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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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號:41)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總租賃協議
於2010 年3 月30 日,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滿億有限公司(「滿億」)作為業主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就以下安排訂立總租賃協議:(1)為xxxxxxx00 xxxxx00 x 0000-00 x(「3207-10 室物業」)將於 2010 年 3 月 31日屆滿之租約及xxxxxxx00 xxxxx00 x0000-0 x(「3201-2 室物業」)將於2010年10 月15 日屆滿之租約續期﹔及(2) 就香港灣仔港灣道23 號鷹君中心32 樓3206 室(「3206室物業」)訂立新租約。
本公司之副董事總經理xxxxx透過所控制公司持有新福港集團有限公司(「新福港集團」)超過30% 之已發行股本,而新福港集團則間接持有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之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及根據總租賃協議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年度上限之一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2.5%,故根據總租賃協議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之公告、申報及年度審閱規定,但毋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總租賃協議及其項下租賃安排之詳情將按照上市規則規定於本公司年報及賬目披露。
背景
x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滿億(作為業主)於過往不同日期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訂立有關3207-10 室物業及3201-2 室物業之租賃安排,租期於2010 年3 月至2010 年10 月間屆滿。
由於3207-10 室物業及3201-2 室物業過往租約之年度租金總額於訂立過往租約時之適用百分比率不超過0.1%,過往租約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之公告、申報及年度審閱規定。
總租賃協議
於2010 年3 月30 日,滿億(作為業主)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訂立總租賃協議。總租賃協議之詳情如下:
日期 | : | 2010 年 3 月 30 日 | |
訂約各方 | : | (1) | 滿億,作為業主。滿億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該等物業之擁有人 |
(2) | 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為新福港集團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租賃安排 | : | (1) | 續租3207-10 室物業 |
物業: xxxxxxx00 xxxxx00 x 0000-00 x | |||
年期: 自2010 年4 月1 日起至2013 年3 月31 日止(包括首尾兩日),為期三 (3) 年 | |||
租金: 每月203,414 港元,不包括差餉及其他開支 | |||
空調費: 每月15,470.17 港元(可予調整) | |||
服務費: 每月21,733.18 港元(可予調整) | |||
(2) | 續租3201-2 室物業 | ||
物業: xxxxxxx00xxxxx00x3201-2室 |
年期: 自 2010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包括首尾兩日),為期二十九 (29) 個月另十六(16) 日
租金: 每月109,440 港元,不包括差餉及其他開支
空調費: 每月7,907.04 港元(可予調整)
服務費: 每月11,108.16 港元(可予調整)
(3) 3206 室物業之新租約
物業: xxxxxxx00 xxxxx00 x 0000 x
年期: 自2010 年8 月1 日起至2013 年3 月31 日止(包括首尾兩日),為期三十二 (32) 個月
租金: 每月53,238 港元,不包括差餉及其他開支
空調費: 每月4,048.89 港元(可予調整)
服務費: 每月5,688.06 港元(可予調整)
年度上限 : 董事估計本集團根據3207-10室物業、3201-2室物業及3206室物業的現有租約及根據總租賃協議續期及訂立之租約應收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之最高年度租金總額為:
由以下日期起12 個月
2010 年 4 月 1 日 | 2011 年 4 月 1 日 | 2012 年 4 月 1 日 |
5,057,000 港元 | 5,234,000 港元 | 5,277,000 港元 |
年度上限指根據租金、空調及服務費釐定之估計應收金額,已計及空調費及服務費的可能調整。
根據總租賃協議,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須向滿億支付按金7,736 港元,即按照租約須就該等物業支付的租賃按金餘額,經計及根據3201-2 室物業之過往租約及3207-10 室物業之過往租約已付予滿億的租賃按金,該等已付按金將結轉至總租賃協議項下。
訂立總租賃協議之原因及裨益
x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其中包括)物業投資及物業管理。xxx港工程策劃管理出租該等物業與本集團之物業投資業務一致,而總租賃協議之條款乃按公平基準磋商,並已參考就總租賃協議項下之租賃提供意見之獨立物業估值師之意見。估值師已進行調查及查詢,並向本公司表示該等物業租賃之租金屬目前市場水平,並認為其條款公平合理。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關該等物業之總租賃協議、將予續租及╱或訂立之租約及其各自之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並屬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含意
x公司之副董事總經理xxxxx透過所控制公司持有新福港集團超過30% 之已發行股本,而新福港集團則間接持有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之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及根據總租賃協議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年度上限之一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 但低於2.5%,故根據總租賃協議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之公告、申報及年度審閱規定,但毋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總租賃協議及其項下租賃安排之詳情將按照上市規則規定於本公司年報及賬目披露。
一般資料
x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物業投資、酒店及酒樓經營、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建築材料貿易、股份投資、管理及保養服務、物業管理、保險代理及經營健身中心。本集團之寫字樓物業投資伸延至美國,而其酒店業務遍及香港、北美洲、歐洲、澳洲及紐西蘭。
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為一間項目管理服務公司,由新福港集團間接全資擁有。新福港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以下涵義:
「年度上限」 | 指 | 具本公佈內「總租賃協議」一節賦予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買賣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總租賃協議」 | 指 | 滿億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就租賃該等物業而於2010 年 3 月 30 日訂立之協議 |
「滿億」 | 指 | 滿億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及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該等物業」 | 指 | 3207-10 室物業、3201-2 室物業及3206 室物業 |
「3207-10 室物業」 | 指 | xxxxxxx00 xxxxx00 x 0000-00 x |
「3201-2 室物業」 | 指 | xxxxxxx00 xxxxx00 x 0000-0 x |
「3206 室物業」 | 指 | xxxxxxx00 xxxxx00 x 0000 x |
「3207-10 室物業之過往 | 指 | 滿億(作為業主)與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就 |
租約」 | 3207-10 室物業訂立之租約,年期至2010 年 3 月 31 日屆 | |
滿 | ||
「3201-2 室物業之過往租 | 指 | 滿億(作為業主)及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作為租戶)就 |
約」 | 3201-2 室物業訂立之租約,年期至2010 年 10 月 15 日屆 | |
滿 | ||
「過往租約」 | 指 | 3207-10 室物業之過往租約及3201-2 室物業之過往租約 |
「新福港集團」 | 指 | 新福港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 |
之有限公司 | ||
「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 | 指 | 新福港工程策劃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 |
公司,並為新福港集團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50 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 ||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xxx | ||
香港,2010 年 3 月 30 日 |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五位執行董事:xxx醫生(主席兼董事總經理)、xxxxx(副董事總經理)、xxxxx、xxx女士及xxxxx(總經理);三位非執行董事:xxxx女士、xxxxx及xxx醫生及四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王于漸教授、xxxx女士及xx先生。