资金账户的开通信息通知管理人。托管资金账户信息详见附件四。
2、交易所证券账户
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根据中国结算的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由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资产管理计划起始运作后,资产管理人可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垫付的开户费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中扣还资产管理人。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下,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尤其负责注销本计划项下的证券账户。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3、银行间市场相关账户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负责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交易;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4、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
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开立。资产管理人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信息发送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资产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资产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投资资产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5、资产管理人投资股指期货之前,应与资产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6、其他事项
以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需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两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上述账户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活动。
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
第十七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资产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资产托管人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于中国结算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结算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要求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相符性检查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资产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进行撤销。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
件或电子邮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更换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原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已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邮件。若原件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不一致,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资产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且由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委托后,资产管理人可授权资产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自行完成交易确认操作。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结算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计划财产参与未上市债券,资产管理人应代表本计划财产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资产管理人需对所参与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第十八部分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举证,并提出处理方案。在期限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后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举证,并提出处理方案。在期限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资产管理人报告的越权交易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产托管人通过预设指标和参数、获取资产估值表及外部数据信息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如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拒绝执行指令或在事后出具风险提示函对资产管理人进行提示,并要求资产管理人在限期内调整,未能在限期内调整的越权事项,资产托管人将再次发送风险提示函并通知委托人,对于仍未调整的情况,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公司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标准化票据、债券借贷、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益型基金等资产,本集合计划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值的 80-100%,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均按照市值计算;
(2)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外部评级为 AA 的债券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或担保人评级为准;
(5)本计划赎回开放期内,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本计划投资信用债券品种,买入时发行人外部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A 及以上;投资于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如有)应为 A-1 及以上;资产证券化产品主体评级应为 AA+及以上。上述类别资产买入时若存在担保人,则担保人外部评级应为 AA 及以上,如无债项评级的,以担保人评级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为准。以上评级要求不参考中债资信评级结论(资产托管人负责在“买入后”对此条款进行事后监控,管理人在“买入时”自行监控);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的 ABS 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仅限交易所、银行间交易的评级不低于 AAA 的优先级份额;
(9)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可转债的金额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
(10)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其中:
1)投资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得进行转股或换股操作;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
1) 中国证监会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另有规定的,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资产管理人人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之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1)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2)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对于上述第 1)项约定的被动超标的情形,因资产管理人未按照上述第 1)项约定的时间及时
调整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扩大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该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2、投资比例限制如需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与投资者、资产托管人达成一致,完成合同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等程序,并应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需确定是否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3、资产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做承诺与担保。
第十九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遵守本合同下述(一)和(二)之约定。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拟投资港股通,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1、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
根据中国结算规定,在每月前 3 个交易日内,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人在中国结算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账户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上午 12:00 之前补足透支款。
2、清算交收
资产托管人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买卖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证券交易所场内资金结算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免责;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结算的资金交收。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资产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计划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资产托管人与中国结算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如果由于资产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资产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资产管理人预透支和预欠库事项,资产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结算结算规定,资产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资金、证券和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参与和退出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参与和退出的确认、清算由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资产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和退出的数据传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对传递的参与和退出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及转出款项。
3、资产管理人应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资产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参与、退出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参与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8、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退出款或进行本计划分红时,如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资产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资产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参与款项到达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退出和分红资金划拨时,资产管理人需向资产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参与、退出净额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资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户划到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资金账户;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资产管理人应在 T 交收日前一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户。
(六)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于T+1 日上午 09:30 以前向资产管理人传真T 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交易清算后的《资金账户报告》。每日日终,完成当日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并核实账户资金余额后,传真《资金账户报告》进行资金余额的确认。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资产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资产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资产托管人负责依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资产托管人负责依据托管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2、相关协议的签署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将资产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5)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产品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6)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7)协议须明确,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
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
3、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1)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2)由存款银行/资产管理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资产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资产托管人进行核查。
(3)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资产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资产托管人处,以便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逾期支取,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资产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
送达资产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资产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资产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资产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 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资产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资产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资产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二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场外申购或认购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公告的基金净值计算,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 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场外购入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
收益。
(六)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如有差额,不做追溯调整。
(七)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八)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一)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T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由托管人进行复核。
(三)本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本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一)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当出现投资品估值偏差,估值机构发布的估值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计划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财产价值
时;
(三)如出现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计划财产的;
(四)占投资组合较大比例的投资品种暂停估值或估值出现错误或重大问题,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管理人和托管人于【每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确认。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八)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实际交纳税金与本集合计划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本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二)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六)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七)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第二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四)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五)本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六)本合同生效后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等纠纷处理费用;
(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本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5% ÷ 365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次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的0.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1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
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托管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同样提取业绩报酬;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按委托人每笔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超过每 6 个月一次,因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的部分,可提取 6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
1.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退出日、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3)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持有份额计算;
(5)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2.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指份额退出申请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C × 365 ×100%
C T
年化收益率(R) | 该收益率区间 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E) |
R≤Rb | 0 | 0 |
R>Rb | 60% | E=K×[(R-Rb)×60%)]×(T÷365) |
R=份额年化收益率;
A=业绩报酬提取日每笔参与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每笔参与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每笔参与份额持有天数; E=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3. 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提取日计提并支付,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以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上数额为准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管理人特别声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保证收益率。资产委托人确认并充分了解,本计划的相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供管理人计算提取业绩报酬使用,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本金及收益状况的任何预测、承诺或担保。投资有风险,委托人面临无法取得相应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投资顾问费
本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无需支付投资顾问费。
(五)其他费用的支付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证券交易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纠纷处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六)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七)费率的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计划缴税安排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如下优先适用条款: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就本计划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其他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该税费由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除本约定外,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的,相关方应自行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如本计划委托资产剩余资产不足以缴纳相应税费而导致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和孳息款项,投资者应按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二、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部分信息披露与报告一、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净值报告
封闭期内,本计划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期内,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披露集合计划 T 日的经托管人复核的份额净值。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公告、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将净值情况告知委托人。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的主观意愿原因,未能按上述时点披露复核后份额净值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情况消除后尽快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份额净值。
(二)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4 个月内向委托人披露,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4.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三)托管人履职报告
1.托管人履职报告作为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的一部分,由托管人完
成管理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复核工作后,确定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在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由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托管人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托管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情况及有关报告财务数据的复核意见等。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季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 10 日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托管人提供其编制的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年度报告、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后,于一个月内向管理人反馈复核意见。
4.因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管理人未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托管人不编制当期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合同当事人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在事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临时公告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或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 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7) 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资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事项;
8) 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9) 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 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 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由关联方关系的证
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12) 集合计划因委托资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13) 发生其他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14) 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四、向资产投资者提供报告及资产投资者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一)投资者信息查询范围
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计划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投资者向管理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管理人查阅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信息:【www.cindasc.com】。 2.邮寄服务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等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投资者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资料告知投资者。
4.其他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
(三)投资者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经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查询有关信息披露资料。
2.对于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托管人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管理人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3.对于因管理人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托管人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
责任。
五、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六、管理人、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1、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出现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3)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5、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限定投资损失的金额或者比例。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委托人在决定参与本计划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人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二)市场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或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或交易、担保物处置受限等,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面临收益下降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收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债券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利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影响债券价格波动的其他风险以外,本计划投资债券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 投资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
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6)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3.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
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税收风险
本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特殊风险
1.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要履行协会的设立备案程序,因此存在本计划的成立备案材料未能按照协会要求进行准备而导致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计划及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提前结束、延期结束或延期清算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投资者少于 2 人或者其他本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存在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投资的标的无法变现回收从而影响投资期限正常到期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集合的存续期限无限期延长的风险,亦可能进行延期清算的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管理人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系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因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可能,上述变更可能与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时的理解或者认识存在偏差,
由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4.对账单风险
本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投资者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5.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计划的风险。
6.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本计划拟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可转债、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受到市场、标的基本面、政策、变现时点、相关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方等增信提供方偿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本计划存在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交易执行风险
根据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发布的交易申报、清算交收、资金前端控制等规则,本计划项下投资交易指令存在确认失败或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2.金融监管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运作不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可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政策,因此可能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产生影响。
3.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管理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
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6.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7.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8.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9.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0.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3.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
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四、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作为合同附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或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对本集合计划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涉及到合同修改的,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或备案补正意见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或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对本合同及说明书进行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的要求补正备案材料涉及到本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管理人公告补正后的合同,补正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
额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特别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 3
名(含 3 名)的情况下,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可以通过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完成合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日为合同变更生效日。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管理人将先行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合同变更后,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管理人、托管人变更导致的合同变更
本集合计划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由承接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合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应按上述第一条第 2 项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1.管理人变更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变更
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新管理人接收计划管理业务或新托管人接收计划资产和计划托管业务前,原管理人或原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一)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合同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本计划的成立条件。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不晚于在集合计划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取得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通知投资者。 3.投资者回复的方式
投资者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管理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明确回复意见。
4.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若投资者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投资者有权按照管理人公告内容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或按本合同规定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手续;若投资者未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销售机构办理本计划份额退出、转让手续,则由管理人决定对上述份额于存续期届满之日做自动退出处理。若投资者未回复意见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转让或退出手续,视为同意展期,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确认。
5.展期的实现
如果同意计划展期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则本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如
果同意计划展期的各投资者人数低于 2 人,则本计划到期终止,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三、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三)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四)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五)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的;
(六)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七)本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全部为银行活期存款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
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情
形时,托管人有权立即对托管账户采取止付措施。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六)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六、托管人发现投资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托管人有权提出终止托管服务:
(一)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计划财产的;
(二)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要求终止托管服务的,应与合同当事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协议,将托管资金移交至继任托管人;如投资者或管理人拒不签署终止协议或未落实继任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采用止付措施,或公告解除本合同,不再履行托管职责。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本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本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本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3)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及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本计划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4)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3.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
管理人应将已变现部分先行分配,并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二次清算。清算期间继续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业绩报酬的收取)。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后将该剩余财产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计划持有多只流通受限的证券及其他投资产品的,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管理人应在剩余计划财产变现并完成清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4.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因投资者原因导致计划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计划持有的非标准化资产无法变现的,可按照委托人持有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以原状方式进行分配。计划以原状方式进行分配的,由管理人负责办理有关财产移交事宜。
(五)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由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本计划托管账户及本计划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本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六部分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二)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管理人和/或托管人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
(六)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七)交易所、中登公司实施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委托人、托管人同意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向交易所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因管理人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达到或超过自设额度,导致本计划下的交易申报不成功、投资无法实现的,管理人、托管人免责。因交易所、中登公司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及在在异常情况下交易所、中登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托管人免责;
(八)若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导致管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无法履行关联交易相关流程并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披露的,所产生的相关后果由托管人承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
失。
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大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应适用该会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二、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八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合同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电子签名约定书则应由本人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电子签名约定书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即成立。
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自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之日起,该委托人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且委托人的认购、参与申请份额被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10 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仍然有效。
三、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四、合同的组成
《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投资者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各销售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和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计划说明书》如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五、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文本一式 5 份,管理
人持有 2 份,托管人持有 1 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部分其他事项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本保密义务持续至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5 年。
二、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或颁布,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如将来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监管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司法文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约定的联系方式,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收件人传真机显示收到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因本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所约定的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报告、司法文书等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
(1)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传真发送完毕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合同项下应由托管人向投资者、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等应加盖的印章,托管人指定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印章。
四、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集合计划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六、特别声明: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信达证券睿享 6 号(南商尊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委托人: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资产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二)市场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或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或交易、担保物处置受限等,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面临收益下降或本金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收益,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
5.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定时,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
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四)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募集失败风险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发生募集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债券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利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影响债券价格波动的其他风险以外,本计划投资债券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2. 投资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6)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3. 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
1.管理人对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的监控受限于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如托管人未能有效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关联证券名单的,管理人将无法监控与托管人有关的关联交易,无法向投资者、托管人进行披露。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从事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2.本集合计划的主要销售机构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银行”)。南商银行与管理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管理人已履行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南商银行已经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销售资格,并与管理人签署了相关代理销售协议。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发行与管理。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税收风险
本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二、特殊风险
1.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要履行协会的设立备案程序,因此存在本计划的成立备案材料未能按照协会要求进行准备而导致备案失败的风险。
本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无法进行投资操作,因备案所需时间无法准确预估且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无法及时赎回其投资本金,本计划及计划份额持有人均存在在备案期间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提前结束、延期结束或延期清算的风险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当集合计划投资者少于 2 人或者其他本计划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时,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本计划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存在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投资的标的无法变现回收从而影响投资期限正常到期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本集合的存续期限无限期延长的风险,亦可能进行延期清算的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可以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管理人将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启动合同变更程序。本计划系为特定之目的而设立,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因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可能,上述变更可能与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时的理解或者认识存在偏差,由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4.对账单风险
本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信息,可能由于投资者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投资者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5.投资者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计划设定了推广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规模上限以及份额配比进行控制,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计划的风险。
6.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本计划拟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可转债、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受到市场、标的基本面、政策、变现时点、相关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方等增信提供方偿付能力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本计划存在投资收益率不确定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交易执行风险
根据交易所、登记机构等发布的交易申报、清算交收、资金前端控制等规则,本计划项下投资交易指令存在确认失败或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2.金融监管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运作不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也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可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监管思路、政策,因此可能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产生影响。
3.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管理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5.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6.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7.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8.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9.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0.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者利益受损;
13.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前,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