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样本条款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见 7 名词释义)费用,我们将按照附录一中约定的赔付比例和保障期限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属于附录三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2 经我们指定的医院(见 7 名词释义)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治疗; 3 该药品处方是由我们指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4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