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節及第 571D 章《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內定義的“專業投資者”
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的條款及條件
目錄
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的條款及條件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用途,一切條款均以英文本為准)
A. 釋義
本節為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條款及條件”)的其中一部份,而於此條款及條件之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將具下列涵義:
「合約」或「本協議」指本條款及條件、帳戶申請表格、任何就帳戶之開設、維持及運作經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與客戶訂立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發出之附件和文件,以及客戶提供的任何常設授權或書面指示及所有該等文件不時之修訂
「結算所」 指包括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及任何其他獲監管規則認可之有關機構不論在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在內,根據相關監管規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之各結算所
「集體投資計劃」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機構專業投資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節中「專業投資者」的釋義第
(a)、(b)、(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主板《上市規則》」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專業投資者」 指香港法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節及第 571D 章《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內定義的“專業投資者”
「指示」 指客戶給予的有關(i)帳戶內或代帳戶所於香港或別處持有之證券或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或其他資產及物業的交易;(ii)帳戶內進行轉讓、寄存或提取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及物業(包括於中國銀河國際之任何客戶帳戶內進行轉讓);(iii)提供財務通融;/或(iv)帳戶運作之任何其他指示
B. 客戶身份規則的合規
無論閣下是為自己的帳戶作出交易,或是在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的基礎上以代理人或主事人身分為閣下的客戶作出交易,閣下在此同意如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銀河國際期貨”)(合稱“銀河國際 ”)收到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或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或任何相關機構(統稱為“監管機構”)的查詢,或收到持牌人或註冊人或中介人就回應監管機構的要求時,以下條文將會適用:
a. 閣下將會作出▇▇及保證會應銀河國際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提供有關執行某交易的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以閣下所知悉的)該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予監管機構。此外,閣下亦有可能需要提供最初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方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予監管機構。
b. (i) 如閣下是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基金進行交易,閣下須應銀河國際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提供有關該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信託基金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及(如適用)代表該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信託基金發出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
(ii) 如閣下是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基金進行交易,閣下在可行情況下,于其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基金的全權委託投資失效時,儘快通知銀河國際。當您的全權委託投資失效時,閣下亦須應銀河國際的要求(要求將包括相關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即時提供有關發出該交易指示的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
c. 如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為中介人,而閣下並不知悉其進行交易的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細節,閣下確
認:
(i) 閣下與該客戶已作出安排,閣下有權即時從該客戶取得該等資料,或盡力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閣下將應銀河國際的要求,就有關交易即時向進行該交易的客戶,取得交易指示人的身份資料,並於取得該等資料後,立即提供予監管機構。
d. 閣下確認閣下在執行此條款及條件時並不受任何法律所禁止。必要時,閣下需獲得閣下的客戶或其他有關人士的同意提供所需資料予監管機構。
e. 閣下同意銀河國際及其關聯公司可收集上述資料,並會及時提供所需數據。閣下同意按有關稅務/法律要求分享上述資料,包括銀河國際於帳戶申請表所取得的資料,交予銀河國際/其關聯公司及有關政府/稅務機關,服務提供商/交易對手。處理數據過程當中可能涉及將資料傳送至香港特區以外地區及可能經過中介公司、服務提供商、交易對手或政府組織/機關。如任何數據傳送涉及收款人或任何第三方數據,閣下同意在提供其相關資料時已取得所有關聯人士的同意。
f. 閣下確認根據此條款及條件及帳戶申請書上提供的數據均屬真實、完整、準確及非誤導。如閣下資料有任何變更,閣下務必立即通知銀河國際,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提供更新的數據及文件。
g. 如閣下沒有于指定時間內向銀河國際提供所需數據或按開戶協議採取行動,銀河國際將有權採取任何銀河國際認為合適的措拖,並保留取消該客戶的賬戶或將該客戶分類為非同意或非參與的外國金融機構的權利,以及執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下要求的預扣及申報規定。
h. 上述條款將不會因與銀河國際取消或終止帳戶而失效。
C. 賣空交易的合規
除非收到閣下另行通知,無論閣下是作為代理人或主事人,閣下確認並同意閣下所有透過銀河國際賣出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證券均是‘出售長倉’。
閣下承諾如閣下委託賣出的證券並不是已持有的,例如賣空交易(包括閣下是從何處借入該股票),閣下將會通知銀河國際。
閣下確認銀河國際可能會被適用的法律或規例禁止代表閣下執行這些交易指令。
D. 交易所規則第 525A 條的合規
閣下確認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於聯交所上市的債務證券(“第三十七章債券”),只有專業投資者才可購買,香港公眾人士不可購買。
閣下承諾:
(a) 除非閣下為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得到銀河國際證券確認該身份,否則閣下將不會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第三十七章債券;
(b) 倘閣下作為代表客戶的代理人,閣下將不會代客戶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任何第三十七章債券,除非閣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及
(c) 閣下投資第三十七章債券須符合經不時修訂的法律和法規。
E. 沽售權限
在下述情況閣下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按銀河國際證券全權酌情厘定的該價格和該等條款沽售或安排出售銀河國際證券代其持有的任何數量的證券:
(a) 銀河國際證券從任何監管機構和/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接獲指示,要求閣下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證券;或
(b) 銀河國際證券認為閣下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和/或監管規則,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由聯交所、證監會、期交所、結算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發出及經不時更改、補充、修正及/或修改的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律。
F. 轉讓
除非事前獲銀河國際書面同意,閣下不能轉讓閣下之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
除非受位於香港或於其他司法管轄區下之所有監管機構不時發佈,用以規管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同及/或期權合同及/或其他投資工具及閣下在銀河國際開立之交易帳戶及帳戶運作之規定或其他法例、規條、守則、指引、通知及規管性指示(“監管規則”)所限,銀河國際可在毋須得到閣下之同意下有權將閣下在本合約之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或履行責任之義務)轉讓或轉授予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
本條件及條款對閣下及銀河國際及其各自之繼承人,准許轉讓人及代表人(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及讓其得到本條件及條款之利益提供保障。
G. 失責事件
在進行產品交易的基礎上,如發生以下任何一個事件,將構成失責事件:
a. 當銀河國際代表閣下的帳戶執行或處理所有證券方面的交易,而閣下不能:
(i) 在需要的時候為閣下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進行結算;
(ii) 支付任何購買價格或其他到期付款;
(iii) 存入交易條款所要求的抵押品(如有)或未能提供額外所需的抵押品;
(iv) 獲得銀河國際的同意之前創建及存入任何留置權,收費(或類似的利息),抵押貸款到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
b. 閣下沒有通知銀河國際就閣下狀況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機構專業投資者狀況。
c. 閣下與另一實體結合、合併或並購,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之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或重組、再設立或改組成為另一實體,導致無法遵行閣下所有責任。
d. 就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不論在香港或其他訴訟管轄,而閣下被宣佈破產或清盤,清算,管理或其他類似訴訟,或委任接管人。
e. 在銀河國際的合理判斷下,由於閣下的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的似乎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可能對閣下履行或遵守本協議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f. 在銀河國際的合理判斷下,認為閣下將會或曾經從事詐騙,盜竊或其他類似的非法活動。
g. 對閣下的資產或閣下在銀河國際的帳戶或銀河國際的附屬公司或失責事件或閣下與銀河國際的附屬公司之間發生類似失責事件情況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或入息扣押令或同等或類似指令,或施加、強制制行或執行任何判決。
h. 在本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銀河國際的任何證書、▇▇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或保證在任何方面將出現重大的失實▇▇。
i. 閣下在簽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書、授權指示、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銀河國際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撤回、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j. 閣下在自願或不自願的情況下,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
k. 閣下超越銀河國際所規定範圍內的交易額度。
倘出現失責事件,銀河國際將有權,但沒有義務採取以下一個或多個的行動(而無須向閣下事先提出任何書面通知):
(a) 取消所有未執行之指示或閣下所作出之承諾(包括當天發生失責事件的任何尚未進行結算的交易)。
(b) 刪除或取消所有閣下與銀河國際的合約,清算或清償所有閣下的倉位,不論是長倉或短倉。
(c) 拒絕接受由閣下發出的任何進一步指示。
(d) 發出付款要求,並立即收取閣下在帳戶中的所有欠款。
(e) 暫停及/或終止帳戶;及
(f) 以保護銀河國際的利益及在合理審慎的態度下所採取的其他行動。
H. 對交易的限制
閣下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並無須事先通知閣下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閣下通過其帳戶進行交易的能力及/或暫停及/或終止其賬戶。閣下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無須對因前述限制措施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及/或損害承擔責任。
I. 電子操作
在本條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電子途徑」 指包括互聯網、電郵、流動電話、掌上電腦或任何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及包括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容許之方式
「電子操作」 指閣下透過電子途徑操作的證券交易
「電子服務」 指閣下以電子途徑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發出指示及獲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所供資訊服務之電子設施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a)閣下及其授權而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以書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帳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閣下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c)在任何情況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均不對未正式及正確收到的任何電子操作負責。
(d) 因傳送錯誤、技術故障、機能失常、網絡裝置違規干預、網絡超載、第三方惡意阻擋、網絡失常、網絡供應商方面的干擾或其他失誤所引致的任何損毀、延誤或損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一概不會負責。閣下明白該等系統故障可能會限制用戶使用電子服務或完全不能使用,有鑑於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保留經事先通知閣下後暫停該電子服務的權利。
(e) 所有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會就其準確性或閣下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J. 反賄賂
各方在此承諾,在本協議生效期間及其後的任何時間,其自身、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如適用)並不會作出任何形式的賄賂及貪污行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各方確認並承認,其必須遵守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其不可就有關本協議及/或其項下提供的服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承諾、給予、授權、索取或接受任何不當的金錢利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或暗示其在未來將會或可能如此行事)。
K. 彌償
閣下須就任何因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在履行其合約之義務時或因客戶就帳戶及/或本合約而作出之 任何行為或違反合約之行為/事宜,包括因向閣下追收欠債及因終止帳戶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或因此而招致之損失、經費、收費、損毀、索償、責任、開支、要求,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其行政人員(包括董事)、僱 員及代理人給予彌償。
L. 終止
賬戶可由銀河國際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結束而銀河國際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閣下亦可以書面方式通知銀河國際結束賬戶,惟賬戶僅于銀河國際接納閣下之書面通知後方作生效。賬戶之終結亦不會影響及損害任何銀河國際因賬戶內任何之未清結餘及累計利息而對閣下追討或請求補救之權利。為免疑問,閣下須清償所有對銀河國際之結欠 (不含任何閣下的抵銷或扣繳),銀河國際亦有權從賬戶中扣除有關款項及拒絕交還賬戶內的任何證券、資產或資金直至有關結欠被清償。
M. 管限法律
本條款及條件根據香港法律訂立和解釋,立約雙方甘願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制。帳戶內之所有交易均須在符合所有監管規則下進行,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由監管機構所發出及不時修訂之規則及規例以及香港法 律。凡於香港以外執行之交易,可能須遵守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機構之監管。閣下須負上遵行有關當地法例及規
則的全責。
N. 一般事項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銀河國際不需要另行通知或得到閣下的批准而隨時更改任何機構專業投資者賬戶的條款及條件。當閣下收到銀河國際的通知,所更改的條款及條件就正式生效。倘閣下並不接納該修訂,閣下有權按照本條款及條件之相關條款終結帳戶。閣下進一步同意,如果閣下繼續在閣下的帳戶中進行交易而未在交易前明確表達對此類修改的反對,則任何修改將被視為閣下已接受。
O. 確認及聲明
閣下同意及知悉為持續與銀河國際的業務關係,閣下已閱讀,完全明白及接受上述作為機構專業投資者的條款及條件內容。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政策之附注
1. 你須不時就開設或維持交易帳戶、開設或維持信貸安排或者與有關的經紀、股票託管、投資諮詢及其他相關服務(統稱為“服務”)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之控股集團之任何成員公司,包括其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附屬公司、直接及間接的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之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合稱“中國銀河國際”)提供個人資料(“資料”) (定義見香港法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歐洲聯盟訂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及任何其他有關法例)。資料將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根據《私隱條例》、GDPR、其他有關法律、規例、守則和規範的要求收集的。為免疑問,資料應包括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的客戶識別信息(“CID"或“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CAN"或“券商客戶編碼")。本通知適用于閣下,並包括任何公司申請人/閣下或其他類似資料當事人的借款人、擔保人、第三方抵押提供者、存款人、董事、股東、高級人員和管理人員。本通知的任何內容並無限制《私隱條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如閣下提供任何其他人士的資料,閣下保證及承諾其有完全的權力和同意提供該些資料授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作本附注所陳列的資料收取和使用的用途。
2. 如你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將無法為你提供相關服務。
3. 閣下須確保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提供的資料真確、完備及準確。如閣下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提供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閣下須立刻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不會為閣下無法及時就有關資料更改通知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而導致違反有關法例、法規、規則或指引等後果負責。
4.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亦會從以下各方收集資料:(i)你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日常業務往來中、(ii)代表你行事的人士提供你的資料、(iii)你使用中國銀河國際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及(iv)其他來源(例如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獲取資料)。
(a) 5. 與你有關的資料主要有如下用途: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資料;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資料,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資料,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d) 允許香港結算: (i) 從聯交所(允許向香港結算披露和轉移)檢索、處理和儲存你的CID 和/或BCAN,並將你的CID 和/或BCAN 轉移至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以便香港結算和/或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核實你沒有重複申請相關股份認購,並促進首次公開發行(「IPO」)投票和首次公開發行結算;(ii) 處理和儲存你的CID和/或BCAN,並將你的CID 和/或BCAN 傳送給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以及參與 IPO 的任何其他方,以便處理您的相關股份認購申請或首次公開招股發行人招股章程中列明的任何其他目的;
(e) 為你提供有關的日常運作服務和信貸服務;
(f) 進行信貸檢查;
(g)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不論是否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進行信貸檢查;
(h) 確保你有可靠的信貸償還能力;
(i) 根據你的需要設計有關的財務或相關產品;
(j) 為你宣傳及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細內容請参閱第6段)
(k) 確定你尚未繳付或尚欠你之款項;
(l) 執行你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你及向為你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m) 為遵守對下列各項而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法律、規例、規則和規範的要求,而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不論強制或自願性質):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之已存在、現有或將來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判決、法院命令、自願守
則、制裁制度,或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的團體或組織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及任何國際指引、內部政策或程式,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集團風險管理責任;
(ii) 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司法、行政、公營或執法機關,或政府、稅務、稅收、財政、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團體或組織(統稱及各稱為“權力機關”)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施加的、與彼等訂立的或適用於彼等的任何現有或將來之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
(iii) 權力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或條約;
(n) 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之任何方案就于中國銀河國際內共享資料及信息及╱或資料及信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
(o) 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的責任以符合與下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或國際指引或監管要求:有關偵測、調查及預防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及╱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p) 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的任何責任,以符合權力機關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q) 使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對你的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及
(r) 其他與任何上述有附屬或附帶關係的用途。
6.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將把你的資料保密但亦可就以上第5段所述的用途向下列各方披露閣下的有關資料(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a) 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
(b) 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提供的業務活動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話促銷、直銷、資料處理、資訊科技、電腦、法律、會計、股票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合約商或者第三者;
(c) 任何對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有保密責任之人士;
(d) 與你有業務往來或即將有業務來的財務機構;
(e) 代表個別人士行事提供該個別人士資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授權人、仲介人、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客戶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持有),或向客戶的帳戶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f) 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的實際或可能承讓人,或者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就你而擁有之權益的參與人或次參與人或轉讓人;
(g)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因應法律或有關監管機構要求必須向其作出披露的有關人士;
(h) 任何權力機關,以符合現時和將來實施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或指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彙報標準或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i) 經閣下直接或間接同意的任何人士;
(j)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因本身利益需要而必須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k) 因公眾利益而需要對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有關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只會在遵照嚴格的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下,才會與上述人士分享資料及其他信息。
7. 如閣下受GDPR約束,閣下須瞭解並同意資料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轉移至歐洲經濟區(“EEA")以外地區:
(a) 我們從資料當事人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並儲存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包括但不限於轉移給我們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附屬公司。
(b) 資料亦可能由為我們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外的附屬公司或供貨商工作的人士處理。
(c) 如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我們會確保資料得到與歐洲經濟區內保護資料方式一致的保護。這可通過多種方式達到,例如:
i. 資料發送至的國家可能是歐盟委員會認可為可提供足夠保障的國家﹔
ii. 資料接收人可能已簽署以歐盟委員會認可的「示範合同條款」為基礎的合同使他們有責任保護資料﹔或
iii. 如果資料接收人位於美國,其可能是歐盟-美國隱私保護計劃的認證成員。
(d) 在其他情況下,法律可能允許我們以其他方式將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以外地區。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會確保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來轉移資料。
閣下可致函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至載于本部第16條之地址,或致電 3698-6836聯絡電客戶服務部,以獲得更多有關資料被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地區的保護詳情。
8. 如閣下接受本條款及條件附件1所指的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服務,須注意並同意以下規定:
(a)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或需要將資料用於以下目的:
i. 在閣下送達內地互聯互通系統(“CSC") (根據交易所規則定義的)的每個訂單,附加本公司為每名客戶或為聯名戶口(如適用)編派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ii. 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香港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其任何附屬公司(“聯交所附屬公司")可能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則及規定不時提出的要求,向香港交易所、聯交所或任何聯交所附屬公司提供客戶的劵商客戶編碼及有關客戶的識別信息。
(b) 不限於任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已向閣下發出的提示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從閣下收到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可能須要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在此界定的詞匯意義與交易所規則的定義相同):
i. 不時向香港交易所、聯交所或任何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提交CSC 的中華通訂單中附加上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再實時轉遞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
ii. 允許香港交易所、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各自:(1)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及任何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提供已綜合、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由任何一方或透過香港交易所儲存)用作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交易所規則﹔(2)基於以下(iii)及 (iv)項列出之目的不時向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透過中國結算)轉移此等資料﹔及(3)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們履行香港證券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
iii. 允許相關的中華通結算所:(1)收集、使用和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以便綜合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此類信息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資料庫進行配對,以提供該已綜合、核實及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給中華通市場運營者、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和聯交所附屬公司﹔(2)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來協助其履行證券賬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及(3)向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管機關及執法機構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監察和執法職能﹔
iv. 允許中華通市場營運者:(1)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助其就互聯 互通下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監管與監察及執行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規則﹔及(2)向中 華人民共和國監管機關及執法機構披露此等信息,以助他們履行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c) 在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進行相關中華通證券(定義見交易所規則)交易時,閣下確認並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可就提供互聯互通北向交易服務為遵從香港交易所、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要求或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規則使用其個人資料。
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擬使用你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須為此目的取得你的同意(包括閣下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事項:
(a)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可能使用以下類別的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i.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不時持有你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交易地點、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
ii. 你不時使用中國銀河國際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相關資料,不論是透過cookies或其他方式收集;
(b) 下列類別可用作直接促銷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i. 金融、經紀或財務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投資相關服務和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移民服務及投資顧問服務);及
iii. 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徵求:
i. 中國銀河國際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及
iii. 第三方獎賞、客戶會員、或優惠計劃供應商或各商號;
(d) 除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直接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亦擬將以上第9段(a)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9段(c)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河國際證券及
/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為此用途須獲得你的書面同意或同意確認(包括表示不反對);
(e) 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可能因以上第9段(d)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會于以上第9段(d)所述徵求你的同意或不反對之表示時如是通知閣下;
(f) 如閣下不希望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
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你可隨時行使其拒絕直銷推廣的權利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要求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有關要求可根據第16段的地址向負責人員提出,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g) 你明白,倘你提出要求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則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均須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該等用途。同時,為符合相關之法律、規定、守則或指引,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雖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之用途,但仍會保留該等資料。
10. 在履行本身的業務活動過程中,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可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1)把你所提供的或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其後為此目的或其他目的所獲得的私人資料與香港及海外的政府機構、其他監管機構、公司、公共機構或個人所持的資料進行校對、比較、轉換和交換該等資料的可靠性;及(2)將資料(及其他信息)轉移至香港境外任何地方(不論資料(及其他信息)是否在香港境外地區處理、持有或使用)。
11.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之下,你:
(a) 有權查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並有權取得該等資料;
(b) 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更改有關他/她的錯漏資料;及
(c) 有權查詢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擁有該些資料的政策和應用範圍,並可瞭解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所持有的私人資料的種類。
12. 如GDPR適用于閣下,根據GDPR的規定,除上述第11段的權利以外,閣下:
(a) 有權取得有關處理其個人資料的信息,除非屬以下例外情況:(1)閣下已得悉有關信息;(2)所需作出的資源並不相稱;(3)法律容許披露,並已採取措施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4)保密責任;
(b) 有以下權利,惟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基於其他合法理據仍然有權處理/保留資料作有關用途:
i. 有權隨時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 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關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2) 閣下撤回同意;(3)沒有淩駕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關於接受信息社會服務的兒童等;
iii. 在GDPR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反對並有權要求限制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對資料的處理。
(c) 有權以系統化、常用和計算機可讀的格式接收由閣下提供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的資料及/或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將這些資料傳輸給第三方。
(d) 如閣下認為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侵犯其個人資料隱私權,有權向個人資料保障監管機構作出投訴。
13. 在符合私穩條例之條款的情況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有權對資料查詢人士收取合理費用。
14.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持有資料的時間因情況而異,並將在以下情況繼續持有資料:
(a)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時間內繼續保留資料;或
(b)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留資料的最短期限。15.閣下確認即使閣下往後撤回同意,閣下的資料(在撤回同意前提供)不論在上述撤回同意前或後仍可能會為上述目的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及處理。僅請同時注意,如果閣下未能向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提供其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將不會或無法繼續(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證券相關服務,包括互聯互通北向交易服務。
16. 本附注不會限制閣下在《私隱條例》、GDPR或適用法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7.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更正資料或查詢有關政策和應用範圍以及私人資料的種類等資料,請聯絡下述人士垂詢:
負責人員
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環幹諾道中 111 號永安中心 20 樓
電話:(852)3698-6836
附件 1
賬戶條款及條件的互聯互通補充文件
1. 定義與釋義
1.1.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則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賬戶條款及條件(「賬戶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詞匯用於本補充文件時應具相同涵義。
1.2. 本補充文件內,除非文義另有規定,下述用詞必須作如下解釋:
「適用規定」 指香港及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佈的相關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及其他監管文件,包括互聯互通規則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及/或限制
(以不時發佈及/或修訂者為准)。
「券商客戶編碼」 指銀河國際證券就北向交易而言,為客戶編派的唯一及保密的券商應對客戶的編碼。
「券商客戶編碼 - 客戶識別信息提交期限」 指銀河國際證券按照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所通知,不時向聯交所提交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配對檔案的提交期限。
「現金」指銀河國際證券根據本補充文件條款以離岸人民幣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結算為結算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而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就互聯互通而設置的任何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指中央結算系統不時更改、補充、修正及/或修改的一般規則。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通市場」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證券」 指中華通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互聯互通的合資格證券名單,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買賣。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中華通證券」亦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深交所創業板股份」 指任何不時獲准在深交所營辦的創業板市場上市並准許進行交易的證券。
「熔斷機制」 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根據熔斷機制條文在有關中華通市場上施加或啟動的任何措施。
「熔斷機制條文」 指營運者規則中,可據而實施熔斷機制、以(其中包括)減低或避免在中華通市場上買賣證券價格大幅上落的有關條文(包括所有有關應用或撤銷熔斷機制的條文)。
「客戶識別信息」 包括以下數據:
(a) 如屬個人客戶,則為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全名、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權區、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型(例如身份證、護照或任何其他官方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以及聯交所及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要求的其他數據; 和
(b) 如屬機構或公司客戶,則為公司註冊證明書所示的機構名稱或法人機構識別編碼(LEI)、公司註冊地點、公司註冊證明書或法人機構識別編碼,證明書的編號或法人機構識別編碼,以及聯交所及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要求的其他數據。
「成本」包括成本、支出及開支,例如諮詢法律意見所涉及的費用。
「中證監」 指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生效日期」 指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在香港交易所或證監會網站上所公佈的北
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的生效日期。
「損失」 包括各類損失、損害、付款要求、申索、負債及成本。
「中國內地」 就本補充文件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離岸人民幣」 指中國內地以外地區一般匯市交易所用的人民幣。
「營運者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如適用)。
「營運者上市規則」 指上交所上市規則或深交所上市規則(如適用)。
「營運者規則」 指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
「人民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外管局」 指中國內地國家外匯管理局。
「滬港通」 指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就聯交所及上交所互相進入對方的市場而制定的證券買賣及結算計劃。
「深港通」 指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就聯交所及深交所互相進入對方的市場而制定的證券買賣及結算計劃。
「賣空」 指出售不時包括在聯交所不時刊發的可賣空的合資格中華通市場證券名單內的中華通證券,而客戶憑藉已根據股票借貸安排借取有關證券並具有實時可行使及無條件權利可將該等證券歸屬予購買方。
「特別中華通證券」 指聯交所接納的任何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互聯互通合資格證券名單,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沽售而不能購入。
「特別獨立賬戶」 具有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載的涵義。
「SPSA 指示」 指出售特別獨立賬戶中持有的中華通證券的互聯互通出售指示。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為實行滬港通而發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准。
「上交所上市規則」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准。
「上交所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及上交所的業務及交易類規則和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改版本為准。
「上交所科創板股份」 指任何不時獲准在上交所營辦的科創板市場上市並准許進行交易的證券。「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深交所為實行深港通而發佈的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准。
「深交所上市規則」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版本為准。
「深交所規則」 指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及深交所的業務及交易類規則和規定,以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改版本為准。
「股票借貸安排」 具有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涵義。
「互聯互通」 指滬港通或深港通,或由聯交所與中國國內交易平臺(如適用)之間推行或即將推行的證券交易及結算計劃。
「互聯互通監管當局」 指提供有關互聯互通的服務及/或監管互聯互通及相關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聯交所(及其相關附屬公司)、香港結算、中國人民銀行、中證監、外管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國結算及對互聯互通具有管轄權或對此負責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理處或監管當局。
「互聯互通規則」 就互聯互通而言,指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就互聯互通或涉及互聯互通的任何活動而不時頒佈、發佈或採用的針對相關市場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或其他監管文件。
「補充文件」 指賬戶條款及條件的本互聯互通補充文件。
「稅項」 指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政府部門、稅務機關、監管機構、機關及/或任何其他政治分機構現時或將來征取的稅項、征費、進口稅、關稅、費用、評稅或其他任何性質的費用,連同任何相關利息、罰金、罰款、開支或類似負債。
「交易日」 指可透過聯交所收取及傳遞北向交易買賣盤的系統進行買賣的日子。
「出售長倉」指﹕
(a) 閣下向銀河國際證券落盤出售中華通證券,而該指示並非賣空指示
(b) 閣下根據股票借貸安排借取中華通證券的其他股份,而該等股份不受(a)所述的出售指示所規限﹔
(c) 閣下並未退還閣下根據股票借貸安排借取的全部股份﹔及
(d) 有關賣空的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價格規定適用於出售指示。
2. 適用範圍
本補充文件附加於但不影響賬戶條款及條件及閣下與銀河國際證券之間協議的任何適用條款。本補充文件適用于閣下透過銀河國際證券買賣互聯互通下任何中華通證券。如本補充文件與賬戶條款及條件之間有任何抵觸之處,有關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方面,概以本補充文件為准。
3. 合資格投資者
閣下確認,由於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閣下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閣下根據本補充文件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
(a) 除非閣下為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得到銀河國際證券確認該身份,否則閣下將不會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互聯互通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創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及
(b) 倘閣下作為代表其客戶的代理人,閣下將不會代該客戶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任何互聯互通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創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除非閣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
(c) 閣下投資中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4. 符合適用規定
4.1. 買賣中華通證券受適用規定規限。
4.2. 銀河國際證券在接獲一切所需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前並無責任行事,但銀河國際證券仍可如此行事。假如銀河國際證券如此行事,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採用其為符合任何適用規定、其政策及/或市場慣例而酌情認為必需或合宜的任何有關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程序或規定。即使銀河國際證券不如此行事或因本著真誠行事而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亦不影響銀河國際證券享有的權利。
4.3. 如閣下提交的任何指示不符合(或銀河國際證券合理相信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或其政策,銀河國際證券可酌情拒絕執行有關指示。銀河國際證券無須對閣下因銀河國際證券拒絕執行指示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5. 落盤
5.1. 銀河國際證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銀河國際證券概不對閣下試圖提交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5.2. 銀河國際證券將不接納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賣空指令或出售長倉指令。閣下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閣下不會且將不會向銀河國際證券就中華通證券下達賣空指令或出售長倉指令(該等指令受有關賣空的互聯互通規則所規限)。
5.3. 銀河國際證券將不接納任何深交所創業板股份或上交所科創板股份的北向買盤指令,除非其全權酌情認為閣下為機構投資者則另當別論。
6. 優化交易前檢查
6.1. 倘閣下向銀河國際證券發出指示代表閣下執行 SPSA 指示,則此第 6 條所載條文適用。
6.2. 在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執行 SPSA 指示前,閣下將按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要求的方式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所有數據及文件,以便銀河國際證券代閣下下達 SPSA 指示。
6.3. 為使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進行交易前檢查程序,閣下謹此授權且閣下已作出適當安排授權隨時可複製、複印及傳送特別獨立賬戶的股份持有紀錄。
6.4. 倘﹕
(a) 閣下指示銀河國際證券代閣下執行 SPSA 指示,而閣下所屬的投資者識別編號以外的投資者識別編號被使用執行該指示,閣下同意並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可根據閣下最初指示使用特別獨立賬戶的中華通證券結算該 SPSA 指示﹔或
(b) 銀河國際證券使用閣下的投資者識別編號代銀河國際證券另一名客戶執行 SPSA 指示,閣下同意及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可根據該客戶最初指示使用特別獨立賬戶的中華通證券結算該 SPSA 指示。
6.5. 閣下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包括每次閣下下達 SPSA 指示或另行作出就特別獨立賬戶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指示銀河國際證券執行任何 SPSA 指示時,於所有有關時候﹕
(a) 就任何 SPSA 指示而言,閣下已獲指定該特別獨立賬戶,而中央結算系統已向該特別獨立賬戶分派投資者識別編號(即閣下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的投資者識別編號),而上述各情況均為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及任何適用的互聯互通規則而作出﹔
(b) 閣下無條件地授權銀河國際證券代其執行出售指定特別獨立賬戶內的有關中華通證券﹔
(c) (A) 特別獨立賬戶現時或未來均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給閣下根據互聯互通規則要求在結算日就該 SPSA 指示履行交付責任。
(B) 閣下將確保該 SPSA 指示中的中華通證券將會在銀河國際證券的指定交收日內不時指定的截止時間或有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能指定的時間前(如較早)交付予銀河國際證券或銀河國際證券指定的賬戶,而交收須遵守銀河國際證券向閣下或閣下的代理人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交收規定。
(d) 在任何相關交易日,就特別獨立賬戶中的中華通證券而言,在 SPSA 指示中的中華通證券的總數目於(A)緊接該交易日互聯互通機制開始運作前﹔或(B)銀河國際證券或任何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所指定的其他時間,均不會超過同一中華通證券於有關特別獨立賬戶的投資者識別編號下所示的持股總數
(e) 倘(i)閣下為基金經理及(ii)閣下集合了超過一個特別獨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是否由一個或多個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登記的託管商參與者管理)的 SPSA 指示,
(A) 閣下獲得所有有關方的授權(包括有關基金或子基金)集合該等 SPSA 指示,並可酌情將中華通證券分配至各特別獨立賬戶﹔及
(B) 任何該等已採取或將採取的行動符合所有適用規定,且並不涉及任何挪用閣下的資產﹔
(f) 閣下將根據中央結算系統及任何其他有關互聯互通規則使用有關特別獨立賬戶所記錄的有關中華通證券數目作為該 SPSA 指示的股票交收之用﹔及
(g) 倘 SPSA 指示屬賣空指令,所借取的賣空證券須於有關特別獨立賬戶中持有,而該賣盤須遵守(i)適用於任何
SPSA 指示的中華通規則及(ii)本文件所載的責任。為清晰起見,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接納任何賣空指示。
6.6. 倘以上條款所載的任何聲明不再正確、或變為具有誤導成份,或閣下現時未有或未來不會遵守任何本補充文件或互聯互通規則的任何責任,而影響銀河國際證券根據互聯互通規則執行 SPSA 指示的能力,閣下必須實時通知銀河國際證券。
6.7. 倘因違反第 6 條的條款而導致銀河國際證券無法按互聯互通規則所規定交付任何有關 SPSA 指示中任何在有關特別獨立賬戶中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予中央結算系統﹕
(a) 閣下同意銀河國際證券有權通知香港結算導致無法交付的原因是無法從特別獨立賬戶中作出交付,因此,任何逾期的短倉數目將會在有關特別獨立賬戶中的可出售餘額中扣除﹔及
(b) 閣下同意提供銀河國際證券可能要求的任何數據或提供任何其他協助,確保聯交所及/或香港結算對逾期結欠的短倉是因未能從特別獨立賬戶中交付有關中華通證券的理由感到滿意。
7. 交收、貨幣換算及指示
7.1. 北向交易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閣下的賬戶內並無足夠離岸人民幣結算北向交易任何中華通證券買盤指令或履行涉及互聯互通的其他付款責任,閣下授權銀河國際證券將名下任何賬戶內以其他貨幣列值的資金兌換成離岸人民幣以交收中華通證券,但進行任何上述交收前如無有關資金(或有關資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可兌換成足夠的離岸人民幣),則可能導致延遲及/或未能進行交收,在此情況下閣下未必能購入或轉移相關中華通證券。
7.2. 儘管賬戶條款及條件可能另有規定,如根據或因應本補充文件而須進行貨幣換算,有關貨幣換算可由銀河國際證券在未經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本著真誠按照銀河國際證券合理認為適合的匯率自動進行。閣下須就任何上述換算所產生的任何差額向銀河國際證券作出彌償。
7.3. 閣下放棄其于任何司法管轄區以欠款貨幣以外幣種支付任何款項的權利。如銀河國際證券接獲以欠款貨幣以外幣種支付的款項:
(a) 銀河國際證券可未經事先通知閣下而按其合理認為適合的日期及匯率將有關款項換算為欠款貨幣。銀河國際證券可從中扣除其因貨幣換算而產生的成本;及
(b) 閣下履行其以欠款貨幣付款的責任,僅以銀河國際證券扣取換算成本後從換算所得的欠款貨幣金額為限。
7.4. 閣下必須符合關乎本補充文件及北向交易的一切適用外匯管制法律及規定。
7.5. 如銀河國際證券認為截至適用截止時間(以銀河國際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時間為准)前閣下的賬戶內並無足夠可用的中華通證券,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銀河國際證券認為出現或可能出現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銀河國際證券可酌情拒絕閣下的賣盤指令。閣下須就任何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對銀河國際證券作出彌償。
7.6. 銀河國際證券可因應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要求而拒絕閣下的買盤或賣盤指令。銀河國際證券概不對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任何上述要求以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7.7. 如銀河國際證券因出現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之間的所有通信鏈接中斷或失靈)以致無法執行閣下的買賣盤指令取消要求,閣下仍有責任就已對盤及已執行的買賣盤履行交收責任。
7.8. 銀河國際證券概不對依照閣下指示進行任何交易以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銀河國際證券不可通過
反向操作沖抵任何交易,閣下亦須注意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檢查規定及回轉交易限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閣下補救錯誤交易的能力。
8. 沽售權限
在下述情況閣下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按銀河國際證券全權酌情厘定的該價格和該等條款沽售或安排出售銀河國際證券代其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
(a) 銀河國際證券直接或間接從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接獲指示,要求閣下沽售及清算任何指定中華通證券;
(b) 銀河國際證券認為閣下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適用規定;或
(c) 銀河國際證券代閣下持有中華通證券的時間超出銀河國際證券不時通知閣下的指定期限。
9. 法律責任和彌償保證的限制
9.1. 除非適用規定禁止銀河國際證券免除或限制其法律責任,或如有關損失是因銀河國際證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當行動而直接導致,否則銀河國際證券概不對因本補充文件或任何北向交易(包括因提供任何互聯互通相關服務、有關服務暫停或運作失當、任何電子付款轉帳安排延誤、任何指示未能或延遲執行、任何通訊系統中斷或失靈、延遲向閣下提供資金或銀河國際證券的任何其他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無論因何故導致損失,即使有關損失可合理預期或銀河國際證券已獲告知可能招致有關損失,本條文仍然適用。
9.2. 在適用規定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閣下須就銀河國際證券因閣下買賣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導致的所有程序及/或稅項合理產生的任何損失向銀河國際證券作出彌償及應要求向銀河國際證券付款。
9.3. 為清楚起見,本第 9 條乃額外附加於賬戶條款及條件第 J 條(彌償)及任何其他本補充文件、賬戶條款及條件或其他文件所載的有關免除或限制銀河國際證券法律責任和彌償保證的條文。
10. 雜項條文
10.1. 閣下同意按照不時更新、修訂及/或替代的互聯互通規則而應銀河國際證券合理要求籤立任何其他必要文件及提供任何必要材料及/或數據,讓銀河國際證券可履行其於本補充文件下的責任及義務。閣下如未能符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銀河國際證券暫停向閣下提供互聯互通服務。
10.2. 在不影響賬戶條款及條件的前提下,閣下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可為符合適用規定而使用閣下所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並可根據適用規定將閣下提供的任何材料及/或數據保留其認為適合的一段時間。
10.3. 銀河國際證券保留權利按照賬戶條款及條件乙部第L 條(終止)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以更改本補充文件任何條款。
10.4. 除上文第 9 條外,本補充文件將於賬戶條款及條件終止生效時自動終止。
10.5. 除非另行協議,否則本補充文件及閣下的一切互聯互通交易均由香港法律管轄。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11. 風險披露及確認
11.1. 閣下確認閣悉並明白附件 2 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數據,以及瞭解其於本補充文件及附件 2 所載責任。
11.2. 閣下確認明白並已評估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件 2 所載風險),且閣下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1.3. 閣下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對閣下因附件 2 所述任何風險或互聯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11.4. 閣下確認並接受銀河國際證券不會提供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賣空或股票借貸服務,因此賬戶條款及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的第 6.5 條(g))並不適用。
11.5. 閣下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閣下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
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b) 除非設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則設有交易前檢查:如閣下擬于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銀河國際證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c)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d) 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e) 實施適用于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閣下的股份。閣下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f) 閣下應完全瞭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 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g)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閣下買賣盤指令。閣下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買賣盤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h) 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銀河國際證券或未能發出閣下的取消買賣盤指令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買賣盤經已配對及執行,閣下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 閣下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j) 銀河國際證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閣下身份或其他資料(包括閣下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有關數據可能繼而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披露、轉交及提供以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監察及調查之用;
(k)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違反營運者上市規則或營運者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閣下須授權並全力配合銀河國際證券以提供該等數據及材料;
(l) 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拒絕閣下買賣盤指令。閣下無論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
(m) 閣下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附件 2 所披露的風險;
(n)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向閣下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閣下提供北向交易服務。閣下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銀河國際證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銀河國際證券提出申索;及
(o)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雇員及代理人概不對閣下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作出、修改或實施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履行其監察職能或監管責任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及
(p) 在任何的交易日于相關的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有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交易暫停。
11.6. 閣下確認並接受:
(a) 本補充文件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慮;
(b) 本補充文件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c) 如閣下、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證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 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互聯互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銀河國際證券不接納閣下指示;
(d) 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提供有關閣下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閣下及/或閣下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e) 如有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a)向閣下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b)停止向閣下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f) 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閣下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g) 除非閣下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閣下不應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
12. 北向交易的投資者識別碼模式
12.1. 本第 12 條適用於由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生效日期起任何時間閣下經銀河國際證券通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12.2. 閣下同意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如客戶識別信息在提交後有任何變更,閣下應儘快通知銀河國際證券。
12.3. 閣下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將向其編派一個券商客戶編碼,用作配對客戶識別信息。如閣下與銀河國際證券其他客戶聯名持有聯名賬戶,則閣下確認銀河國際證券將向該聯名賬戶編派一個獨立的券商客戶編碼,而閣下和賬戶聯名持有人須為聯名賬戶的券商客戶編碼提供客戶識別信息。
12.4. 閣下聲明並持續承諾,包括閣下每次就中華通證券下達買賣盤指令或以其他方式發出指示時,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的客戶識別信息是準確及最新的。
12.5. 閣下授權並同意,同時閣下有適當的安排以授權並同意:
(a) 銀河國際證券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會在向聯交所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或傳送的北向交易買賣盤中注明券商客戶編碼﹔
(b) 為進行北向交易,聯交所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此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向香港的相關監管及執法機構披露相關資料;及
(c)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及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此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予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並向中國內地相關監管及執法機構披露。
12.6. 閣下確認:
(a) 閣下不能下達買賣盤指令直至收到銀河國際證券完成開戶及/或成功更新客戶識別信息通知的兩(2)個工作日後;
(b) 即使閣下已提交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閣下的交易買賣盤仍可能因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未提交予或未經聯交所、中華通市場運營商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批准,而被拒絕受理。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因未成功或延遲向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承擔任何責任;
(c) 如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配對信息未能通過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相關驗證核查,閣下的所有買賣盤指令將被拒絕受理;
(d) 如閣下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或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配對數據無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戶編碼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代表閣下執行北向交易賣出盤指令,但不得執行北向交易買入盤指令﹔
(e) 如閣下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銀河國際證券可﹕
(A) 要求閣下確認其並未向其他證券商提供上述就北向交易所需的同意﹔
(B) 對閣下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確保其不會濫用上述(d)段中的北向交易賣出盤之特例,閣下並同意配合盡職調查工作﹔或
(C) 在閣下提供所需的同意或授權前,拒絕再為閣下輸入北向交易買賣盤﹔及
(f) 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經由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發現閣下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酌情決定暫停閣下交易或對閣下採取互聯互通規則、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動。
12.7. 就上述第 12.5 和 12.6 條而言,閣下同意並確認:
(a) 如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配對數據未能通過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相關驗證核查,或聯交所、中華通市場交易商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因此或其他原因拒絕受理閣下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
(A) 公司並無任何義務或責任向閣下解釋未能通過或遭拒絕受理的解釋或原因﹔及
(B) 在遵守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適用規定或通知的前提下,銀河國際證券可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或時間,向閣下發出未能通過或遭拒絕受理的相關訊息,或就該買賣盤指令未獲通過或遭拒絕而與閣下進行跟進工作﹔
(b) 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就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閣下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c) 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對與本補充文件或北向交易相關的任何不可抗力、互聯互通服務的提供、無法使用、技術錯誤或不當運作、數據(包括券商客戶編碼及/或客戶識別信息)傳送延誤或錯誤、執行指示延遲或錯誤、任何通訊系統或支付系統失靈或故障所引致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及
(d) 閣下會向銀河國際證券彌償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適用規定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12.8. 如閣下是通過銀河國際證券進行北向交易的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閣下同意並確認:
(a) 閣下須遵守相關規則和要求,並實施與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相關的適當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指定的券商客戶編碼範圍內(「指定範圍」 )為其客戶編派券商客戶編碼;
(b) 就閣下的北向交易買賣盤而言,(i)如閣下是代表客戶下達北向交易指令,閣下須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其向其客戶編派的券商客戶編碼(應在指定範圍內)(「間接券商客戶編碼」),而銀河國際證券會將間接券商客戶編碼標明在該北向交易買賣盤上,或(ii)如閣下為其身份下達北向交易指令,銀河國際證券會在該北向交易買賣盤上標明銀河國際證券編派予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c) 閣下在與自己的客戶訂立互聯互通商業條款時,須在條款中加載相關或類似的確認和聲明,特別是關於上文 (b)段的條款,閣下須向自己的客戶取得相關授權和同意,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 12.5 條和 12.6 條中所述的授權和同意。
附件 2
互聯互通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除非下文另行界定,否則機構專業投資者的賬戶條款及條件(「賬戶條款及條件」)與附件 1 的界定用語在本附件應具相同涵義。
本附件載述有關互聯互通的一些主要風險因素,乃基於銀河國際證券目前對適用規定及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認識而編制。銀河國際證券並無核實中國內地證券市場規定或規則的準確性。本附件並無盡列亦無披露北向交易的一切風險及其他重 要部分。閣下應確保本身明白互聯互通的性質,並應仔細考慮(及于必要時諮詢顧問意見)其目前狀況是否適合買賣中 華通證券。閣下可自行決定是否買賣中華通證券,但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否則閣下不應 買賣中華通證券。
銀河國際證券並無就本附件所載資料是否符合現況或完備而作出任何聲明,銀河國際證券亦無承諾不時更新有關內容。如欲瞭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證監會網站、上交所網站及/或深交所網站不時發佈有關互聯互通的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源。如有疑問,閣下應諮詢專業意見。
1. 交易前檢查及優化交易前檢查規定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定,若投資者戶口並無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拒絕該投資者的賣盤指令。就有關並非為 SPSA 指示的中華通證券出售指示而言,聯交所將於交易所參與者層面對所有北向交易賣盤指令實施類似的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任何個別的交易所參與者並無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檢查」)。優化交易前檢查適用於 SPSA 指示(「優化交易前檢查」)。因此,閣下可能會因交易前檢查(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優化交易前檢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的有關要求而未能執行北向出售指示。
倘出現如下事件,閣下未必能執行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指示﹕
(a) (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因任何理由有關中華通證券延遲或無法轉交至銀河國際證券的指定結算賬戶﹔或
(b) (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銀河國際證券認為閣下並未(于閣下有意執行出售指示的交易日交易開始前或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指定的任何截止時間)在有關特別獨立賬戶中持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以用於建議的 SPSA 指示﹔及/或所需中華通證券數目將不會在結算日從銀河國際證券要求的特別獨立賬戶中作出交付以履行 SPSA 指示﹔或
(c) 銀河國際證券以任何其他理由認為出現或可能出現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情況。
因不符合或可能會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優化交易前檢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及/或有關適用規定所造成的任何風險、虧損或成本須由閣下自行承擔。
2. SPSA 指示 – 貨銀對付
雖然聯交所或中央結算系統可能會就 SPSA 指示而提供貨銀對付機制,惟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同意預繳款項,否則可自由轉讓資金僅可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操作及程序在交收日後(即履行有關該 SPSA 指示責任當日)由有關結算銀行通過託管商或交收代理向閣下的賬戶存入。延遲此程序所造成的任何風險、負債、虧損、成本或開支將由閣下自行承擔。
3. 交收安排
北向交易依循有關中華通市場的 A 股市場交收週期。至於中華通證券買賣的交收,中國結算將於落盤的交易日
(「T 日」)在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戶口記帳或扣賬,有關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銀河國際證券採納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別於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同意先行墊資,否則涉及有關交易的資金交收將於 T 日後的交易日(「T+1 日」)執行。
4. 北向交易額度
相關政府或監管機關或會因應市況及市場準備情況、跨境資金流量、市場穩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慮而不時對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施加額度。閣下應細閱聯交所網站不時發佈有關該等額度限制的相關詳情,包括額度限制、額度用
量、額度可用餘額及適用限制和安排,以確保得悉最新資料。
透過互聯互通購入中華通證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額度管制措施規限。聯交所可全權酌情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合的所有行動、步驟或措施,以確保或促使有關方面遵守相關額度規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限制或拒絕北向交易買盤;
(b) 暫停或限制聯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務;及
(c) 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時段及相關安排。
因此,概不保證任何北向交易買盤可透過互聯互通成功下達。每日額度則限制互聯互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可未經事先通知而不時更改,閣下應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刊發的其他資料,以瞭解最新資料。
根據互聯互通規則,不論有否超出每日額度,投資者均可出售其中華通證券。如因超出或每日額度以致透過北向交易買入中華通證券的安排暫停,銀河國際證券將不能執行任何買盤,而任何已遞交但尚未執行的買盤指示將拒絕受理。務請注意,已獲接受的買盤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影響,除非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取消買賣盤指令,否則有關指示將維持在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買賣盤紀錄內。
5. 回轉交易的限制
除非聯交所另行厘定,否則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即市(回轉)交易。如閣下于 T 日買入中華通證券,閣下僅可于 T+1 日或之後賣出有關股份。因此,閣下將承受由 T 日至 T+1 日持有該等股份的市場風險。由於涉及交易前檢查規定,如閣下指示銀河國際證券沽售閣下于 T 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銀河國際證券僅接受於 T+1 日的適用截止時間(以銀河國際證券不時通知閣下的時間為准)或之後作出的該等指示。
6. 交易方法及內幕交易含義
如買賣中國內地的中華通證券以傳真機落盤,有關買賣盤指令必須於擬進行有關交易當日上午 7 時 30 分(中國內地時間)前傳送。閣下事務資料可由知情人士閱悉及使用,以為其本身利益進行買賣。此外,技術制衡未必能支持交易安排,因此可能產生人為錯誤及/或失當行為風險。
7. 客戶誤失
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對因依照閣下指示進行任何交易以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應產生的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銀河國際證券不可通過反向操作沖抵任何交易。閣下應注意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配額限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補救錯誤交易的能力。
互聯互通規則全面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惟若干例外情況除外(例如在有限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交易而進行的過戶)。目前並無有關許可場外過戶的詳盡規則或指引。此外,如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個別交易所參與者可能濫用或曾經濫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回避場外交易或過戶的禁令,聯交所亦可暫停該交易所參與者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非交易過戶的權利。銀河國際證券並無責任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任何場外過戶,但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進行場外過戶。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對任何錯誤交易或因拒絕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過戶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8.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如閣下于一家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多達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能不時指定的限額,閣下必須于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期間內披露有關權益,且閣下在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期間內不得買賣任何有關股份。閣下亦須按照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的規定披露其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動。閣下有責任遵守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施加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相關申報。
9. 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短線交易利潤規則」要求個別人士在以下情況放棄或申報其因買賣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而賺取的任何利潤:(a)該人士于該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指定的限
額;及(b)有關沽售交易於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進行,反之亦然。閣下(及閣下自行)負責遵守中國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規則」的任何規定。
10. 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單一海外投資者僅可于個別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數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資者于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數目亦設有上限。該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總額基準計算(即涵蓋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和境外已發行股份,不論有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或其他投資途徑獲得)。如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合計境外持股量觸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將暫停接受透過互聯互通對相關中華通證券輸入的任何買盤,直至該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減少至既定水平為止。
閣下有責任遵守適用規定不時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額。當觸及既定擁有權百分比時,閣下亦可能須向相關監管當局作出申報。如銀河國際證券得知閣下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當執行閣下的進一步買盤指令後閣下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額,或如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銀河國際證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應中華通營運者發出的強制出售通知),閣下授權銀河國際證券沽售任何中華通證券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然而,銀河國際證券並無責任如此行事,且閣下不應依賴銀河國際證券採取上述行動以確保其符合任何適用規定。
11. 北向交易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根據互聯互通規則的既定準則于中華通證券名單納入及剔除證券。倘若(i)某中華通證券其後不再構成相關指數的成份股;及/或(ii)某中華通證券其後被納入風險警示板;及/或(iii)某中華通證券的相關 H 股其後不再於聯交所買賣;及/或(iv)其他不時由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所規定的情況,屆時閣下將僅可沽售該中華通證券,而不得進一步買入有關證券。
根據營運者上市規則,如任何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進入除牌程序,或其業務因財務或其他緣故而變得不穩定,以致有被除牌的風險或可能損害投資者權益,該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將被劃入風險警示板內。風險警示板可未經事先通知而不時更改。有關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參閱營運者上市規則及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風險警示板的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12. 禁止場外過戶
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均不得就互聯互通下的任何中華通證券過戶提供任何場外服務,惟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另行訂明的情況(例如基金經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之間進行交易後股份分配、就合資格進行備兌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進行為期不超過 1 個月的證券借貸,以及中華通營運者與中國結算訂明的任何其他情況)除外。
13. 離岸人民幣匯率風險
一如其他外幣,離岸人民幣匯率可升亦可跌。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離岸人民幣匯率受多項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中國內地中央政府不時施加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兌換目前存在限制)。離岸人民幣匯率可能因應市況及經濟因素而波動。
此外,人民幣目前受中國內地中央政府外匯管制措施及限制所規限。中國內地以外地區的人民幣資金池規模有限。 如中國內地中央政府收緊在岸人民幣與離岸人民幣跨境流動的外匯管制力度,可能對人民幣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
如人民幣並非閣下的本土貨幣,當投資中華通證券時閣下或需將其本土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反之亦然),以支付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任何人民幣款項。閣下將就此產生貨幣匯兌成本(即買賣離岸人民幣之間的差價),並須承擔任何上述貨幣換算涉及的匯率波動風險,以致對其中華通證券的市場價值構成負面影響。
14. 落盤
銀河國際證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根據適用規定,現階段只接受按指定價格作出的中華通證券限價盤,即買盤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低價格執行,而賣盤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高價格執行。市價盤將不予接納。
15.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價格限制為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股票則為±5%)。價格限制可
不時更改。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買賣盤均不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將拒絕接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的任何買賣盤。
16. 動態價格檢查
為免出現不當使用每日額度的行為,聯交所已對買盤設置動態價格檢查機制。輸入價格低於現行最佳買盤價(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則取最後成交價,或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及最後成交價則取前收市價)指定百分比的買盤將不予受理。
于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現行買盤價(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前收市價)將用作價格檢查。于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競價時段,現行買盤價(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最後交易價)將用作價格檢查。動態價格檢查將於各交易日由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開始前的 5 分鐘落盤時段直至中華通市場收市為止持續適用。互聯互通推出初期,聯交所擬將動態價格檢查訂為 3%。該價格檢查百分比可視乎市況不時予以調整。
17. 中華通證券的沽售限制
投資者禁止以透過互聯互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結算其以互聯互通以外途徑提交的任何賣盤。因此,透過互聯互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相對於透過其他途徑購入的同類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
此外,閣下就中華通證券收取的任何權益證券均涉及限制。如權益證券是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該等股份僅合資格透過互聯互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過互聯互通購入該等股份)。如權益證券並非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則不合資格透過互聯互通買賣(即該等股份僅可於中國內地的相關股票市場買賣)。因此,以權益證券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甚至零)流通量。
至於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一概不得透過互聯互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賣盤僅于該中華通證券賣盤涉及沽售該中華通證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況下才會受理。整手買盤常與不同碎股賣盤配對以致出現碎股買賣。因此,透過互聯互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
18. 稅收
在互聯互通下買賣中華通證券目前暫獲豁免中國內地的資本增值稅和中國內地營業稅。現時不確定這些豁免將於何時結束,以及中國內地其他稅項日後會否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就中華通證券收取的利息均須繳納中國內地預扣稅。此外,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亦須繳付中國內地印花稅。閣下須對中華通證券涉及的所有稅項負全責,並同意應銀河國際證券要求就銀河國際證券因閣下持有、買賣或處理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可能產生或被徵收的一切稅項對銀河國際證券作出彌償。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就建議或處理關於互聯互通的任何稅務問題、法律責任和/或義務承擔任何責任,此外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亦不會提供這方面的任何服務或援助。投資中華通證券前,閣下應就交易可能對其產生的稅務影響徵詢本身的稅務顧問,因為實際產生的稅務影響將因應各投資者的個別情況而有不同。
19. 香港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一般規則,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會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例賦予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於透過互聯互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非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故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另行訂明,否則閣下將不受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8 條所訂立並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保障。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買賣中華通證券並不納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定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因此,有別於買賣聯交所上市證券,閣下因任何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違約而蒙受的任何虧損,將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21. 中華通證券擁有權
中華通證券並無證書,僅由香港結算為其戶口持有人持有。投資者不會就其北向交易獲提供中華通證券的實物存入及提取服務。
根據中國內地法規,中華通證券將記錄在由香港結算向中國結算開立的代名人戶口中,而閣下于中華通證券持有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權利(無論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將受適用規定規限,包括涉及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
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複,閣下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22. 披露資料及公佈交易資料
聯交所可要求銀河國際證券按照聯交所不時指定的相隔期間和形式,提供有關閣下背景及閣下的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買賣盤種類和價值,以及銀河國際證券代閣下執行買賣盤的資料,以公佈、發佈或公開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整合資料、成交量、投資者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
23. 不接受非自動對盤交易或大宗交易
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24. 修改指示將失去原先排列次序
與中國內地現行做法一樣,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如擬更改買賣盤指令,必須先取消原來的買賣盤指令,然後重新輸入買賣盤指令,在此情況下閣下將失去先前的原先排列次序。在每日額度結餘限制的規限下,任何其後輸入的買賣盤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對盤。
25. 兩地交易日的差異
互聯互通證券僅于以下時段開放買賣:(a)香港交易所及有關中華通市場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及(b)香港及中國內地兩地銀行於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如任何交易所並無開放交易或如香港或中國內地的銀行並無開放進行款項交收,閣下將不能進行任何北向交。閣下應留意互聯互通操作的日子,並因應其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願意承受互聯互通北向交易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26. 操作時段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可不時決定互聯互通的操作時段,並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更改互聯互通操作時段及安排而無須事先發出通知,不論有關更改屬暫時性與否。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無任何責任就聯交所針對互聯互通操作時段所作的任何決定向閣下發出通知。閣下應瞭解互聯互通北向交易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27.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設置經中證監批准及監管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如中國結算(作為本地中央對手方)違約,香港結算可本著真誠通過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違約後的公司清盤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的中華通證券及款項。香港結算繼而會將討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按照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結算參與者。視乎銀河國際證券直接或間接從香港結算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銀河國際證券將向投資者分發該等證券和/或款項。雖然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極低,閣下參與北向交易前亦應先瞭解有關安排及潛在風險。
28.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銀河國際證券根據本補充文件提供服務的能力視乎香港結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責任。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或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可能導致未能交收或損失中華通證券及/或有關款項,閣下可能因此蒙受損失。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對任何該等損失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29. 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動由相關發行人透過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網站及多份官方指定報章發佈。香港結算亦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涉及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於公佈當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其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網站以及有關報章以參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適用的其他替代或後續網頁)查閱上一個交易日發佈的所有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企業行動。閣下應注意,上交所上市發行人或深交所上市發行人僅以中文發佈公司文件,並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譯本。
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結算致力為結算參與者收取並及時分派涉及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當收到股息後,香港結算將在可行情況下安排即日向相關結算參與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國內地現行市場做法,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得委任代表或親身出席股東會議,有別于香港現時針對聯交所上市股份採取的做法。
銀河國際證券並無核實亦不保證任何企業行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就當中的任何錯誤、偏差、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基於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方面)。銀河國際證券明確拒絕對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料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30. 認股權發行
如閣下從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種類證券作為其應得權益,閣下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閣下未必能透過互聯互通買賣有關證券(例如,當有關證券在中華通市場上市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或如有關證券並非于中華通市場上市)。
31. 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市場風險
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特別考慮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較大價格波幅、監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經濟、社會及政治不穩。閣下亦應注意,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例和規例可能只以中文頒佈,並無任何正式的英文譯本。
32. 有關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創板股份的風險
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創板股份具有與深交所創業板市場及上交所科創板市場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各項引起的風險﹕(a)股價波動及估值過高﹔(b)深交所創業板市場及上交所科創板市場的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較為寬鬆(相對於中國內地的主板而言)﹔(c)由於在深交所創業板及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公司焦點集中於科技方面,因此這些公司更容易受各自業務領域的科技故障影響﹔及(d) 傳統的估值方法可能未必全部適用于在深交所創業板及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公司,原因是有關行業具有較高風險。
僅機構專業投資者准許透過使用互聯互通向銀河國際證券落盤買賣獲接納為中華通證券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及上交所科創板市場股份(除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外)。
33. 警告聲明及終止服務
聯交所及/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能要求銀河國際證券向閣下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並於聯交所及/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能訂明的期間內終止向閣下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34. 互聯互通的創新性
互聯互通是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與聯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項創新計劃,目的是促進投資者透過香港交易所跨境買賣中華通證券。在北向交易下買賣中華通證券受制於所有適用規定。適用規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對買賣中華通證券造成負面影響,不利閣下投資中華通證券。在最壞情況下,閣下可能就其投資於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而蒙受重大損失。
銀河國際證券基於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操作的互聯互通市場系統提供交易服務。銀河國際證券不會對互聯互通市場系統的任何延誤或失誤負責,投資者須承擔透過互聯互通市場系統買賣中華通證券所涉及的一切風險。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概不對閣下因互聯互通或北向交易中用作接收互聯互通指示並將指示傳送至互聯互通市場系統作自動配對成交的中國股市連接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虧損或損害賠償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35. 孖展交易
根據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所訂明的若干條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對有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厘定為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進行孖展交易(「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聯交所將不時刊發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的列表。如A股的孖展交易量超過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所定的上限,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會暫停任何特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動,而當該孖展交易量下跌至低於所訂明的孖展交易量時,則孖展交易活動會恢復進行。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通知聯交所暫停或恢復交易涉及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上的證券,港交所會在其網站披露有關資料。在此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孖展交易須予相應暫停及/或恢復買賣。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就透過互聯互通進行的孖展買賣盤要求將其特別標示為孖展買賣盤。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均不會就有關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列表或孖展交易的任何限制或暫停交易不時的最新情況而有責任通知閣下。
36. 賣空的限制
現時,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被禁止中華通證券無擔保賣空。
在遵守互通互通規則的某些規定前提下,有擔保賣空中華通證券是准許的。然而,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為閣下進行中華通證券有擔保賣空及/或出售長倉。閣下須自行瞭解並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定,並對違規所造成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37. 股票借貸
就(a)有擔保賣空,(b)符合交易前核查要求和(c)聯交所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不時指定的其他情況而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所指定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是被允許用作股票借貸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會決定合資格用作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證券名單。合資格的中華通證券股票借貸會受到聯交所和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a) 為進行有擔保賣空而訂立的股票借貸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b) 為符合交易前核查的要求而訂立的股票借貸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天(不允許續期)﹔
(c) 股票貸出將只限於部分類別的人士進行,該等人士由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決定﹔及
(d) 股票借貸活動須向聯交所報告。
只有部分人士有資格可就中華通證券股份借貸安排貸出中華通證券。
銀河國際證券被要求向聯交所提交每月報告,詳盡說明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股票借貸活動的資料,可能包括(其中包括)借方、貸方、股份借貸數量,已發行股份數量及借股/歸還日期等資料。
閣下鬚根據適用規定不時參閱規管中華通證券股票借貸的相關條文。銀河國際證券及銀河國際集團均無義務就任何相關適用規定之更改而通知閣下最新情況。
38. 有關熔斷機制的風險
執行中華通證券的買賣均須遵守互聯互通規則,包括熔斷機制條文。于任何中華通市場交易日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在熔斷機制條文指定的有關期間執行的交易暫停。此外,在中華通市場交易日的連續競價時段撤銷熔斷機制可導致交易于集合競價時段中執行。
除非聯交所另有厘定外,否則熔斷機制條文准許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買賣盤在熔斷機制生效的有關期間中取消,銀河國際證券可在這期間如常通過互聯互通輸入取消買賣盤要求。
儘管如此,除非直至有關中華通市場系統發出取消確認,否則互聯互通買賣盤均不會被視作已取消論,而倘銀河國際證券要求取消的互聯互通指示因任何理由而並無取消,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均不會就此負有責任。
39. 提供客戶識別信息
由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生效日期起,如閣下進行北向交易,閣下須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供客戶識別資料並確保資料是最新的,這有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收集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信息和實時追蹤其交易買賣盤。閣下有責任確保客戶識別信息準確和符合最新情況。
閣下不能下達交易指示直至收到銀河國際證券通知完成開戶及/或成功更新客戶識別信息後的兩(2)個工作日後。即使閣下已提交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但如閣下在進行交易前並未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予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及/或經其批准,閣下的交易買賣盤仍可能被拒絕受理。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因未成功或延遲向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承擔任何責任。如閣下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或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配對資料無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戶編碼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代表閣下執行北向賣出盤指令,但不得執行北向交易買入盤指令。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發現閣下的異常交易活動,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酌情決定暫停閣下交易或對閣下採取互聯互通規則、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動。銀河國際證券並不會就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閣下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40. 確認
閣下確認並接受,由於銀河國際證券不會提供中華通證券賣空或股份借貸服務,因此賬戶條款及條件中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本補充文件第 36 及 37 條) 並不適用。
附件 3 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現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引言
本部份對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作出補充,並適用於所有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現金帳戶。
2. 證券之存管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亦非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依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之證券現金帳戶。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之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現金帳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證券現金帳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按照客戶的指示,運用附加於證券之投票權。
銀河國際證券保證金帳戶條款及條件
機構專業投資者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用途,一切條款均以英文本為准)
1. 定義和解釋
1.1 本部份對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銀河國際證券開設的證券孖展帳戶。
1.2 客戶確認,當證券孖展帳戶的任何金額到期,並應由客戶支付,則銀河國際證券有若干權利,包括強制執行本部下文第 5 條條款所述之抵押品。
1.3.除非下文另有定義,《銀河國際證券保證金帳戶條款及條件》中定義的術語與《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中定義的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1.4.在本條款和條件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抵押品」指由客戶交予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並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 貨接納為證券孖展帳戶下之抵押品之及/或期貨帳戶所有證券及其他資產
「財務通融」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保證金信貸」指銀河國際證券向證券孖展帳戶客戶提供之財務通融
「證券」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及包括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指定之其他金融工 具、權益、權利、資產及物業
「證券孖展帳戶」指客戶於銀河國際證券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開設之證券帳戶,而為此 銀河國際證券同意根據本合約為此帳戶提供保證金信貸
「證券保證 金 融資」指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
2. 證券孖展帳戶下之活動
2.1 銀河國際證券只會就客戶為取得或繼續持有證券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客戶一概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提取該信貸下之資金。
2.2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證券在任何時候是沒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或任何墊款。為避免疑問,如客戶的證券孖展帳戶或在中國銀河國際成員開設的其他孖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銀河國際證券無義務而且不應被視為有義務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例如(但不限於此),銀河國際證券允許任何孖展帳戶出現借方結餘,不暗示銀河國際證券有任何義務在任何隨後的情況下提供墊款或代客戶承擔任何義務,但客戶對銀河國際證券所允許出現的任何借方結餘應有的義務不因此而受影響。
3. 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
3.1 客戶授權予銀河國際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進行以下有關證券孖展帳戶之行動及事宜:
(a) 不論為清償任何欠款或執行任何抵銷,將款項存入或轉入或轉出證券孖展帳戶;
(b) 自證券孖展帳戶內提取其任何信貸餘額(包括賣出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抵押品、其他證券及其他資產)以償還任何向銀河國際證券,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所欠之債務;及/或(c) 向中國銀河國際要求查詢或獲取任何有關在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公司開立之帳戶之任何資料。
3.2 在事先得到客戶同意後,銀河國際證券將擁有絕對酌情權進行以下行動及事宜:
(a) 提取或持有抵押品及將抵押品全部或部份抵押、質押、賣出及變現;
(b) 將其任何抵押品存入或借出於一家認可機構或持牌交易商或監管規則許可之其他團體作為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財務通融之抵押品或為銀河國際證券解除或清償其交收上的義務或法律責任;
(c) 符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下,根據證券借貸協議申請任何證券或抵押品。
3.3.第 3 條所包含的授權期限將繼續有效,直到你在實際撤銷日期至少十四 (14) 天之前發出書面通知撤銷為止。
4. 抵押品及其他證券之存管
4.1 客戶同意依照銀河國際證券不時之要求提供並維持抵押品為取得保證金信貸。
4.2 客戶就此保證及聲明,除證券孖展帳戶下訂明外,抵押品不負有任何產權負擔而客戶亦依法有權把抵押品向銀河國際證券作有關的抵押。
4.3 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該等證券並非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為抵押品,該等證券須存放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4.4 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該等證券為存於銀河國際證券之抵押品,該等證券則須存放於在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或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的名稱登記。
4.5 帳戶內之證券(包括抵押品)若並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及並非證券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
4.6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抵押品及其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
/手續費後存入客戶的證券孖展帳戶,銀河國際證券有酌情權將由抵押品衍生的股息或其他利益視為抵押品。
4.7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根據客戶之指示,行使附於證券(包括抵押品)之投票權。
4.8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包括任何抵押品,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或資產屬同一類別及其相關面值之證券或資產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
4.9 在不違反本丁部下文第 4.10 條條文的情況下,(i)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孖展帳戶內所有抵押品,證券或資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ii)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在證券孖展帳戶下持有之抵押品、證券、資產或其他財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4.10 倘任何證券或抵押品被應用於證券借貸協議,則緊接在該等證券或抵押品被應用於證券借貸協議之前,銀河國際證券根據本丁部第 4.9 條條款所載(i)於證券孖展帳戶持續置押所有抵押品及證券,及(ii)撥用或處置於證券孖展帳戶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抵押品或證券的權利將即時終止。
5. 對抵押品之執行權力
5.1 當證券孖展帳戶內任何數額到期或須繳付時,銀河國際證券可在毋須預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下,有絕對酌情權去出售或處理抵押品之任何部份。倘出售抵押品後仍未能清還到期之數額,客戶須在銀河國際證券索求尚欠款項時償還全數欠款。
5.2 證券孖展帳戶內之現金及任何因出售抵押品所得之款項將按下列次序使用:(a)支付轉讓抵押品之任何部份或為處理業權之有效性而產生之所有經費、收費、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b)支付當時已累積及到期之利息;(c)支付證券孖展帳戶下到期之款項(利息除外);(d)支付客戶結欠中國銀河國際任何成員公司之全部或部份款項;及(e)餘額(如有)將支付予客戶或按其指令支付。
5.3 銀河國際證券可尋求其認為適合之其他辦法和在不影響本條款及條件所產生之抵押下取得付款或確保客戶履行條款與條件。
5.4 客戶必須在銀河國際證券索求下立即支付或償還銀河國際證券所有就執行或保存銀河國際證券在證券孖展帳戶下之任何權利而產生之經費、收費及開支,其包括但不限於以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及追收費用,並應即時支付。
6. 利息
6.1 銀河國際證券可就證券孖展帳戶所作出之貸款或借貸每天收取不時由銀河國際證券訂定之利息(惟須符合有關法例)。
6.2 銀河國際證券將不時通知客戶有關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銀河國際證券有酌情權調整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而經調整後的利率或收取利息之安排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6.3 除非銀河國際證券對客戶另作通知,否則銀河國際證券有權保留任何信託帳戶或客戶在銀河國際證券就證券孖展帳戶維持之任何帳戶內累積之所有利息,任何利息的息率及細則將由銀河國際證券不時決定。
7. 風險披露聲明
金融市場存在許多不同的風險,您在投資之前應該了解這些風險。本風險揭露聲明並不詳盡,可能會不時透過其他風險揭露進行修改或補充。
保證金交易風險
7.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7.2 如果你向銀河國際證券提供授權,允許其根據任何證券借貸協議使用你的證券或抵押品、再質押抵押品以獲得財務通融或將您的證券抵押品存入作為抵押品以解除和滿足其債務,則存在風險。結算義務和負債。
7.3 若你的證券或抵押品由銀河國際證券在香港接收或持有,則只有在你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上述安排。
7.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但銀河國際證券可能需要此授權書。雖然銀河國際證券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若銀河國際證券有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證券或抵押
品。銀河國際證券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證券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證券現金帳戶。
銀河國際期貨開設的期貨帳戶之條款及條件
機構專業投資者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用途,一切條款均以英文本為准)
1. 定義和解釋
1.1 本部份對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一般條款作出補充並適用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的期貨帳戶。透過在您的帳戶中進行交易,你將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和條件並受其約束。
1.2 除非下文另有定義,《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的期貨帳戶之條款及條件》中定義的術語與《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中定義的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1.3 在本條款和條件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平倉」 指就任何合約而訂立另一份相同規格及相同數額但屬相反買賣之合約,以對銷原有合約 及/或變現該原有合約之溢利或虧損
「期貨期權業務」 指於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買賣的期貨及/或期 權合約之業務及交易
「期貨帳戶」 指客戶於銀河國際期貨開設,並以脫機操作、電子操作或任何其他途徑操作之期貨買賣 帳戶,以買賣期交所及/或任何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組織的期貨合約及 期權
「期貨合約」 指在不影響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賦予該詞語之定義下,是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之合約, 其效力如下:
(a) 合約一方承諾在約定嗣後的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予合約另一方 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b)合約雙方同意在約定嗣後時間根據約定的商品當 時之水準乃多或少、高或低(視情況而定)於該商品在簽訂合約時合約雙方之協定水準 而作出調整,差額按訂立該合約交易所規則決定
「期交所」 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後繼者或受讓者
「未平倉合約」 指尚未平倉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2. 買賣盤與指示
2.1 客戶特此授權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客戶按照本部分條款(2.2)發出的指示,代客戶出售及/或購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2.2 客戶可以口頭、書面 (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傳真或電子郵件) 或透過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批准的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進行期貨帳戶的交易、轉移或提取資金,客戶必須註明期貨帳戶名稱、帳戶編號或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其他形式身份證明。客戶的指示均不可撤銷,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另行表明同意,則不在此限,並於銀河國際期貨實際收到指示後,方為有效。除非另有指明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之經紀及並非以其本身所進行交易,除上述者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並毋須就此提出任何理由)拒絕在任何特定交易為客戶行事,在任何情況均不會對銀河國際期貨因拒絕按客戶指示行使而使到客戶蒙受或錄得由此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損害、負債、費用或開支負責。
2.3 客戶同意持倉數量不論個人或連同其他一致行動不會超過監管機構、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規定的持倉上限。客戶同意當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期交所、結算所或其他部門向客戶要求報告時,會向銀河國際期貨諮詢。
2.4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限制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所開之倉數。
2.5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受交易條例第六百三十及六百三十二條的約束。該條例容許香港期貨交易所行政總裁若認為有任何客戶所累積之倉數,可能對個別或某些市場有不良影響,又可能對立地影響某些市場之公平及有秩序之運作,而代客戶採取行動以限制倉數或要求平倉。
2.6 客戶可以在任何時候指示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接納指示與否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傳送指示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當銀河國際期貨按客戶指示出售任何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包括為客戶進行任何賣空),而銀河國際期貨因為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等予銀河
國際期貨與買方交收,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借入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予買家,客戶並且同意保證賠償銀河國際期貨就因為借貨買賣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而產生之任何成本、銀河國際期貨可能需要支付之任何溢價,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提供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
2.7 銀河國際期貨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銀河國際期貨本身或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或透過期交所及/或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其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2.8 如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視乎情況而定)基於無論甚麼及無論怎樣的理由,未能根據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在商品到期付款或交付日期,就任何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收取(不論是向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到期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之任何商品中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付款額或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交付數額,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之責任應隨即及基於上述無法履行而變成有責任支付該等數額或交付該等數額之商品,並相當於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合約實際收取之該等付款或該等數額。
2.9 銀河國際期貨應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但並非必須按客戶任何指示行事,對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無論甚麼或無論怎樣之行動,涉及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其他人士沒有按上文(2.8)段所規定,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支付任何付款或交付任何數額之商品,惟若銀河國際期貨採取任何該等行動,客戶應彌償銀河國際期貨、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因採取該等行動所產生或涉及之所有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及開支。
2.10 倘若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未能訂立指示所訂明的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目,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可絕對酌情決定訂立較少數目之合約而客戶須受到此等合約之約束,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視情況而
定)對於並無按照指示訂立的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2.11 銀河國際期貨可為進行客戶發出之指示,按銀河國際期貨全權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包括在任何方面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聯繫之人士或中國銀河國際內的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合約透過其代理執行指示。銀河國際期貨或中國銀河國際內的任何成員公司可以是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之對手方。
2.12 客戶須於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按銀河國際期貨之要求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有關交付及/或結算及/或(如屬期權合約)行使尚未平倉或(視情況而定)尚未行使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2.13 由銀河國際期貨發出並列明已訂立或已平倉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幣值換算適用之匯率,又或客戶於任何時候欠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之任何結單或確認書在並無明顯錯誤之情況下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4 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每一份期貨合約,均是基於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雙方皆打算確切履行該等合約的理解而訂立,而在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彼此間而言,並被視為規定客戶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責任就合約進行交收及/或交付合約標的物所指的商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在當下期貨月屆滿的未平倉合約,客戶最少須在該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賣方或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指定提交行使指示最後限期(以所述明的最早的限期為準)的一個營業日之前,指示銀河國際期貨進行平倉或者向銀河國際期貨交付客戶在合約下應交付的所有款項或商品,使銀河國際期貨得以根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進行合約交收。假如客戶未能在上述期限當日或之前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該等指示、款項或商品,銀河國際期貨可以毋須發出通知而進行平倉或者代表客戶作出或接受交付、所涉的條款與辦法由銀河國際期貨全權酌情決定。銀河國際期貨如就按照本 2.14 條進行的任何交付、行動或交收採取行動而產生任何費用、損失、索償、處罰、罰金、稅項、損害賠償及開支,客戶須保證向銀河國際期貨全數賠償,但由於銀河國際期貨嚴重疏忽或故意的失職或詐騙而產生的除外。
2.15 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以其酌情權認為恰當之條款及時間向海外經紀和交易商發出指示在海外進行有關證券及/或商品及/或期貨合同及/或期權合同的交易,並承認該海外經紀和交易商之商業條款對該交易適用,而客戶同意受該條款約束。
3. 留置權及買賣之權力
3.1 在並不損害銀河國際期貨應有權益及補償為前提之下,銀河國際期貨除享有概括留置權、抵銷權或法律上銀河國際期貨所應有之類似權利外,對於客戶不論為任何用途交由銀河國際期貨包括但不限於代管或登記在客戶帳戶內(不論是其個人或與人聯名所有)或不論何時及不論為任何用途與及只為託管而存在銀河國際期貨、中國銀河國際的任何成員公司或香港或世界其他各地銀河國際期貨管有或控制之任何資金、證券、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其他產業
(簡稱「財產」)亦享有概括留置權及對客戶之交還債務作為擔保。銀河國際期貨現由客戶授權必要時變賣此等資產及利用變賣所得款項以抵銷或抵償客戶對銀河國際期貨所負之債務,不論其他人等對此等資產是否享有權益或銀河國際期貨對此等資產是否曾經墊支款項,亦不論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設有多少帳戶,銀河國際期貨仍有權根據本部分條款
(3.5)及(3.6)處理客戶之財產。
3.2 無論客戶之帳戶是否經已結算,客戶仍答應對其帳戶負責,及對其帳戶登錄之短欠負起清償責任,包括因結算客戶帳戶而招致之一切短欠。
3.3 客戶須就帳戶記錄之短欠而衍生之利息負責,該利息將由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決定及毋須事先通知客戶有關更改。所有客戶之欠款包括費用、經費、佣金、經紀費、徵收費及其它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合約之收費(包括法律費及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欠款一經催收,即須隨即連同一切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程度法律費用支付予銀河國際期貨)。
3.4 客戶同意即時應銀河國際期貨之要求繳付其帳戶之任何債項。
3.5 倘若出現下列事情:
(1) (如適用)有呈請要求或有法庭命令或有效議案或類似程序通過申請客戶清盤,除非有關行動之目的是為合併、整合或重組並先得到銀河國際期貨事前許可;
(2) 當客戶不能繳付到期債項或承認其無法繳付到期債務或客戶召開會議以與其債權人作出或建議及/或訂立償還債安排或清償協議;
(3) (如適用)客戶破產,或無力清償債務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償債安排或清償協議;
(4) 當有清算管理人或接管人或類似人員被委任接管客戶之全部或任何資產或業務(如有)或客戶帳戶之實產、財產或帳戶被要求扣押而未能在七天內解除;
(5) 客戶死亡或被宣判無能力管理產業;
(6) 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為保護其保證金要求或其他為保障銀河國際期貨而作有需要之獨立判斷。
(7) 銀河國際期貨全權酌情決定其有責任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所施加之任何規定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
(8) 客戶違反或未能依時履行合約任何條款、契諾或條件;
(9) 任何第三方對帳戶內任何款項提出申索;
(10) 客戶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客戶所作出之任何保證有重大方面屬於不正確或有誤導;
(11) 客戶根據本額外條款保留帳戶或履行本額外條款之責任為不合法,或客戶為根據本額外條款保留帳戶或履行本額外條款之責任所需之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銷或全面失效為不合法;或
(12) 客戶之業務、資產或整體情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而銀河國際期貨全權認為客戶妥為履行其於本額外條款之責任將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銀河國際期貨有權毋須給予通知全權酌情判斷決定採取其可能認為必須或適當的行動,以符合或執行、取消或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客戶的應負責任以及客戶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應負的責任,適當的行動包括:
a. 出售、變賣或將客戶資產轉換為現金(而銀河國際期貨亦獲客戶授權辦理出售所需或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宜)並以所得款項抵銷及清償客戶對銀河國際期貨或中國銀河國際任何成員公司所負之部份或一切債務(包括直接拖欠債務或由於擔保或保證而產生之間接債務);
b. 如客戶帳戶為長倉,出售客戶帳戶所存任何或一切證券或商品;
c. 如客戶帳戶有短倉,代為購入所需任何或一切證券或商品;
d. 進行客戶帳戶內證券或商品期貨的跨價或跨期的長倉或短倉交易;
e. 取消代表客戶作出任何未完成執行之指示或其他承諾;及/或
f. 行使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持有之任何期交所買賣期權合約產生之任何期權(認沽或認購)以為終結帳戶。
3.6 買賣可以公開或私下進行,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執行上述條款(3.5)所列明之所有權益而無須先登廣告通知或先行通知客戶,總之方法由銀河國際期貨權宜酌情決定。在上述之任何出售,銀河國際期貨可以獨立身份購買,客戶若因此而招致虧損,客戶亦同意銀河國際期貨毋須賠償其損失的責任。而在絕不影響上文任何規定為大前題下,客戶對於變賣方法或變賣時間問題,概不能提出任何要求。 所得款項以銀河國際期貨全權決定的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如客戶有欠銀河國際期貨款項,則所得款項即可行移作減輕客戶債務之用。
3.7 銀河國際期貨行使以上第 3.5 條的權利時,在本協議下客戶應支付給銀河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均須要立即支付,銀河國際期貨亦毋須就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交付所涉商品的任何數額或支付任何應付給客戶的款項,直至客戶就任何該等合約或就本協議的條款而應付給銀河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及其對銀河國際期貨的一切債務獲得以銀河國際期貨滿意的方法支付或償還為止。
3.8 縱使本協議或其他由銀河國際期貨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與客戶或任何中國銀河國際成員與客戶所簽訂之其他協議另有規定,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銀河國際期貨抵銷及扣起並動用(須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則),所有銀河國際期貨或任何銀河國際期貨聯屬人在任何時間、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保管目的而持有的客戶資金、期貨/期權合約及財產之利益,用以全部或部分解除客戶就戶口或者保證金、額外保證金、佣金或支出或本協議條款規定的其他方面而應向銀河國際期貨履行的一切義務及責任,銀河國際期貨可以毋須通知而按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的方式將全部或任何戶口綜合及/或合併或在戶口之間將任何款項或其他財物抵銷或交替調動。
4. 客戶帳戶
4.1 所有銀河國際期貨由客戶得到,或由結算公司代客戶收到之款項、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銀河國際期貨概以信託人身份收執,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之方式,存入客戶獨立銀行帳戶、獨立證券帳戶或獨立債務證券帳戶(如適用)(概稱「獨立帳戶」),並與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分清。該等金錢、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財產並不構成銀河國際期貨資產的任何部份,作為銀河國際期貨破產或清盤之用,但於委任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等處理全部或部份業務或資產時,將會迅速地歸還於客戶。
4.2 銀河國際期貨自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之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會按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項條文所列方式法持有,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以動用客戶存於獨立銀行帳戶之款項、獨立債務證券帳戶之核准債務證券或獨立證券帳戶之核准證券,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至 15 項條文所載方式作:
(a) 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執行經紀之義務。惟帳戶提款轉移,不能用作資助其它客戶所需繳付結算所之法定按金、變價調整之要求或交易債務;
(b) 繳付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與期貨期權生意交易之佣金、經紀費、徵收費用及/或其他一切費用(無論是否付予銀河國際期貨);
(c) 轉帳到另一獨立帳戶;
(d) 根據客戶之指示繳交/退回款項;儘管有客戶指示,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不能繳付往客戶帳戶外之其他帳戶,除非該帳戶分別為獨立銀行帳戶、獨立債務證券帳戶或獨立證券帳戶;及
(e) 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將客戶寄存之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支用,尤其可用以應付關於客戶期貨期權生意上之責任。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可保留客戶帳戶內之利息而銀河國際期貨有權可以提取。
5. 結算所帳戶
5.1 銀河國際期貨在結算公司帳戶,無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份為客戶生意而設,又或者該帳戶內金錢,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源自客戶,客戶承認銀河國際期貨非以受託人身份持有該帳戶,結算公司無須理會該帳戶是否另有實益權益擁有人。而存入結算公司之款項、核准證券、核准債務證券及其他財產,不受上文條款第 4.1 項之信託所規限。
5.2 客戶同意客戶能否享有其對持有在銀河國際期貨於某結算所開立的綜合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利,可能取決於銀河國際期貨能否向該結算所履行其責任,而銀河國際期貨能否履行其責任 可能進一步取決於銀河國際期貨的其他客戶能否向銀河國際期貨履行他們的責任,儘管事實上該名客戶並無違反其對銀河國際期貨負有的責任。
5.3 客戶同意客戶能否享有其對持有在銀河國際期貨於某執行或結算代理人開立的綜合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利,可能取決於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期貨的其他客戶、該執行或結算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該執行或結算代理人或其代理人的其他客戶能否向它們的 對手方履行其責任,儘管事實上該名客戶並無違反其對銀河國際期貨負有的責任。
5.4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能否提供本附表下的服務取決於執行代理人或結算所是否適當地履行其義務。執行代理人或結算所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執行代理人或結算所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期貨合約和/或選擇權結算失敗或損失在期貨交易所和/或交易所交易的合約和/或與其相關的資金,客戶可能因此蒙受損失。銀河國際期貨及中國銀河國際均不對任何該等損失負責。
6. 保證金(孖展)之要求
6.1 除了因為要為客戶平倉或因應期交所任何時候之規定,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有權不為客戶進行期貨期權生意交易直至銀河國際期貨收到客戶抵押品並滿意客戶有足夠能力應付交易債項、最低保證金及調整之擔保。
6.2 原定保證金及變價調整(比率由銀河國際期貨不時全權決定)須由客戶支付及存於客戶帳戶。任何追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之要求須於銀河國際期貨不時訂明之期限內清繳,否則銀河國際期貨可以在毋須發出通知而將客戶之合約平倉。如銀河國際期貨決定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在得悉要求後隨即將額外保證金交予銀河國際期貨,但即使發出繳交額外保證金通知,銀河國際期貨仍可隨時依照上述條款 3.5 項行事。銀河國際期貨要求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可較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訂明者為高。銀河國際期貨可隨時全權決定更改保證金規定,以往所訂保證金額不得引為前例爭論,一經改訂,合約內所有未結算新舊買賣均照新額辦理,惟銀河國際期貨可全權決定是否依照銀河國際期貨之相反條文(如有)。根據監管規則,包括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或規管有關市場之其他交易所之規則,客戶可以現金、證券或銀河國際期貨認可之方法繳付保證金。 銀河國際期貨可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現金以外的資產作為保證金。凡客戶存放證券及/或其他具價值的物品作為保證金,銀河國際期貨可依照其酌情權就該等作為保證金資產指定一個名義價值(該價值無須符合其市價),而銀河國際期貨可不時按照當時該等資產或其他資產的市值不時更改其價值。
6.3 在不影響及附加於銀河國際期貨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的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授權銀河國際期貨
(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銀河國際期貨或中國銀河國際的成員為客戶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的現金按金或其他財產加以運用作以下用途,而不論此舉是否涉及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交易,儘管該等上述的運用可能會令銀河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支付額外保證金:
(a) 應付銀河國際期貨以據上述第 6.1 條要求其支付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就銀河國際期貨代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或就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或依其指示提供抵押品(不論以按揭、存款、抵押、質押或其他方式),而此舉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且撇除任何該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在該保證金的實益權益,以及作為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須對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抵押品,並且賦予權力予該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以執行該抵押品以履行銀河國際期貨須承擔的責任,但該客戶的存款或財產不得作為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任何其他客戶而訂立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任何結算所保證金要求或交易責任的融資或作為其抵押品(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存款或財產將會依據有關交
易所、結算所的規例或經紀的交易條款來處理);
(c) 以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就任何一方須承擔的責任,而有關責任源自或涉及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及/或
(d) 以支付任何涉及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適當地支付的佣金、經紀佣金、徵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
7. 追繳保證金(孖展)
7.1 繳交保證金的通知必須應銀河國際期貨的要求(或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指明的時限,但不得遲於有關交易所要求客戶繳交保證金的時限)予以滿足。在不影響上述條款第 3.5 條的情況下,客戶如果未能滿足該等通知,銀河國際期貨將有權或將按照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例有責任將客戶持有而未有依通知追繳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通知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經紀關於該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若連續兩次追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要之要求未能於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期限內達到,銀河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支付之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可較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其他交易所所訂明者為高,並可能會就未能於銀河國際期貨指定期限內達到要求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7.2 除非獲得客戶的明確指示,否則根據交易所規定可為著保證金目的而作出抵銷的在戶口持有的期貨合約及/或 期權合約,將會自動地加以抵銷以決定保證金數額而無須向客戶作出提述,但作為任何其他目的而言,這些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將不會予以平倉或當作淨額結算處理。
7.3 如果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維持一個期權合約的現金帳戶,則只有期權合約的長倉才可在該戶口中維持,客戶須於其向銀河國際期貨指示購買期權合約當日支付該合約期權金的全數現金價值。
8. 外幣本位之交易
8.1 倘若客戶指示銀河國際期貨代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合約,而該等交易乃以外幣為本位者,則:
(a) 一切外匯波動風險及因外匯波動而招致之一切損益,概由客戶自理;
(b) 初步與及後所須交付之保證金須用銀河國際期貨權宜指定之貨幣如數交付;及
(c) 該買賣合約結算後所得款項由銀河國際期貨用帳戶本幣記入客戶帳戶,所用之外幣兌換本幣匯率由銀河國際期貨按照當日外匯市場時價權宜決定。
9. 交易徵費及佣金
9.1 每一交易合約均須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收費及按照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法例徵收之費用。兩者皆由客戶支付。
9.2 若進行之交易合約,須繳交交易所(特別徵費)法例下訂定之特別繳費,由客戶付出。
9.3 若合約在非香港交易所管轄之期交所上進行,客戶須繳交所有有關費用。
9.4 客戶同意繳付佣金、經紀金、徵費及帳戶之利息(如適用)及/或所有或任何銀河國際期貨酌情釐定或根據香港法例或期交所規則或其他有關市場之交易所規則所擬定之徵收費用。
9.5 客戶如因銀河國際期貨違約而蒙受金錢上的損失,賠償基金的賠償責任只限於條例中規定的有效索償,並以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內指定的款額為限,因此客戶因上述違約事件而蒙受的金錢損失並不一定會得到賠償基金全數或局部賠償,甚或可能得不到任何賠償。
10. 規則及法例
10.1 所有由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進行之交易,必須符合其市場及其結算所(如有的話)當時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習慣、裁定及釋義,所有根據本契約進行之交易必須符合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受限制於不時修改之證券及期貨條例。
10.2 有關交易合約之交易項目,必須符合相關監管規則及程序。該等規則內之條文所載,因應交易所之要求,銀河國際期貨可在某種情況下揭露客戶之姓名,實質擁有人及其他資料,而客戶亦同意提供該等資料以便銀河國際期貨遵行相關監管規則及相關程序。假若銀河國際期貨未能遵行交易條例第六百零六條(a)或第六百一十三條(a)之披露規定,則期交所行政總裁可要求替客戶平倉或向客戶徵收孖展附加費。
10.3 若客戶欲在香港期交所以外之交易所進行期貨期權生意,則該等交易不受香港期交所條例管轄而受該等市場之交
易所的規則及規例所限制。客戶得到之保障,與在香港期交所管轄下大不相同。
10.4 銀河國際期貨及其任何人員、董事、僱員或代表均可以其本身的戶口或中國銀河國際的成員戶口進行交易。
10.5 客戶同意,假如銀河國際期貨作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期交所暫時終止或撤銷,客戶將委派期交所及/或結算所的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或期交所董事局可能委派的其他人士)擔任客戶的共同與個別代理人去進行一切必要的事情,籍以將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的戶口中任何貸項結存的款項及抵押品轉撥給期交所另一交易所參與者(定義見期交所規則);
10.6 銀河國際期貨應按客戶要求提供有關衍生產品(包括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10.7 客戶同意銀河國際期貨可從獨立債務證券戶口提取以下項目:
(a) 用來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個或以上的客戶的指示就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進行買賣而產生的責任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若提取認可的債務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所需繳付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提取任何認可的債務證券;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債務證券戶口認可的核准債務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除非該戶口是獨立債務證券戶口,否則不得將認可的債務證券存入銀河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
10.8 於銀河國際期貨已經取得在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所規定的該等其他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及給予銀河國際期貨特定的授權可以從獨立證券戶口提取以下各項:
(a) 用來履行銀河國際期貨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因其曾按照一個或以上的客戶的指示就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進行買賣而產生的責任的認可證券,但若提取認可債務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所需繳付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其他與交易所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提取任何認可證券;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證券戶口的認可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證券,但在這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除非該戶口是獨立證券戶口,否則不得將認可證券存入銀河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
10.9 本契約之建立、合法性及其實施辦法均按照香港法律管理,其中所列條文具有持續性,對客戶銀河國際期貨所設帳戶一致適用,對於銀河國際期貨、銀河國際期貨承繼人,及財產轉讓人(不論是由於合併、合營或其他別情而產生之財產轉讓人),與及客戶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繼承人、繼承人、私人代表或財產轉讓人亦同樣有效。
10.10 客戶同意任何銀河國際期貨對客戶採取之行動或抑制,將不會視為銀河國際期貨對任何權利之放棄。任何銀河國際期貨給予之同意或棄權只適用於有關之特別事情上,不可被認為任何條款之釋放,或解釋作將來得到銀河國際期貨書面同意之給予,除非銀河國際期貨事先書面說明及簽署。
10.11 在本條款及條件上之任何事項上,時間是重要的。
10.12 客戶須於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立即提供有關客戶(或如適用,客戶之受益人身份)之財務或其他資料(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且毋須就此提供任何理由)。
10.13 客戶同意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同意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
綜合客戶附錄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用途,一切條款均以英文本為准)
1. 定義和解釋
1.1. 本附錄適用於中國銀河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銀河國際證券」)及/或中國銀河國際期貨(香港)有限公司(「銀河國際期貨」)(統稱「中國銀河」)代表綜合客戶進行操作的所有交易。本附錄中的條款及條件是對機構專業投資者帳戶條款及條件和/或綜合客戶與中國銀河之間的其他相關協議(統稱「條款及條件」)的補充,且不影響這些條款及條件。如果綜合客戶與中國銀河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發生衝突或不一致,則以本附錄為準。
1.2. 除非下文另有定義,本附錄中定義的術語應與條款及條件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1.3. 在本條款及條件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反洗錢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適用要求」指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則、法規、政策、解釋、指南、要求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可能不時發布和/或修訂的的任何其他相關要求和/或限制。
「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其不時之修訂
「綜合帳戶」指指任何已適當註冊或獲得許可為股票經紀人、交易商或銀行,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豁免此類註冊或許可之證券中介人所開立的帳戶,而該人代表帳戶申請表中所示的客戶進行操作。
「綜合客戶」指在中國銀河持有綜合帳戶的中國銀河客戶。
「其他人」指,如果綜合客戶是為了另一個人的利益或帳戶或代表另一個人行事,例如綜合客戶是為其基礎客戶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為這些客戶而進行的,則任何此類基礎客戶或此類其他人為其他人。
「相关人士」指中国银河及其联属人和他们各自的董事、股东、高级人员、雇员、代表或代理。
「標準結算指令」指綜合客戶端為促進交易結算而提供的一組指令。
「SPAC」指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 為通過其上市籌資的空殼公司,其目的是在上市後的預先設定期限內對某個 De-SPAC 目標公司進行併購(De-SPAC 交易)。
「SPAC合資格投資者」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分第1條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或聯交所和/或證監會允許或批准交易SPAC股份和/或SPAC認股權證的其他類型的投資者。
1.4. 綜合客戶同意並承認本附錄應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透過中國銀河進行任何交易,綜合客戶應被視為已接受本附錄的條款及條件,並且綜合客戶應受其約束。
2. 開戶及一般條款
2.1. 綜合客戶聲明並確認其不是 (i) 美國人; (ii) 由美國人控制的外國人; (iii) 代表美國人或與美國人一起行事的外國人。就本條款而言,「美國「人」的定義應符合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2.2. 綜合客戶應滿足所有客戶准入和定期審查要求,並按照中國銀河可能不時要求的形式和時間提供信息,並完成和簽署此類文件,否則中國銀河將無法提供服務在相關市場。綜合客戶也應確保其向中國銀河提供的資訊準確、真實。
2.3. 綜合客戶有責任就透過中國銀河進行的交易的稅務影響(如適用)尋求自己的專業稅務建議。
2.4. 作為客戶,綜合客戶一旦開立證券帳戶、向中國銀河發出指示或向中國銀河下訂單及/或使用中國銀河的任何交易設施,即須受本條款及細則及本協議約束。
2.5. 當使用中國銀河的任何交易設施或透過中國銀河進行任何交易時,綜合客戶應遵守所有適用要求。如果條款及條件與適用要求之間存在任何衝突,則以適用要求為準。
2.6. 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綜合客戶根據適用要求可能對中國銀河承擔的 任何義務。中國銀河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來確保遵守適用要求,並且無論中國 銀河為遵守這些要求而採取或未採取的行動,都將對綜合客戶具有約束力。中國銀河為遵 守適用要求而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不應使中國銀河、其關聯公司或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2.7. 如果相關交易所可能有額外的規則和法規來管理電子交易系統和/訂單的使用,綜合客戶應遵守此類規則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擁有足夠的內部控制、監控系統和已製定的內部政策和程序)。
2.8. 綜合客戶應受中國銀河關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附加條款及條件的約束,並應對其基礎客戶和透過中國銀河使用該等服務的其他人士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3. 交易
3.1. 中國銀河可全權酌情決定綜合客戶可進行線上交易的市場。
3.2. 綜合客戶應使用中國銀河提出的交易協定版本(除非另有約定)並遵守所有適用要求。
3.3. 綜合客戶承認與中國銀河的網絡連接方法是透過互聯網虛擬專用網絡,且該連接方法可能不安全、及時或可靠。
3.4. 如果中國銀河與綜合客戶同意綜合客戶可以為其基礎客戶提供使用中國銀河電子服務的權限,則綜合客戶持續向中國銀河聲明並保證:(i) 其擁有適當的許可、批准和獲得監管機構的同意,以便其最終客戶能夠使用中國銀河的電子服務; (ii) 其已與其基礎客戶訂立協議,列明基礎客戶通過其使用中國銀河服務的條款,並對基礎客戶使用中國銀河電子服務施加限制,該限制應與其本身所受本附錄或與中國銀河不時簽訂的其他協議的約束。
3.5. 綜合客戶瞭解並同意,其基礎客戶所下的任何訂單都將流經中國銀河的系統,並接受中國銀河適當的風險管理和監督控制。
3.6. 綜合客戶應根據要求賠償、保護中國銀河並使其免受因使用電子服務而產生的所有損失
(包括全額賠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
3.7. 中國銀河可能不時將其服務委託給香港境內或境外的分託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存託人、結算所及結算系統,其中可能包括中國銀河的聯屬公司(統稱「第三人」) ) 。除因中國銀河的重大過失、故意違約或惡意直接導致的以外,中國銀河對因指定或使用第三方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不承擔責任。綜合客戶同意受中國銀河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附加條款及條件的約束。此外,中國銀河不負責監控第三方的事務和財務狀況,也不對任何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或破產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任何第三方破產,綜合客戶可能無法收回其由該第三方保管的資產。綜合客戶應熟悉對其存入中國銀河用於本地和國外交易的資金或其他財產所提供的保護。
4. 互聯互通
4.1. 如果綜合客戶透過滬港通交易創業板股票,則應實施適當的控制和系統,以防止不合資格的投資者在使用中國銀河的服務時交易創業板股票。
4.2. 綜合客戶同意根據條款及條件披露客戶身份資料(“CID”)。綜合客戶明白,其可隨時撤回披露該 CID 的同意,但在此情況下,中國銀河可能無法執行其交易指令,或可能被要求限制執行其交易指令以出售-訂單僅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4.3. 綜合客戶, 代表其自身並代表每個其他人,在持续的基础上同意並向中國銀河做出根據條款及和條件所述的相同的陳述、保證和承諾。如果綜合客戶是中介人,則其代表並承諾檢查和驗證其他人的身份,並且已採取控制安排以確保僅接受符合資格的人的訂單。
5. 香港投資人身分識別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報告製度(「IDR及OTCR」)
5.1. 如果綜合客戶是操守準則第 5.6 段定義的“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並且 (i) 進行自營交易,和/或 (ii) 擔任其 “客戶”的代理人,則在這種情況下,綜合客戶同意並向中國銀河表示、保證和承諾,在持续的基础上, 綜合客戶已經遵守並將始終遵守符合IDR和OTCR的監管要求;和
5.2. 除了根據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下,在綜合客戶在中國銀河的帳戶以及中國銀河向綜合客戶提供的服務下有關的隱私權政策聲明、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處理綜合客戶資料(包括綜合客戶提供的任何自然人(「資料主體」)的資料)的協議中所給予的任何同意外,綜合客戶同意基於中國銀河提供由證監會、聯交所和/或香港交易所實施的 IDR 和 OTCR 範圍內的證券交易及相關服務要求,以及為了中國銀河遵守香港交易所及/或證監會的不時生效的規定和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操守準則》)要求,以及中國銀河提供代表綜合客戶在交易所新上市的公開發售中認購或購買證券的服務的要求,中國銀河和/或其關聯公司可以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揭露和傳輸與綜合客戶和/或資料主體(包括但不限於綜合客戶和/或資
料主體的CID 和BCAN)的資料。
6. 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相關動態
6.1. 如果綜合客戶是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帳戶或代表其他人行事,例如綜合客戶是為其基礎客戶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為這些客戶而進行的,綜合客戶確認綜合客戶和其他人均是管理規則要求的 SPAC 合格投資者;特別是,如果綜合客戶是中介人,則其代表並承諾檢查、核實並確保其基礎客戶是SPAC合格投資者,並且其已採取控制安排以確保僅接受合格投資者的訂單。
7. 根據《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三十七章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債務證券的相關交易(「第三十七章債券交易」)
7.1. 就第 37 章債券交易而言,如果綜合客戶是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帳戶或代表其他人行事,例如綜合客戶是為其基礎客戶行事的中介人,交易是為該客戶實現的,則綜合客戶確認綜合客戶及該其他人士均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第1 部分第1 條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特別是,如果綜合客戶是中介人,則其代表並承諾檢查、核實並確保其基礎客戶是專業投資者,並且其已採取控制安排以確保僅接受符合資格的人士的訂單。
8. 綜合帳戶
8.1. 如果綜合客戶在中國銀河維持一個由一個主帳戶和多個未公開基礎客戶的子帳戶組成的綜合帳戶,則綜合客戶同意、承認並承諾(視情況而定):
i) 中國銀河可始終將綜合客戶本身(而非綜合帳戶中的任何基礎客戶)視為中國銀河的客戶,並且中國銀河在本協議項下可能承擔的任何義務僅對綜合客戶本身,而非對綜合客戶的基礎客戶。到綜合客戶端的底層客戶端。因此,中國銀河對綜合客戶的基礎客戶不承擔任何性質的義務或任何性質的責任,無論是合約或侵權行為,也無論中國銀河是否知道他們的身份。
ii) 中國銀河可將綜合客戶的主帳戶和任何子帳戶視為單一帳戶以用於保證金目的。此外,且不限於中國銀河在本協議項下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以外,中國銀河可將其在任何子帳戶上欠綜合客戶的任何正現金保證金與其在任何其他子帳戶上欠中國銀河的任何現金保證金相抵銷。
iii) 中國銀河通常只接受來自中國銀河綜合客戶標準結算指示中所列銀行帳戶的付款或向該銀行帳戶付款。因此,中國銀河可能拒絕接受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向/來自綜合客戶的基礎客戶的付款)支付任何款項,除非中國銀河已根據其內部政策審查並批准了該等付款。
iv)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情況下,中國銀河可以接受綜合客戶端向中國銀河提供的授權交
易者名單上的任何人對任何子帳戶的指示。
v) 中國銀河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了解您的客戶和反洗錢檢查)的義務僅限於對綜合客戶端本身進行適當的檢查。綜合客戶應對其每個基礎客戶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
vi) 綜合客戶應負責盡職調查,按照對綜合客戶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法律的要求獲取和維護有關其他人的充分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驗證其他人的身份其他人,對其他人進行背景和信用調查,確保其他人不受相關反洗錢法的禁止。綜合客戶應對其他人的任何交易的適當性承擔全部責任。
vii) 如適用,綜合客戶應向其基礎客戶揭露其與中國銀河之間任何佣金分享協議的細節。
viii) 應符合所有相關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a) 《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 1,要求中介人誠實、公平地行事,並符合客戶的最大利益和市場的誠信;
(b) 《操守準則》一般原則 2,要求中介人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大利益和市場的誠信;
(c) 《操守準則》第 5.1 段,要求中介人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定每位客戶的真實、完整身份,以及每位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
(d) 《操守準則》第 5.4 段,要求中介人基於合理理由對 (i) (a) 最終負責發起與交易相關的指示的個人或實體的身份、地址和聯繫方式; (b) 將從交易中獲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和/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個人或實體;和(ii) (i) 中提及的個人或實體所發出的指示感到滿意。仲介人應在香港備存上述詳情的記錄,並應證監會要求查閱該記錄;
(e) 《反洗錢條例》附表 2 第 5(1) 條,要求金融機構透過對為客戶進行的交易
(現金和非現金交易)進行適當審查,持續監控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f) 證監會依據《反洗錢條例》第7 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 條所發布的指引(「反洗錢指引」)第5.1 段,要求金融機構辨識複雜、大型或不尋常的交易,或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模式:沒有明顯的經濟或合法目的,可能表示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和
(g) 《反洗錢指引》第 4.3.3 款,要求金融機構對有跡象顯示客戶不以個人名義行事的個人客戶進行適當詢問。
ix) 應中國銀河要求,綜合客戶應妥善填寫並向中國銀河返還任何反洗錢證明表格和/或調查問卷或同等文件,以同意並執行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綜合客戶應提供應任何主管機關要求、法定要求和/或合法內部合規流程而獲得的所有必要且相關的基礎客戶
/投資者資訊和文件的副本,以及中國銀河與我們之間不時規定的其他文件。
x) 綜合客戶應警惕市場不當行為的潛在危險信號,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操縱活動,並嚴格審查和增強其係統和控制,以了解其客戶、監控其交易活動並遵守適用要求。
如果綜合客戶使用中國銀河的綜合帳戶進行操作,但其不是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則綜合客戶保證並承諾:
xi) 綜合客戶在收到有關的綜合帳戶的的每一個人的指示進行交易時,應遵守並執行香港期交所規則中規定的保證金和變動調整要求和程序就好像你是交換參與者並且就好像為其帳戶或利益發出此類指示的每個人都是客戶;
xii) 綜合客戶應簽訂交易所合約以履行綜合帳戶相關的指令,因此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依照指示處理的交易均不會構成在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下的非法商品市場報價差異交易或不會構成或涉及與該等項目相關的投注、下注、博彩或賭博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和
xiii) 綜合客戶應確保你收到與你的綜合帳戶有關的指令的每個人均遵守期貨交易所規則中規定的保證金和變動調整要求和程序,並且你應確保由所有通過其傳遞有關綜合帳戶指示的人遵守此類要求和程序,就好像每個人依次都是綜合帳戶操作的客戶一樣。
9. 其他要求:
9.1. 在履行本協議和協議項下的職責時,綜合客戶應:
(i) 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導致其或中國銀河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或類似反賄賂法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立法承擔任何責任的作為或不作為(統稱為「反賄賂法」);
(ii) 維持旨在促進和實現遵守此類反賄賂法的政策和程序,並促使其董事、管理人員、員工、代表和代理人遵守此類政策和程序;和
(iii) 如有任何違反該等反賄賂法的行為,立即通知中國銀河。
9.2. 綜合客戶承認,基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共同報告標準 (“CRS”) 和 FATCA政府間協議 (“IGA”) 實施 FATCA 條款的規定要求中國銀河收集和報告某些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地的資訊。若綜合客戶的稅務居所位於香港境外或以其他方式須申報,則應填寫中國銀河網站上發布的自我證明表格並將其提交給中國銀河。綜合客戶承認,中國銀河可能有法律義務將本表格中的信息以及與綜合客戶賬戶有關的其他財務信息傳遞給香港政府當局(“當局”),包括香港稅務局等當局可以根據政府間協議交換金融帳戶訊息,與另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此資訊。綜合客戶授權中國銀河進行揭露,以履行當局不時規定的所有相關報告要求。綜合客戶了解,中國銀河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稅務建議,如果需要任何稅務相關建議,應聯繫其自己的稅務顧問。
9.3. 綜合客戶應確保自我證明中提供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並向中國銀河提供證明文件,以供核實其自我證明中的資訊。綜合客戶應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稅務居民身分的情況發生變更後30天內提供更新的自我證明,如果其自我證明中的任何資訊變得不真實、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應立即通知中國銀河。
9.4. 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最終司法認定損失是由中國銀河的欺詐或故意違約直接造成的,綜合客戶應賠償並追究中國銀河、其關聯公司和相關人士(各任何受償方因本附錄或與本附錄相關而產生或遭受的所有損失、成本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 (a) 使用中國銀河的服務,包括其基礎客戶使用電子服務; (b) 違反本附錄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c) 向中國銀河提供的任何自我證明表格中的任何錯誤或遺漏; (d) 任何不遵守反賄賂法、CRS 或 FATCA 報告要求或任何其他適用要求的行為。就本條款而言,「費用和開支」應包括中國銀河在任何
索賠和訴訟中成功抗辯以及行使其在本附錄下的權利和/或協議。
9.5. 若香港交易所、證監會或相關監管機構因綜合客戶及/或其他人士未能遵守《規則》規定的相關投資者資格、違反《規則》或其他不當行為而對中國銀河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違規」),中國銀河保留就違規行為向綜合客戶尋求任何及所有可用的法律和公平補救措施的權利。就本條而言,「紀律處分」指《規則》紀律程序中規定的任何處罰以及香港交易所、證監會或相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其他處罰。
9.6. 綜合客戶同意就針對中國銀河、其關聯公司及相關人士因違規而遭受或引起的所有索賠、訴訟、責任、訴訟程序以及所有損失(包括法律損失)向中國銀河、其關聯公司及相關人士作出全額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9.7.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或中國銀河的要求,綜合客戶應負責在合法且允許的情況下維護並向中國銀河提供與綜合客戶和其他人相關的所有數據和資訊。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生的任何事件,導致無法或延遲履行本附錄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職責或義務,該事件是由相關方無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並且該事件是並非由於或實質上歸因於該方未能盡職調查以防止此類失敗或延誤,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天災、災難、戰爭、內戰或衝突、叛亂、革命、叛亂、入侵、外敵行為、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恐怖主義、火災、爆炸、地震、海嘯、洪水、閃電或其他惡劣天氣條件、罷工、工業行動、政府限制、外匯或市場裁決,暫停交易、電腦故障、電腦網路、交易系統、結算系統或通訊系統故障或故障、設備故障、電力故障、駭客攻擊、破壞、兌換或轉讓限制、請 求、證券帳戶記錄或證券帳戶不可用、實際或威脅的債務延期償付(無論是私人還是公共)、新法或監管要求的禁止、外匯管制、資本管制、貨幣崩潰或任何其他區域性、國際性、居住國或任何交易所所在國發生的其他限制。
10.2. 若任何一方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有關情況的性質和程度。
10.3.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 (i) 中國銀河可全部或部分暫停任何交易以及綜合客戶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ii) 任何一方不得被視為違反本附錄或協議(視情況而定),或因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任何義務而對另一方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如果該延遲或不履行是由於其已通知另一方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iii) 若中國銀河全權酌情認為適當,則應將履行時間延長相當於延遲履行或未能履行相關義務的期限。
11. 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11.1. 本附錄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解釋。本條款與條件中的管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錄。
12. 其他
12.1. 如果本附錄的任何條款被其所遵守的任何法律視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不應影響本附錄的其餘條款。
12.2. 儘管本附錄或協議中有任何規定,上述第 3.6、4.3、9.4、9.6 和 9.7 條在本附錄和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