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样本条款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廠商於履約期間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