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商品的定义

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
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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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 、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稱「股份受讓」)者。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五、
衍生性商品.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衍生性商品.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
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 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概依處理準則第四條定義為準。
衍生性商品. 3.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4條:名詞定義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之。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