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的放弃 样本条款

建设的放弃. 8.18.1 放弃 8.18.2 视为放弃 除第 8.5.5(a)、8.5.5(b)、8.5.5(c)条款或甲方违约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建设期提前终止,项目应视为已被放弃: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第 8.5.1 条款规定的开始建设工程日期(根据第 8.5.6条款规定可予以延长)后三十(30)日内开始建设工程; (c) 尽管有第 8.5.5(a)、8.5.5(b)、8.5.5(c)条款或甲方违约事件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导致项目建设暂停,但在该等情况结束后,如本项目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乙方未能在此后三十(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开始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或直接或通过施工承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因更换施工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七(7)日内完成; (e) 未能在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的运营开始日(根据第 8.5.6 条款规定可予以延长)后九十(▇▇)日内开始运营; (f)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仍未完成;或 (g)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前期费用,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七(7)日内仍未支 付。 8.18.3 如果发生第 8.5.5(a)、8.5.5(b)、8.5.5(c)条款规定的任何情 形,而双方未能就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 8.18.4 除第 8.18.2 条款提及的情形,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仍未完成融资交割亦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 8.18.5 如果乙方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 保函中兑取全部款项并无偿拥有已建成的在建工程,且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本合同自动终止。
建设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