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样本条款

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机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其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条款、保密条款自本协议成立日起即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甲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2) 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注册申请。 2、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终止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3、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 木林森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注册/发行的; (2)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3)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4) 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且届满前未达成展期意向的;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如有)。
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应于各方签署之日成立,并自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 上市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在履行决策程序后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 (2) 战略投资者依据股份认购协议因发行日价格低于约定数值而单方终止股份认购协议的; (3)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4) 各方合作期限届满;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如有)。
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应于签署之日成立,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战略投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终止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和终止. (1) 战略合作协议》应于双方签署之日成立,并自《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 经《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战略合作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对《战略合作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3) 双方同意,《战略合作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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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解除 1.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 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 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 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 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 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 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 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以理财产品财产为限进行支付 理财产品财产指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 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775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波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2003 年 10 月 22 日 企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 18 号长虹科技 大厦 1901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多媒体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数字视讯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生产经营(生产项目营业执照另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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