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购 样本条款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收购. 是否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 1. 本次收购的方式 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神码有限所持神码中国 100%股权、神码上海 100%股权以及神码广州 100%股权;现金对价来源为向特定对象郭为、中信建投基金、 王晓岩、 王廷月、 钱学宁、 张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199,999,989.29 元以及自筹资金。
本次收购. 是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将所持信达地产 796,570,892 股股份(占信达地产总股本的 27.93%)协议转让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获得中国信达董事会审议通过,信达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 A、转让方同意出售且收购方同意购买无任何权益负担的目标股份, 包括现有和将来附着于目标股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承诺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方外除外)已出具承诺函,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目标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收购. 是因收购人受让股份并以资产认购四环药业发行的新股而导致的。根据重组方案,股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三项交易共同构成四环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整体,互为前提,其中任一项交易未获相关通过或批准,则上述各项交易自动失效并终止实施。四环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四环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导致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已经证监会核准豁免。
本次收购. 指 中航国际实业受让中航国际深圳持有的天虹股份 520,885,500 股股份(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43.40%)并接受中航国际指定行使来自五龙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虹股份 144,036,000 股股票投票权(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12.00%)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 指 中航国际实业受让中航国际深圳持有的天虹股份 520,885,500 股股份(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43.4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中航国际深圳与中航国际实业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的《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授权书》 指 中航国际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出具的《授权书》, 中航国际将其持有的天虹股份 144,036,000 股股份(含分拆、合并、转增、送股等)对应的股东决策、投票权,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12.00%,指定由中航国际实业在其为天虹股份股东期间行使 《收购报告书》 指 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内 指 中国境内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520,885,500 股股份(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43.40%)及接受中航国际指定行使来 自五龙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虹股份 144,036,000 股股票投票权(占天虹股份总股本的 12.00%)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并对收购人中航国际实业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相关行为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进行核查时,本所已得到收购人中航国际实业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中航国际实业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次收购. 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本次收购. 是南风化工将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向中条山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的方式进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条山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829,972,894 股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持股比例为 49.07%。 本次收购中,中条山集团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系通过上市公司与中条山集团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的方式取得,不涉及中条山集团向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支付现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