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样本条款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 则. 1、本协议从乙方报到时生效,乙方离营时自动失效。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
附 则. 第十六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相关制度执行。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冲突,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