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