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6.61% 的已發行股本。由於公務機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故公務機公司為本 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協議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 於0.1% 但不超過5%,公務機地面服務合作經營 協議項下的交易均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 規定,但可豁免遵守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